1. 西安通报奔驰女车主维权案结果:利之星被罚款100万元
西安奔驰女车主王女士维权案引起 社会 关注。此前,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消费者王女士与奔驰方达成和解。
5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 汽车 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一百万元罚款。
关于W女士购买的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
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 历史 。
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通报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调查和委托鉴定意见,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给W女士的轿车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另据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车过程中,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 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垫款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从中获取了收益。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一百万元,收缴国库。
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 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 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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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奔驰车主频频莫名被罚崩溃是怎么回事
最近一段时间,北京的谷先生频频遇到烦心事。因为自己明明呆在家里,可车辆的罚单却从天而降,不仅如此,因为号牌与一些停车场的快速停车交费系统关联,他还莫名被扣了停车费。
谷先生平时驾驶一辆奔驰越野车,可最近几年,他却频繁收到车辆违章的信息,不仅扣分,而且还需要缴纳大量罚款,可违章地点自己明明都没有去过。谷先生意识到,自己的车被人套牌了。
不仅如此,就在今年5月26日和27日两天时间,谷先生又接连收到两笔停车扣费。原来,套牌车在经过智能收费停车系统后,自动从号牌绑定的账户上扣费,因此这笔费用也就只能谷先生买单了。
随后,谷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报了案。通过调查,民警发现套牌的奔驰车与谷先生的车是同一型号,只是年代和款式不同。
(2)奔驰车主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后续进展
调查过程中,这辆套牌奔驰车出现在全市多个地点,但最频繁停留的地点则位于丰台区光彩路附近。随后,交警高宇和同事在光彩路附近走访时,突然发现,那辆套牌奔驰车正停在路边一家超市门前。高宇立刻将车停在套牌车对面,等待车主的出现。
不过,等了一个多小时,交警高宇他们也没有见到车主。随后,高宇拨打了车上留下的一个挪车电话。然而,电话里答应得挺痛快,可车主最终并没有出现,并且电话也无法接通。经过检查民警初步判断,这辆奔驰车疑似为美规的走私车,前后号牌均是伪造的。
目前,交警已掌握实际驾驶人信息,而这名驾驶人也将面临15日以下拘留,5000元罚款,驾驶证计12分的处罚。截至记者发稿,套牌的奔驰车已被暂扣。
3. 奔驰挡住车库出口,致全车库的车被淹,车主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将把车辆停靠在公共停车场的唯一出口,导致车库内的其他车辆无法通行,最终全部被水浸泡的行为,不仅是侵权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时候,受害人的维权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建议不要走诉讼程序。任何诉讼都有风险,就算是侵权纠纷案件胜诉后,也有可能拿不到钱。想想,案发现场有那么多车辆被水浸泡过,侵权人虽然拥有一辆豪车,但能证明当事人会拥有那么雄厚的经济实力来进行赔付吗?
建议,先收集案发时的视听资料证据(视频、录音证据),车辆损失有关的鉴定意见等有效证据之后,到交警部门开具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在公共停车场出口停靠车辆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之后,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程序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然后,由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追偿。到时,就算是当事人陪得个倾家荡产,那也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4. “哭诉维权”4S店法定代表人系奔驰中国董事!曾另有女车主败诉
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公司涉法律诉讼超过20起,问题重重。“发动机漏油事件”发生前,就有另一名90后女车主因“购车1个月后出现异响”问题将西安利之星诉至法院。不过,因证据不足,车主方最终败诉。此外,2014年,西安利之星一名销售顾问马某虚构事实,骗取了31名车主近2000万元的购车款,最终被判刑15年。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奔驰中国董事
一段“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把西安利之星公司推向了风口浪尖。
视频中,一名女子盘腿坐在车辆引擎盖上哭诉。她表示,今年3月底,自己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一台奔驰轿车。然而,新车还没开出去一公里,便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随后,被女子4S店告知,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 汽车 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不少人对涉事4s店是否涉嫌瞒报产品质量表示质疑。4月14日,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回应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其尽快退车退款。
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西安利之星 汽车 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利之星”)于2012年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截至目前,西安利之星已在西安市碑林区、高新区,以及渭南市开出三家分支机构。
西安利之星背后有两大参股股东。其中,外资背景的中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拥有绝对控股权;而国资背景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持股25%,为参股股东。当前,西安利之星登记许可显示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购买1个月后,车辆出现异响
90后女车主起诉西安利之星败诉
2017年8月,家住西安市碑林区的王女士以493000元的价格在西安利之星公司购买奔驰轿车一部。同年9月,王女士在使用到588公里时,发现该车存在异响问题。王女士认为, 汽车 经销商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对外销售。于是将西安利之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西安利之星对此辩称,公司向王女士出售车辆时,不存在恶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女士所称车辆存在异响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
经查,王女士发现车辆存在异响后,将车开回至西安利之星公司,并一直存放其中。期间,该车并没有进行检修。我国《家用 汽车 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可申请退车”的多种场景。
依据规定, 汽车 在有效期内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性故障累计2次修理没能解决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日,或因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可申请退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提车时并未发现车辆存在异响现象,不能因使用中发生异响,就推断经销商一方存在“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对外销售”的情况。同时,因王女士不同意修理,且该车实际未进行修理,故未能达到规定的退车条件。2017年12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涉31名车主近2000万元诈骗案
西安利之星一 销售顾问 获刑15年
2014年6月起,多家媒体报道了消费者在西安利之星公司遇到了销售人员设下的“购车骗局”。
据受害车主介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一名销售顾问马某对外宣称,可以低于市场价5万到1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奔驰轿车。然而,当消费者把购车款打入马某私人账户和利之星的公司账户后,马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提车时间,并在2014年6月底突然“失踪”。
2014年7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马某涉嫌诈骗立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隔一年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马某在西安市高新区 科技 八路利之星公司担任 汽车 销售顾问。
期间,他对外虚构可用4S店员工身份以内部优惠价格低价购买奔驰牌 汽车 、公司年底清仓可低价购买奔驰牌 汽车 、可优惠购买加油卡、可帮助代缴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实,与吕某等31名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而要求此31人将共计1823.0234万元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或汇入利之星奔驰4S店公户等账户。
法院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奔驰4S店员工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