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5月1号在南通订的奔驰E200L,感觉买贵了~~被坑了的感觉~~哪位大侠知道行情的~~不甚感激!!!
38w
‘贰’ 奔驰G350太贵不想买坦克300了解下,非承载车身+三把锁
相信这两天大家都被奔驰G350这款车上市的消息给刷屏了吧,你怎么都无法想象,一台配备2.0TL4发动机的奔驰G级越野车,居然起售价卖到了142.98万元。这是得有多看得起国内用户的消费能力才敢定出如此售价啊。
不得不说,坦克300的到来真是一台彻彻底底的"越野利器",只要价格合理,相信就能够成为国内越野爱好者最大的福音。近些年,长城汽车在SUV领域和皮卡领域都在不断努力,而如今随着这台全新坦克平台旗下坦克300车型的到来,我们也确信长城汽车真的是发力了,想买一台硬派越野车的朋友我觉得不妨好好关注一下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叁’ 今年刚满18。想考了驾照就买辆奔驰e260开,但到都说第一辆车不能买贵了...
第一辆车不能买贵了是因为技术各方面不行小擦小碰免不了,车买贵了维修起来真不划算,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是值不值的问题,我也有个兄弟,人条件不错但很务实,买了辆捷达练手,一两年再换车,如果你觉得实在寒颤的话买GOLF也是不错的选择,大众车皮糙肉厚,维修方便,不然就像楼上所说,你买兰博基尼都可以,但你也说了都是爹妈的钱,刮了蹭了不太值当,当然,决定权在你,另外E260是不错,但外观个人不喜欢,而且怀档用不惯,推荐新奥迪A6
‘肆’ 车买贵了怎么处理方法
如果是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可以找销售单位协商,让他们可以给一个合理的价格,讨价还价,争取一个心理平衡,一般会达到目的的。如果商谈不能达到您满意,可找当地工商所或销费者协会,如果汽车销售企业在汽车市场内,也可以找市场管理者,退车或减钱一般也能达到目的,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不会因为一辆车的利润得罪销费者。
‘伍’ 奔驰车为什么贵
因为奔驰是高端品牌。
奔驰车贵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第一个方面车辆的市场定位,作为这样的车型而言,和两田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BBA主打商务市场,针对于职场等人士来进行量身定做,在车辆的用料和其细节的处理上面要精细。其次BBA的贵,贵在服务,句话是这么说的,我们只卖服务,而车只是我们的附带产品,通过这一块大打差异化,从而也就造就了品牌的差异化的所在,所以对于车辆也就成了贵的代名词。
奔驰贵体现车辆是由于进口等因素,而进口车无意之间增加了很多的附带的东西,如关税等,这也就导致车辆的贵的产生。
‘陆’ 买了辆奔驰C级,定金付了一万,不想要这辆车了,如何和4S店协商退还定金
定金在违约的情况下,是不能退还的。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作用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分类
定金主要分以下几个种类:
立约定金
定金
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比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中。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
定金违约金
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定金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律
《担保法》
担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柒’ 车交了定金,发现买贵了怎么办
成交价格是有浮动的。如果是在签订购车合同之后4S点再提价属于他们违约,但如果是你认可价格,且价格并不是很离谱的情况下,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这个时候如果发现更便宜的经销商,想取消订单,属于个人原因形成违约,4S店是有扣押你定金的权力的。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如何区分“定”金与“订”金?
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捌’ 去4s店买上百万的豪华汽车还能讨价还价吗价格不固定岂不是有的人买的贵几万,有的人少花几万。
4s店的水很深;和做其它生意一个道理,你拿100多万买个车是一种投资,他们的利润可以说是相当丰厚。如果想买的便宜点,可以多去几家4S店甚至是跨省,比如你在北京可以跑天津去比较。以2012年奔驰豪华版ML350为例,北京当时99.8而天津普遍96左右;如果不喜欢磨叽你也可以用一下方法:还以豪华版ML350(现在都是ML400了)为例,你可以直接跟他们的销售经理谈,就说你的雇车预算是95(或者你比较期待且合理的价格),并说你去看宝马或者奥迪等同级别的车。估计不出两天,他就会给你打电话,说在他怎么怎么努力下已经给您争取到了95万可以拿下。总之一句话:买车不能急,安全 放心 舒心 满意即可。
‘玖’ 奔驰车为什么贵
在汽车市场上一直有非常玄幻的一点,无论合资品牌和国产品牌如何努力,都无法撼动BBA三家的家用车市场顶级的位置。很多人对此非常不理解,为什么德国三强就能稳坐价格顶峰,卖价如此高昂还收人喜欢?实际上如果单从车体本身来讲,三大件的优势已经逐渐被后继者赶上,内饰的豪华程度也正在逐渐被抹平。那为什么这样的奔驰依旧是豪华品牌,价格上仍旧是如此的高昂?
奔驰本身的特点
但是这样并不是说奔驰不可靠,它的内饰和做工都非常掉价。比起国产和合资品牌不断强调现代化、科技感,奔驰从来不会去盲目追求这些所谓的感觉。而是在自己的奢华道路上,奔驰用自己的方式演绎传奇,这样的奔驰确实让人心动。 毕竟比起全塑料壳的内饰,没有人不会喜欢桃木、镀铬条的内饰;比起廉价的低质音响来说,奔驰采用的高品质音响带来的极致感受都让人欲罢不能。
奔驰的完美和强大,在于它对于自己的小细节上保持完美做工的做法。这些细节上的高精尖处理,才让奔驰更让人觉得有品质。品质需要价格做付出,毕竟人家也不是用来打造经济耐用性的车子,目标人群不一样就会让人觉得奔驰车的存在很贵。
‘拾’ 我奔驰轿车到保养时间了,我觉得4S店太贵了,怎么办
如果你的车没有过质保期,建议还是去4s店,如果过了质保期,可以在大型的轮胎商店或者大型修配厂是绝对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