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车维修行业属哪个部门主管
属于交通局管理。
交通局部分职责:
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扩展材料:
技能考证:
电工安装与维修操作证、焊工操作证、汽车维修技术等级证(中级维修师证,高级维修师证)、气液电控操技术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证等。
主要专业:
电工电子技术基础与技能、钳工技能、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自动变速器原理与维修、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汽车电气设备与维修、电控发动机与维修、汽车空调原理与维修等。
Ⅱ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指承担不同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依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释义 )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设定的法律责任。共分为五款,我们将分款逐一进行解释。
第一款是对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规定的行政处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出厂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就有可能不经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检验而上道路行驶,所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把车辆生产源头的安全技术标准,对于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带病”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机动车的生产,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一直采取目录管理。只有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才允许投入生产。2002年4月,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机动车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仍然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以本条的“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目前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这里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允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投入生产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降级和撤职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的种类中,仅次于开除的处分。
如果上述人员是因为接受贿赂等原因而允许不合格的机动车型投入生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允许生产的机动车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在这一款中,“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指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型。所谓“有营业执照的”,是指经过合法工商登记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比较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属于资格罚的范畴,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即被剥夺了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属于非法企业或者生产窝点,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没收非法产品并可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本款和前款规定的处罚均属于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必须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且当事人均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处罚,也是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本条第五款规定违法生产、拼装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连接。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Ⅲ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归国家那个部委哪个司管理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据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国务院直属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装备工业司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