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驾驶证报名几年过期
驾驶证报名没有考过科目一是不会过期的,考出科目一,三年过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
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修改为学习驾驶证明。
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2. 驾照报名后多久过期
驾驶证报名后三年之后过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3. 驾驶证报名几年过期
驾驶证报名后三年之后过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4. 驾驶证报名后多久过期
法律分析:驾驶证报名后,三年后过期。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应当在三年内完成剩余的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如果申请人没有在三年内完成考试的,先前成绩不做保留,之前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也会作废。因此申请人应当注意时间期限,在三年内取得全部科目的成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5. 驾驶证报名几年过期
驾驶证报名3年过期。科目一通过,则从及格当天计算为3年。如果没考科目一或者没考及格,就没有时间限制。考科目一没有时间限制,科一过后还有时间限制,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从通过科目一之日起计算。通过科目一考试,就会发给一份学习驾驶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必须完成科目二、三考试,而且科二、三考试有五次考试机会,第五次考试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所有已通过的科目成绩无效,学员必须重新报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6. 驾驶证报名几年过期
驾驶证报名3年过期。科目一通过,则从及格当天计算为3年。如果没考科目一或者没考及格,就没有时间限制。考科目一没有时间限制,科一过后还有时间限制,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从通过科目一之日起计算。通过科目一考试,就会发给一份学习驾驶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必须完成科目二、三考试,而且科二、三考试有五次考试机会,第五次考试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所有已通过的科目成绩无效,学员必须重新报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