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协议供货的如何确定
选择协议采购供应商,一般都是由政府采购集中机构,运用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通过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选定,期限大多为一年或两年一招一定。为了防止形成垄断,一般都是确定2-3家供应商作为协议采购的供货对象,在协议供货供应商之间也形成一定的竞争,并非一定终身;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服务态度、价格优惠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对不合格的及时清退,实行优胜劣汰,好中选优,增强其危机意识,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协议供货采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直接邀请某一代理公司进行单独协商)所确立的协议供货合同,缺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在公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报价的标准为“相对数”,协议供货的参考价格为产品或服务的适时价×让利率(或折扣率),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上述参考价,投标供应商一旦成为协议供货单位,其所报让利率在协议供货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㈡ 协议供货的特点有哪些
特点:
1、有利于减少重复招标,方便预算单位采购,将原本分散的采购项目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益,获得最优的价格和最好的服务,从而达到规范资金支出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采购效率。
对预算单位来说,通过协议供货采购,满足了其零星采购的多样性、时效性;对政府采购机构来说,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步集中,解决了重复采购、效益不高的问题,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资金;对供应商来说,再也不用为了一些小项目东奔西跑于不同的开标地点,有利于降低销售成本,增加市场机会。
2、采购流程更加规范。协议供货可以用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采购,使政府采购“放在阳光下,信息公众化”,协议供货的整个过程更加透明、规范,便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力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来采购,可通过一次性签订采购“协议”对成批的同类性质的项目进行采购,并可以同时采购多种不同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避免了“一物一定点”采购所增加的不必要的麻烦,既减小了工作量,又能达到采购的效果。如对笔墨纸张打打印机、电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项目,可以一次性通过“协议”进行采购,而大可不必再分项目进行各自的“定点”采购处理。
4、具有标准化和及时性的优点,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协议供货制度一般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及时性。
以上参考来源:网络-协议供货
㈢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1、性质不同:定点采购通常是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协议供货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
2、采购流程不同:协议供货可以用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采购,让采购过程更加透明。而且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之后将签订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服务。定点采购则不是。
3、形式不同:协议供货是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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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的好处:
1、多家对多家采购,中标供应商和品牌商品较多,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多样性。
2、一次招标、多次采购,采购活动集中,可以更好地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招标和采购成本。
3、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者需求的及时性,政府采购的投资示范效应,有利于一定程度上保护和支持国内供应商,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树立商业诚信。
4、协议供货方式显而易见的好处是节省了采购成本,采购者不必每次都费神地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对它们进行资格预审,也不用每采购一批商品都重新订立一份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协议供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定点采购
㈣ 汽车供应商在市政府采购流程中,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你好,作为政府采购的汽车经销商,主要应该做好如下几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 所在地区汽车政府采购的模式
目前,我国汽车的政府采购模式并不统一,中央和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协议采购方式,即每年招标一次,入围的供应商即协议供货厂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一般情况下,各采购单位的订单就会在协议供货厂商内产生,不再另行招标。此种采购方式主要是各大汽车厂商参与竞标,各经销商的主要任务则是做好厂商中标之后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有兴趣的可以上“中央政府采购网”浏览一下关于汽车协议采购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不少地区并没有实行汽车协议采购,仍然采取传统的“一单一招”模式,即每次采购需求都进行询价采购或者公开招标(根据当地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而定,达到一定预算额度的公开招标,反之则询价采购),一般来说,汽车厂商是不会去花精力去投标的,大多都是各品牌的经销商前去投标。
你作为汽车经销商,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是实行了协议供货的话,若你代理的品牌是协议供货商的,那你的任务就相对简单,做好销售和售后服务即可。如果是“一单一招“的话,那你经常要从事的活动就是参与竞标的工作。
参与竞标要首先明白由于汽车不同于其他货物,它的特殊性在于其基本没有“产品性能的替代性”一说,比如像电脑,用户要联想,你可以拿戴尔去投标,用户也可能接受,但汽车政府采购在当前的国情下,虽然明着说不能指定品牌,但是若你经销的品牌不是用户在招标文件中写的“参考品牌”,基本去了也是白去。试想,假如用户单位的领导要坐奥迪,他们经办的人敢买其他牌子的回去交差吗?
所以,和其他供应商不同,汽车经销商最重要的功夫并不是在投标文件的制作上,因为用户决定了牌子的同时就决定了这个标是谁中,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去了解用户的需求,明白他们最需要的是什么,再将他们的意见反馈给厂商以做出相应的改进,以做出更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务用车,这才是一个优秀经销商应该做的。比如奥迪就是这方面的典范,为什么在行政用车方面,牌子不比他差的奔驰、宝马都争不过它,成为中国“官车”的老大呢?因为奥迪深谙官员的心理,低调、沉稳、内敛,毫不张扬但又饱含尊贵与气度不凡,它十分注重官员的需求并作出坚持不懈的改进,从它推出的部分车型名称就可以看出来:“豪华行政版”,这种车说白了就是专门给官员定制的。相比来说,宝马在中国的形象就与“暴发户”、“二奶”“撞人”之类的负面形象联系在一起,这并不是说宝马车本身不好,而是车给国人的印象决定的。
此外,即使用户确定了你经销的牌子为需求,也不可以掉以轻心,许多热销品牌的经销商认为皇帝的女儿不愁嫁,都是别人求自己。但目前的汽车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政府采购市场同样也不是铁板一块,随着各大汽车厂商加大了对政府公务车市场的重视程度,“老三样”的时代早已过去,各种新产品也层出不穷,因此一定要有强烈的危机意识,一是要重视投标的程序,这个程序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很详细,比如哪些文件要盖章,哪些文件要密封,投标保证金如何缴纳等等细节,虽然都是些程序上的东西,但有不少“大牌”的经销商就是在临到投标的时刻才发现该带的授权书没带,该盖章的文件没盖章,经济标书装到商务标书袋子中等等,这些低级错误不但造成投标失败,而且也给用户带来时间上的损失,留下不良的印象。二是要做好中标之后的履约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量交付,给用户一个放心。
做好以上几点,你就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政府采购经销商了。
㈤ 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法中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等情况可以退车。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5)汽车协议供货多久合适扩展阅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㈥ 请问各省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招标时间安排
各个省市招协议供货入围标的时间,都不同的。
有的是一年招一次,有的是按季度,一年招四次。
有的是招代理商,有的是招供货商。
你的问题比较泛,你应该具体指出是哪个省,或者是哪个市。
省里面,有省政府采购中心,市里面有市政府采购中心。
㈦ 汽车协议供货 周期多长适宜
对于参加今年政府采购的厂商来说,“汽车协议供货”是最为敏感的字眼,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江苏、浙江、山西、广西、宁夏、四川等都在实行汽车协议供货。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公务车采购形式。 刚经历了入围的狂喜后,很多厂商突然发现车还没卖出去几辆,竟又要准备下一次的汽车协议供货投标了;而有些地方则截然相反,长达三年的协议供货周期,让没能入围的企业感到不平。 各地时间长短不一 据了解,各地汽车协议供货周期差异很大,有的地方一个季度或半年一招标;有的则一年甚至两年一招标。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的周期为两年;江苏省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2007年第二期)周期是半年;浙江和山西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周期也是半年;四川省省本级汽车协议供货周期为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本级以及区内部分市县预算单位汽车协议供货周期为一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购置定点采购的周期为三年……实行全省联动的省份,周期一般是半年;实行省本级汽车协议供货的区域,一年或半年周期占多数;少数实行汽车协议供货的地市的周期为一个季度。 周期短影响厂商积极性 长安福特批售经理王丽认为:“半年周期还可以接受,如果一个季度一招标,就过于频繁了,可能会出现不好的效果。因为厂商会觉得刚投标完毕又要投标,在重视程度上会打折扣,进而还可能影响到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折扣率。” 郑州日产大区经理赵宏伟认为,周期长短也要分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的汽车协议供货要求必须汽车厂家亲自参与投标,在这种情况下,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就太短;如果每个地方招标的时间周期都这么短,那汽车厂家负责大客户的部门每年的主要工作就变成了马不停蹄的在各地不断投标,其他工作都无暇顾及,这就大大增加了投标成本;如果当地经销商直接投标就行,一个季度还可以接受,但最好还是以半年为限。 大部分汽车厂商都不赞同“少于半年”的周期。他们认为,时间太短,会导致不断重复投标,不能专心于供货和售后服务方面。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铁全也赞同周期不宜过短的观点。他认为,太短对投标厂商和操作机构而言都耗时、耗力、耗财。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周期短可能是出于“更易于控制价格”的考虑,其实价格控制可以通过后期很多方式解决。频繁的招标,对厂商和政府采购部门来说都没有利处。 周期长不利于公平竞争 徐焕东认为,两年或者更长时间,不利于公务车采购的发展。政府采购要求公平、公正,而长期不给没有入围的汽车厂商再次竞争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不公平。另外,有的供应商在期间如果服务能力下降,或者是其产品的竞争力大大下降,也在无形中限制了采购人的选择范围。 湖南长丰汽车大客户部的陈新亮表示,如果入围还可以,否则长时间的等待对汽车厂商来说是很痛苦的。其实,有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更有利于政府采购的有效进行。 对此,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张帆说:“新车型还没有出来,厂商对旧车型的优惠率往往较高,而对新车型的优惠率一般很低,要求新旧车型的优惠率一样,企业肯定不愿意,矛盾由此而产生。” 此外,类似南汽名爵、一汽红旗、一汽奔腾、上汽荣威这样的新品牌,周期过长,他们就要长时间徘徊在政府采购之外,可能会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的热情。 作为采购人,也不希望协议供货周期过长。北京水利信息化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现在汽车价格变化如此快,周期过长,采购价格可能会高。同时,采购部门对新车型也很感兴趣,如果周期长,则会影响新车型的进入,可能导致部分采购人对汽车协议供货不满,进而影响结果的执行。”短评一年为期较合理 汽车协议供货周期到底多长为宜?各地做法不一,各有各的考虑。频繁招标的大都是为了控制价格,而周期较长更多是为了节约招投标成本。 现在汽车协议供货正在规范成熟中,各地也在根据当地特点摸索经验。 江苏、浙江、山西是目前实行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省份,他们的周期均为半年。据三省政府采购部门人士解释,主要是因为刚实行全省联动时间不长,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不宜把周期放得太长。随着协议供货联动的不断成熟,会慢慢由半年延长为一年,但不会把周期放得更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董信军介绍说,以前实行汽车协议供货的时间是半年,现在已经改为一年。第一,汽车协议供货在不断成熟;第二,一年一次,让企业可以更好的进行准备,从一定意义上还加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
㈧ 购销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这份合同生效和废止的时间长度,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自某时开始至某时截止或者至签字之日起到某时截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里面一般是要约定有效期限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合同的期限是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的,不可以一方强加给另一方。对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请求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但若觉得有风险,可以拒绝其请求,或双方另行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1、审查采、供货双方的基本情况
在采购谈判正式开始之前,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的真实身份。若出面签约的是某业务人员时要注意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应注意在涉外商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资信情况,更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2、严格审核采购合同主要条文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特别应注意:
(一)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
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买卖商品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对所购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所交货物因质量不符合所想要采购的标准而引起纠纷。
(二)交货地点应明确
签订合同时,要写明交货地点,保证货物能够及时签收,避免丢失货物,尤其是在跨国采购时应注意。
(三)接受货物时间应明确
为了避免所采购的产品因过期等原因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到交货地点后采购人的收货时间。
3、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采购合同双方应就违约事项约定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约定在违反合同事项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