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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廠房裡的環評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6-16 19:26:25

A. 環評是什麼

環境影響評估( EIA )可定義為預測項目開發環境後果的過程。環境影響評估旨在評價和表達決策過程中任何可用方法對環境的影響,是確保人員在環境條件下生存的重要方法。

環境影響評估(EIA)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1)工業廠房裡的環評是什麼擴展閱讀

環境影響評估由幾個程序構成,這些程序使環境影響評估更為順利。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旨在確定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及進行到什麼程度, 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影響評估的好處, 使程序保持簡單靈活並避免重復已有的規劃過程。原則如下:

(1)透明:所有評估基礎和決策都必須公開可行;

(2)確定:項目或評估的時間安排和程序應預先得到認可,所有參與方均需遵從;

(3)參與:所有位置均可及時適當地利用程序;

(4)實用:項目或評估程序應提供結果和信息並可用於決策和規劃;

(5)靈活:項目或評估程序應能作出改變井有效處理提議和決策情況;

(6)經濟:項目或評估程序及其結果可確保社會以最少成本進行環境保護;

(7)可信:應根據目標進行專業評估;

(8)責任:團隊領導者或決策者需對評估過程中其行為和決策為所有各方負責。

B. 「環評」是什麼意思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C. 環評是干什麼的呀

環境影響評價(外文名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簡稱環評)是指對區域的開發活動(由於土地的利用方式改變等)給環境質量帶來的影響進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採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目的是讓人與環境更好的相處。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應用,為人類開發活動提供指導依據。


具體的環評手續辦理:

1、委託有資質的環評公司。你拿著發改委的立項文件(或者是允許開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報告去找環評公司,環評公司會派人到你的加工場地進行現場勘查。(現在建設單位也可自行編寫)

2、環評公司編制環評報告。在環評公司編制環評報告的時候,及時和環評公司進行溝通,以保證你的環評質量。

3、環保局委託評審。報告出來後,送給環保局,如果需要評審的話,評審完了,會提出一些意見,環評編制的人員要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

4、環保局審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報告書(表),交給當地(一般為縣級)環保局,環保局還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後會給你出具批復文件,拿到審批文件後,這樣環評手續就算完畢了。

D. 什麼叫環評

什麼叫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 EIA )可定義為預測項目開發環境後果的過程。環境影響評估旨在評價和表達決策過程中任何可用方法對環境的影響,是確保人員在環境條件下生存的重要方法。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評估目的
環境影響評估是用於預測所有開發項目環境後果的正式程序,可在項目規劃和設計的早期階段預見到潛在問題,從而預防、降低及緩解任何不利影響。環境影響評估還需准確說明產品製造或服務提供程序的所有階段對社會的總環境風險。環境影響評估旨在識別並評價決策過程中初始方法和替代方法對環境的影響,重點是公認需得到最大關注的環境問題,此外還應確定無需進行詳細研究的問題。
評估內容
(1)通過項目生命周期確定所有潛在環境影響、問題及因素;
(2)對管理和限制涉及項目的環境、社會和健康風險所需採取的措施予以說明;
(3) 優化項目並避免對技術和經濟造成較大限制。

E. 什麼是企業環評

1、企業環評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在興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選址、設計、施工等過程,特別是運營和生產階段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為項目選址、設計及建成投產後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施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3、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5)工業廠房裡的環評是什麼擴展閱讀:

需要辦理環評手續的建設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

一、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委託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四、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F. 什麼是環評,企業為什麼要做環評

你好,根據環保法和環評法的規定,凡是進行開發建設、生產經營、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環境污染或生態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評。
例如開發商所進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環評類別中屬於社會區域類別,其涉及到佔地(改變土地使用類型)、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施工「三廢」排放、拆遷安置等。只有通過環評才能對開發活動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得出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是否在環境承載力范圍內,開發活動是否具有環境可行性等等。
法律層面看,開發商不做環評,就無法申請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沒有環保審批文件,也就不能辦理施工建設審批。環保審批是後續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具有一票否決權。

G. 新建工業廠房環評怎樣做

全國的環評審批辦理手續都一樣。
1、委託有資質的環評公司。你拿著發改委的立項文件(或者是允許開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報告去找環評公司,環評公司會派人到你的加工場地進行現場勘查。
2、環評公司編制環評報告。在環評公司編制環評報告的時候,及時和環評公司進行溝通,以保證你的環評質量。
3、環保局委託評審。報告出來後,送給環保局,如果需要評審的話,評審完了,會提出一些意見,環評編制的人員要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
4、環保局審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報告書,交個當地環保局,環保局還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後會給你出具批復文件,拿到審批文件後,這樣環評手續就算完畢了。

H. 環評指的是什麼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採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於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於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准,審批部門擅自批准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 第三十七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I. 什麼是環評

什麼是環評?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看到環評的概述之後,又有很多人感到疑惑,這里的項目是指所有的項目嗎?具體是哪些項目需要做環評呢?
我們非常榮幸地可以咨詢到向北鬥智庫環保平台上的環保專家,資深的環保專家向我們做出了權威的解答。
按照「環評法」的規定,大的方面分為二類,一是規劃類,二是建設項目類。也就是說,凡是實施後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都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類環評分為兩類:一是只需編寫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二是編寫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類環評的實施單位主要是政府。建設項目類環評按照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具體有三類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環評法」有具體規定,下面還有具體介紹)。只要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無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均應按照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是建設項目也不論是新建,擴建和改建,都需要進行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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