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蘇州工業園區未成年人如何更改名字
改名字非常麻煩。不過需要戶口本然後去當地派出所戶籍部門申請,而且也肯定需要准備好改名字足夠的理由,就是為啥要改。然後得到同意以後,就可以改名字了。。。
㈡ 如何改善縣級產業園區環境,提升園區標准
改善縣級產業園區環境相關辦法:
(一)園區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入園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30%--39%,容積率控制在0.6以上,綠地率控制在20%以下,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7%以下;入園企業用地投資強度必須控制在100萬元/畝以上,產出密度畝均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
(二)採取騰籠換鳥的辦法,加強園區閑置土地、使用效率低和無效益土地的整頓盤活,重點清理高升公司、保良生物、瑞潔衛生材料、茂源建材、興達建材、櫻和木業、杭蓮生態農業等七家企業閑置土地。
(三)千方百計用足國家政策,爭取多方面支持,盡早報批園區已徵收的土地,確保引進的項目有地可用和及時供地。
(四)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入園協議》操作,對超占土地及時收回,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違規建築堅決拆除,對停建的在建工程必須盡快復工,對規劃內尚未動工的土建工程督促其盡快動工建設,對企業內部分土地撂荒限期增加投資補火。
(五)辦好園區創業園,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積極鼓勵社會資本、鄉鎮及縣直單位參與創業園標准廠房建設。對達不到供地條件的高新科技項目,在場地和租金等方面給予優惠,引導和激勵其在創業園進行孵化成長。
(六)鼓勵企業「零增地」擴張。積極引導並鼓勵企業利用廠內存量土地改(擴)建多層廠房或實施廠房改造加層。對園區企業採取「零增地」方式新增《入園協議》之外的項目,視項目節約用地量予以相應獎勵。
第八條 強化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制度。園區周邊相關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上述建設時,琴亭鎮或升坊鎮要先報園區審核同意後,再報國土、住建等部門予以審批。
第九條 實行園區企業轉讓申報制度。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統一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十條 實行園區項目全程跟蹤服務制度。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協議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協議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十一條 實行園區供電、供水協議制度。供電、供水部門必須與園區重點企業簽訂供用電、供用水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強化服務意識,明確服務承諾:停電停水必須無條件在第一時間通知園區企業,確保園區企業正常安排生產;同時每年計劃停電停水不能超過6次(新增用戶接入電網或園區網路改造停電除外),每超過一次無條件補償與之簽訂相關協議企業各1000元的損失;非正常停電停水不得超過3次(自然災害引發停電除外),每超過一次無條件補償與之簽訂相關協議企業各2000元的損失。
第十二條 強化園區治安管理。公安部門必須加強園區治安管理,對強攬工程、無理取鬧、強行阻礙園區企業正常生產和施工的事件,園區派出所在接到報警電話後10分鍾之內趕到現場控制事態,及時調查取證,對造成嚴重後果者依法採取相關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實行園區封閉管理制度。縣(市)直部門及有關條管部門(稅務、消防、環保部門除外)須領取縣園區管委會開出的通知書後,方可到企業開展收費、檢查等工作。村及村民與企業的一切事務,原則上均由園區管委會直接辦理,村及村民不得與企業發生直接關系。提倡聯合執法、預約執法、集中執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企業對未經園區管委會許可,擅自進入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工作人員,有權拒之廠外或強制帶離廠區。
第十四條 完善客商保護制度。縣委、縣政府向入園投資企業業主、高級管理及高級技術人員頒發客商證,對持證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予以重點保護。有關職能部門在接到持證人求助信息時,要在第一時間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全力以赴給予無私幫助;持證人若有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在對其有關行為進行處理時,要堅持以教育為主,需採取強制措施時,事先必須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實行園區企業辦證代理服務制度。對入園企業的項目、用地報批、工程報建等手續,由園區管委會統一受理、統一收費,實行全程代理。
第十六條
實行園區企業收費明白卡制度。縣(市)直部門(縣國土資源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稅局、地稅局、房管局、環保局、水務局、林業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等)
須按照全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企業所有的收費項目實行「一企一卡」制,由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將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准、優惠幅度等內容製成卡片並加蓋縣政府公章,直接發給園區企業主。
第十七條
實行園區企業投訴必查制。對園區開發建設過程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以及服務差等情況,企業可直接向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舉報或由企業派人或以書面、電話、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縣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工作辦公室提出協調申請,堅決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究。
第十八條
實行聯審聯批管理制度。對新入園項目由縣分管領導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議,協調解決項目入園的立項、環評、規劃、用地、工商注冊、納稅登記、用電、用水等問題。
第十九條
實行縣級領導掛點負責制。為解決好入園項目建設和入園企業生產經營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實行縣級領導掛點負責制,建立「一個項目,一個縣領導,一套人馬」的幫扶機制,實行領導高位推動,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和難題。
第二十條
實行銀企對接會議制度。為解決園區企業融資難問題,每季度由縣分管領導在縣工業園綜合服務大樓召開一次銀企洽談會,積極實施政銀企合作,實現銀行和企業的無縫對接,
切實解決企業發展資金難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企業用工投保制度。為解決企業用工風險,引導和鼓勵園區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工傷保險。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服務園區工作推廣制度。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把支持和服務工業園區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人員分工有體現,在經費列支上有落實,在政策對接上有舉措。使我縣工業園區在擴大開放、體制創新、功能開發、產業集聚等方面,盡早發揮出應有的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為實現縣域經濟超常規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㈢ 工業園區規劃能不能更改
作用,比如不能把居住用地變更為商用用地等等。只是看相關部門是否有作為。
下面轉了一條相關回復,首條很重要。如果有重大異議,就趕緊通過想過渠道落實,否則一旦施工成型,就基本辦不了,除非嚴重違反並侵犯業主的利益。
轉:1、「開發商違反小區規劃的問題」:既然是違反「小區規劃」,就先找到小區的原規則設計方案和圖紙。
2、「在報紙上發現規劃局的告示」:帶上有告示的報紙和小區的原規則方案,到規劃局去申請聽證或是提出異議,如果商鋪規劃還有被批准、還只是在公示階段,就有可能阻止變更。
3、如果規劃局已經批准道路變商鋪的規劃:你們提出異議規劃局不理睬時,可以到規劃局所屬的縣一級政府、或是其上一級規劃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到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告規劃局違法批准小區道路變成商鋪。
4、同時,還可以由業主代表到政府的信訪辦反映問題。
5、此事,最好是有小區盡可能多的業主簽名共同反映。
㈣ 工業園區以案促改如何梳理
摘要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具體措施和有關要求:
㈤ 如何創新工業園區體制機制
做好開發區工作的五方面重點任務。
一是優化開發區形態和布局。堅持以產業發展為主,科學規劃功能布局,繼續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首要任務。國家級開發區要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平園區,省級開發區要成為區域經濟增長極。
二是加快開發區轉型升級。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加快產業結構優化,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推動實現綠色發展,提升基礎設施水平。
三是全面深化開發區體制改革。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促進整合優化發展,鼓勵區位相鄰、相近的開發區建立統一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將能夠下放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下放給開發區。加強促進工作,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探索多元化的開發區運營模式,支持開發區開發運營專業化發展。
四是完善開發區土地利用機制。對發展較好、用地集約的開發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給予適度傾斜。嚴格開發區土地利用管理,推動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是完善開發區管理制度。加強開發區發展的規劃指導,強化環境、資源、安全監管。完善評價考核制度、審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開發區設立、擴區和升級要按照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
㈥ 問蘇州工業園區 體檢單上面可以改公司名字嗎 怎麼改
到體檢中心-登記大廳到收銀台重新列印一份就好了,說明需更改公司名稱。要繳5塊錢手續費的。
㈦ 工業園區用地能否改為商業用地
土地性質不可以改變,如需變更,要向縣級以上單位或國土資源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
㈧ 如何加強工業園區企業用地管理
(一)嚴格工業園區規劃審批,強化規劃的龍頭作用
工業園區規劃是統籌工業建設用地管理、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的總開關。在一定區域合理設置工業園區,是工業經濟發展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必然要求。工業園區布點、
用地規模等審批權必須上收,至低放在省級政府。園區規劃一經審批,其效力上升為法律強制性,各級黨委、政府務必敬重、遵守,不得逾越紅線。工業項目建設,
無論什麼性質,無論規模大小,原則上都要進入規劃的工業園區,嚴禁亂鋪攤子;對個別佔地面積小,無污染,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不進入工業園區的項
目,地方政府要作出專題論證,逐級上報審批,未經批准,不得上報用地審批材料。省級以上政府要硬化、細化規劃修改管理措施,增強修改規劃的剛性約束,杜絕
規劃跟著項目走。對採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手段騙取修改規劃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經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二)改進園區用地審批辦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批准用地事前審查、事後稽查,
強化審批各環節責任,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問責制度、通報制度。如果我們都恪守職責,盡責盡力,建立一個良好工業園區用地秩序應該不難。
(三)改革政績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用人考核制度
上級黨委、政府要深化、量化對下級黨委、政府科學發展觀考核
辦法,要提高幹部任用考核的透明度、公眾參與度、審計力度,要將領導的幹部行為置於群眾監督、行政監督、媒體監督之下,讓善於做表面文章、善於蒙騙上級的
幹部無隙可乘;讓真心為民,腳踏實地的幹部得到重用,惟有如此,群眾才會服氣,事業才會興旺。
(四)徹底理順土地管理體制,強化執法監察隊伍建設
徹底解決改變「兩頭管」的現狀,實行上級行政主管
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全意義上的直管,有利於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擺脫當前執法監察的被動局面,有利於土地管理政策法規的全面落實。
(五)建立土地稽查特派員制度,加大對大要案件查處力度
國家審計之所以力度大,震懾力強,一個重要的原因,審計署分片區建立了特派員辦,審計特派辦對一個地區、一個項目的審計,代表的是中央政府,這種辦法可以
有效排除干擾,抵制地方保護主義,捍衛法律的尊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
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國務院發文至今近兩年,這項工作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影響了土地執法工作開展和運用
土地政策加強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