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21發行了嗎
發行了。
為了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和高效利用,制定了控制指標。控制指標是對工業項目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用地上進行控制,適用於新建改建項目。按照工業用地落實土地用途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項目,也執行控制指標。
控制指標適用於我國土地上所有的工業項目建設,集體土地上的工業項目建設也可參照。
B. 工業用地控制指標有哪些適用性和分類
本控制指標適用於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為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本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准。本控制指標適用於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准,是編制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本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1、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2、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3、工業項目的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
4、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5、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工業項目建設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准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准廠房。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控制指標應用說明(附件1)、土地等別劃分(附件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附件3)共四部分組成。土地等別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後的執行。
C.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附件
一、指標應用
投資強度按地區、行業確定,在具體應用本控制指標時,首先根據附件2確定項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別,再根據表1確定各行業分類和工業用地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土地等別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有關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劃分的規定執行(詳見附件2);工業行業分類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執行(詳見附件3)。
二、指標解釋
1、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2、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築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
建築物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築面積加倍計算。
3、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項目用地范圍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或分攤土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佔用土地面積時,可以採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4、建築系數: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築物、用於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築物佔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建築系數=(建築物佔地面積+構築物佔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5、綠地率:綠地率是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計算公式:綠地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綠地率所指綠地面積包括廠區內公共綠地、建(構)築物周邊綠地等。 本控制指標僅列出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中製造業部分的分類目錄,詳細內容參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
本門類包括13-43大類。指經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後成為了新的產品,不論是動力機械製造,還是手工製做;也不論產品是批發銷售,還是零售,均視為製造。
建築物中的各種製成品零部件的生產應視為製造。但在建築預製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組裝成橋梁、倉庫設備、鐵路與高架公路、升降機與電梯、管道設備、噴水設備、暖氣設備、通風設備與空調設備,照明與安裝電線等組裝活動,以及建築物的裝置,均列為建築活動。
在主要從事產品製造的企業(單位)中,為產品銷售而進行的機械與設備的組裝與安裝活動,應按其主要活動歸類。
13農副食品加工業
14食品製造業
15飲料製造業
16煙草製品業
17紡織業
18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
19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製品業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製品業
21傢具製造業
22造紙及紙製品業
23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
24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
25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26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27醫葯製造業
28化學纖維製造業
29橡膠製品業
30塑料製品業3
31非全屬礦物製品業
32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3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34金屬製品業
35通用設備製造業
36專用設備製造業
37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39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
40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41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
42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
43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431 4310金屬廢料和碎屑的加工處理432 4320非金屬廢料和碎屑的加工處理
(具體二級分類略) 表1 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單位:萬元/公頃
行業代碼 地區分類
一類 二類 三類 四類 五類 六類 七類
市縣等別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5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6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7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8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19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0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21 ≥1815 ≥1450 ≥1055 ≥725 ≥605 ≥555 ≥440
22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3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
25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6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2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28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29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0 ≥2070 ≥1660 ≥1210 ≥830 ≥690 ≥625 ≥440
31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32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3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4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
35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6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3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
39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0 ≥4400 ≥3520 ≥2575 ≥1760 ≥1470 ≥1330 ≥440
41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
42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43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 註:城市等別劃分見附件2。
表2 容積率控制指標
代 碼 行 業 分 類 容 積 率
13 農副食品加工業 ≥1.0
14 食品製造業 ≥1.0
15 飲料製造業 ≥1.0
16 煙草加工業 ≥1.0
17 紡織業 ≥0.8
18 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 ≥1.0
19 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製品業 ≥0.8
21 傢具製造業 ≥0.8
22 造紙及紙製品業 ≥0.8
23 印刷業、記錄媒介的復制 ≥0.8
24 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 ≥1.0
25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0.5
26 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0.6
27 醫葯製造業 ≥0.7
28 化學纖維製造業 ≥0.8
29 橡膠製品業 ≥0.8
30 塑料製品業 ≥1.0
31 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0.7
32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0.6
33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0.6
34 金屬製品業 ≥0.7
35 通用設備製造業 ≥0.7
36 專用設備製造業 ≥0.7
37 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0.7
39 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 ≥0.7
40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1.0
41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 ≥1.0
42 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 ≥1.0
43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0.7
D.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中容積率計算時,總建築面積是否包含構築物、堆場等的佔地面積
容積率計算時,建築物、構築物面積均計算。超過8m的按加倍算。露天生產場地,堆場,容器裝置,化學反應裝置及室外管道投影面積均可作為容積率計算面積。超過8m的容器裝置、化學反應裝置均加倍計算。
控制指標一般由: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化率四項指標組成。構築物計算建築面積,統一在容積率指標里控制。堆場不是固定建築,無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控制指標。
(4)什麼是工業用地控制指標擴展閱讀
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
(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三)工業項目的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
(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工業項目建設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准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准廠房。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控制指標應用說明(附件1)、土地等別劃分(附件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附件3)共四部分組成。土地等別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後的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E. 什麼是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准,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用地預審和審批階段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准,是工業企業和設計單位編制工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的重要依據。
F. 建設規劃中,工業用地的綠地率一般規定為多少
一般綠地率在20%左右,三類工業用地綠地率,在30%左右,對部分污染很重的企業也有要求一定寬度的隔離帶的規定。
根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
(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三)工業項目的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
(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工業用地的綠化率是有上限規定的,而一般的住宅小區是有下限規定的。因此,不同的地塊的綠地率是不同的,是要根據用地的性質來區別的。
一般園林式居住小區,居住區內人均公共綠地不少於1平方米,中心城區不低於相應指標的50%。居住小區內種植的喬木、灌木、竹類密度要合理,留有適當的生長距離或空間,綠地內植物覆蓋率80%以上,草坪面積控制在40%以內。
G. 工業項目件建設用地同時必須符合哪幾項指標
工業項目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准,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指標:
(一) 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國家要求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二) 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國家要求的容積率控制指標規定;
(三) 工業項目的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
(四) 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
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五)工業企業內部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來源:網路
H.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准。2008年,國土資源部發布修訂後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明確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下稱新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5項指標構成。具體如下:
按照以指標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政策導向,新指標提高了工業用地准入門檻。具體包括:工業項目的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新指標還對不同地區、不同城市等別、不同行業的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容積率控制指標進行了限定。
新建工業項目必須符合新指標,改建、擴建工業項目要參照新指標執行。對於不符合新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新指標的,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確屬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並將項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符合新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調整本地區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I. 工業用地指標控制規定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指標控制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 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J.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24號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國土資源部對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發布,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確屬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並將項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文件和簽訂用地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相關違約責任。
三、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在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調整本地區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並報部備案。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利用狀況的評價與分析,總結典型經驗,加大宣傳推廣的工作力度,大力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四、部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標》實施情況,適時修訂《控制指標》。
本《控制指標》發布實施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4]232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