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雲南漢碩科技祿金工業園區我在這個公司上班的工資已經辭退一個月了,公司還沒有給我。該怎麼辦
拖欠或扣發工資,職工可以和單位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職工可以向當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院(勞動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補發工資。
2. 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工業園區管理,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園區,是指經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職權批准設立的工業產業集中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園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園區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指導服務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工業園區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業園區發展需要,設置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有利於服務企業、適應工業經濟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專項規劃;
(三)制定工業園區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
(四)按照職權審批或者審核工業園區內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負責工業園區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
(七)負責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八)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設立工業園區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和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及當地城鄉、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林業保護利用等規劃,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設立縣級工業園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設立州(市)級工業園區,由州(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設立省級工業園區,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需要升級的,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產值等條件,並按照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審批。第七條申請設立工業園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業園區規劃;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部門的評審意見;
(四)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選址意見書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自縣級工業園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和有關材料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規劃由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逐級報送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工業園區規劃編制建設詳細規劃,報本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工業園區選址應當不佔或者少佔壩區耕地,並向適合建設的低丘緩坡地布局,引導工業項目向山地聚集。
工業園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年度用地計劃單列。全省新增用地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障工業園區重大項目。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園區規劃范圍內享有土地一級開發權,園區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工業園區構建融資平台,組建投資開發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第十條交通、城建、環保、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物流等基礎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投資項目、資金,優先安排工業園區。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工業園區的污染物控制總量指標。工業園區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集中處置工業廢水、廢物,開展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園區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
(一)園區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園區基礎設施、信息化和服務體系建設;
(三)招商引資;
(四)園區發展監測分析;
(五)考核、獎勵。第十三條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園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動態管理。
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支持園區企業的發展。
3. 在工業園區建了廠房干不下去了怎麼辦
總會有解決的辦法。可以把廠房初『』i租,也可以轉給別的需要廠房的人。
最好跟家裡人或者可信賴的朋友好好商量,多個人多種思維方式,找出最適合的解決辦法。
4. 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制定目的與意義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園區的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環境,維護職工和顧客的合法權益,保證人員、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園區管理的目的:一是使員工出入園區更加方便,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二是為顧客來訪合理方便,自動記錄出入情況;三是提高管理的效率,門禁管理自動錄入員工出勤記錄;四是禁止閑雜人員進入園區,影響園區的管理;五是保證公司和顧客的秘密以及財產的安全。逐步實現園區管理的自動化、信息化和現代化。
第三條 在園區來往的所有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協調園區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卡管理
第五條 信息卡分為工作證、訪客證。
第六條 工作證發放范圍:在園區工作的人員。其功能是:
(一) 工作證及園區內身份確認功能;
(二) 園區內支付結算功能;
(三) 門禁功能,自動出入確認功能;
(四) 個人誠信和工作信息存儲功能;
(五)考勤功能,門禁錄入員工進出記錄作為考勤依據;
(六)停車場使用確認功能;
(七)其他園區內確認功能。
第七條 工作證由綜合管理部發放,具有唯一性,任何部門、個人不得復制。
第八條 工作證的管理。在園區工作的人員上班時間必須隨身佩戴工作證。
第九條 工作證遺失,由個人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長核批後即時補發,並交納工本費10元。員工調離園區,應主動交回人力資源部,由綜合管理部注銷;如不交回,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條 訪客證的功能只限於臨時來訪人員出入使用。
第十一條 訪客證的發放由接待人員根據來訪者的有效證件,商請接待部門同意後發放。為方便部門接待,每個部門配置二張無固定使用期限的訪客證。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十二條 人員和持訪客證的客戶通過門禁系統時,須一人一卡,依次通行。
第十三條 臨時來訪聯系工作的,由保安與接待部門聯系,如同意接待,則在保安室辦理登記,由保安按規定發給訪客證,持訪客證通行,離開時必需將此證交回保安室。
第十四條 來檢查工作、考察或參加會議的領導或團體人員,由接待部門接送。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自動記錄通行情況,禁止代人刷卡或強行通過。
第四章 停車管理
第十六條 園區停車僅限職工和來訪聯系工作的車輛停放。
第十七條 園區職工憑工作證停放;來訪客人憑訪客證停放。
第十八條 駕駛人員必須按標識、標線將車輛停放到位。凡在車庫停車有下列情形的視為違規:
1、未按規定車位停車或逆向停車的;
2、超出停車線外,影響其他車位的;
3、在告示禁止停車區停車的;
4、在停車區內亂扔垃圾的。
第十九條 在園區規定的行車道低速行駛,禁止超速行駛。
第五章 安全及消防管理
第二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園區的安全保衛及消防管理,消防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各部門、租賃單位及人員應自覺遵守治安消防安全規定,如發現有消防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綜合治理部,並採取臨時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應保持消防通道及消防前室的暢通,綜合管理部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及消防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責成相關部門整改。拒不整改者,綜合管理部必須採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消防及監控室由綜合管理部管理,未經批准,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
第六章 物資運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公共部位裝修、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安排。
第二十四條 從倉庫運出物資或設備,需有所屬部門出據的物資或設備搬運單,保安人員憑出門手續放行。
第二十五條 長期向園區提供飲用水、花草植物等服務的客戶,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否則,保安人員可以拒絕其進入園區。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就餐(含自帶餐)一律在園區職工餐廳,不得在辦公室就餐。 第二十七條 遇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時,保安人員可不經過批准打開臨時通道。
第二十八條 對所有來訪的客人,接待人員都要禮貌、熱情接待,並及時與有關接待部門聯系,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同時,把好入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園區。
第二十九條 非辦公區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
第八章 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在園區通報曝光,記入員工檔案,每次罰款50元,由綜合管理部通知人力資源部從其工資中直接扣除;如屬於外部人員,則通知其部門領導,對其進行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園區正常管理,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來賓,誠懇解釋,進行勸阻,嚴重的通知顧客單位處理。對造成損失的,依法照價賠償。
5. 工業園是由誰籌建及管理的,
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工業園「宜豐工業園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登記注冊的企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及隨著工業規模發展需要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 園區管理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稅收規費徵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權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園區管委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享有和行使以下職權
(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在園區的管理許可權以及開發建設許可權。具體包括:在園區行使全部或部分財政、稅收、工商、國土、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等管理權;在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權;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組建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並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園區內行使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與相關部門相對應或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但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的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園區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辦法、意見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園區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安全、環保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溝通、處理好園區內企業與政府及各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主動地做好擇商選資和安商工作;
(七)協調管理園區內的服務組織;
(八)按年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的經濟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園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和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
第九條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規劃、徵收、報批、出讓、發證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園區土地利用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土地出讓按照「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的最低出讓標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資。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為50年(時間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以安置工業企業為主,占園區土地總面積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 嚴格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組建設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以上建設要先報園區審核,再報國土、建設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
(一)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用地總規模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用地投資強度控制。凡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必須在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畝均年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檔,即2000萬-5000萬元為一檔,5001萬元-1億元為一檔;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外資按外匯實時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實施前,以零出讓獲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抵押登記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准補交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企業入園用地按面積大小向園區交納用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交10萬元,31-50畝交20萬元,51-100畝交30萬元,101-200畝交50萬元,201-500畝交100萬元,501畝以上交200萬元。用地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防範園區土地閑置。
(一)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12元/每平方米的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的閑置費不予退回)。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投產後3年平均數)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按該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如有多項達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項為依據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招商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招商項目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的機制。凡簽約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有一項或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務單位應協助相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繳清土地閑置費,縣財政將從招商服務單位的可用財力或經費中酌情扣繳。
第四章 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所有的工程規劃與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以及園區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報)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由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工程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一律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建;工程預算造價不足30萬元的項目,可實行競價議標。所有工程招(議)標實行陽光操作,擇優選擇,公正辦理招投標事務。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承建的管線工程,應遵守園區的統一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規劃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企業規劃建設必須做到依法有效。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必須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杜絕「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規劃建設。
(二)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用地規劃平面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審批後,由園區管委會放土地紅線,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廠區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在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通過規劃放線、施工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報批強行施工的項目,園區管委會可依法依規制止其施工並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
(四)企業廠區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維護園區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管理,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建設要規范標准,必須是輕鋼結構或鋼砼結構,杜絕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飾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建設原則上應建成三層以上,且設計新穎外觀漂亮;
2、臨公共區域的廠區圍牆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以廠房牆體充當圍牆,或利用圍牆作為牆體搭建附屬建築物;
3、廠房建設要求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線纜等不得在臨路的牆體上鋪設,只能內設或側、後放置。廠房外牆粉刷要求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協調一致;
4、廠區建設須嚴格按規定退讓建設紅線,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按園區總體規劃,由企業實施綠化、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一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園區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的建設工程,除必須先申報並獲得批准外,還需繳交其恢復費用的2-5倍工程保證金後方可動工。
(五)建設、施工單位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在用地規劃改變時,可視情況對支路進行增減建設。道路及公用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隨路鋪建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場及公共綠化地按規劃籌建,其面積視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第五章 項目入園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及經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 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項目入園首先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審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投資協議。招商服務單位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范入園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方須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初審意見、立項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准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憑入園合同界定的項目用地范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用地保證金後,再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選擇要遵照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正式入園合同中要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畝年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及開工建設日期和投產時間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規定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條 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可由投資客商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或委託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代建,或購買、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排解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業生產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管理企業,提高企業開工率、投產率、達產達標率和貢獻率;開展企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獎罰辦法;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制度,督促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園區環保工作。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各項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體、雜訊、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用工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工作。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范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業務的辦理,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後,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工作;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比、考核、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產品創優等指導、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適時成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 稅收規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園區財稅部門負責園區范圍內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園區范圍內的稅收包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園區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等所產生的所有稅收。稅收的征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財稅機構統一徵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園區內攬引稅收,防止園區稅收的跑冒滴漏,確保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 企業要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申報,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園區企業自建廠房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的規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收取;涉及縣級行政性收費的全部免收(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准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建築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後,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已稅證明,方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凡建設兩層以上廠房且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第二層以上(含第二層)的面積由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會同園區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路,落實綜治措施等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以及調處矛盾糾紛等工作;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理突發事件、打擊不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組織完善、責任明確的內部治安防範網格,把維護穩定工作的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
第九章 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經營等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解釋。
6. 雲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效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環境有影響而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
(一)流域開發、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性開發類建設項目;
(二)放射性設施類建設項目;
(三)農業種植、林木種植、牲畜飼養、淡水養殖等農林牧漁類建設項目;
(四)露天開采、煤炭采選、金屬礦采選、非金屬礦采選等採掘類建設項目;
(五)食品加工及製造、煙草加工、紡織、皮革、造紙、印刷業、煉焦、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橡膠製品、塑料製品、非金屬礦物製品、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機械製造等製造類建設項目;
(六)電力、煤氣、水生產供應類建設項目;
(七)城市道路、城市舊區改造、固體廢物集中填埋、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等城市建設類建設項目;
(八)地質勘查、水利工程類建設項目;
(九)公路建設、鐵路建設、民航工程、港口、碼頭、水運樞紐等交通運輸和倉儲、電信類建設項目;
(十)批零、餐飲類建設項目;
(十一)房地產開發類建設項目;
(十二)城市園林及城市綠化、學校、旅館、旅遊景區開發、纜車索道建設、娛樂服務、展覽館、影劇院等社會服務業類建設項目;
(十三)醫院、療養院、衛生站、體育場、體育館等衛生體育類建設項目;
(十四)廣播電影電視類建設項目;
(十五)國家環保部門確定的其他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第四條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和分級審批管理。
省環保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二)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1億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非工業建設項目;
(三)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國家環保部門確定由省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
地、州、市環保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總投資不滿5000萬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不滿1億元的非工業建設項目;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總投資2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非工業建設項目;
(三)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省環保部門確定由地、州、市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總投資不滿200萬元的工業建設項目和總投資不滿500萬元的非工業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由縣、市、區環保部門負責審批。
上級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必要時可以委託下一級環保部門審批。第五條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在建設項目初步選址或者項目建議書階段,建設單位和其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環保部門的意見;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應當參與初步選址。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是,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其中需要在開工前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第七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篇章,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備案。其中需要進行設計審查的,環保部門應當參與審查。
7. 為什麼雲南什麼廠,公司企業工業都沒有就因為雲南窮還是別的原因
因為雲南工業起步得比較晚,本土企業發展較晚。
不過現在各大公司都開始把投資的眼光放向雲南得天獨厚的條件,比如可口可樂公司早已在昆建廠。現在百事可樂還有很多國際企業都把在雲南建廠列入了日程,只是時間問題。
除了外部投資,雲南本土也有很多企業啊,昆鋼,雲銅,雲煙,紅塔山,雲南白葯,盤龍雲海等等這些老牌企業都可以在國內排的上號的!
雲南的經濟現狀是由歷史和地理原因引起的,但現在各種大中小型企業快速在雲南出現,加上外資引入...相信不久雲南的經濟水平就會飆升。
希望能夠解決你的疑問。
8. 企業環評非工業區怎麼辦
你好,工業區通常指的是工業企業集聚的地方,地方政府劃定工業區的目的就是便於城市管理、規劃控制、統籌發展。企業不在工業區的情況有很多,環評的目的就是要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與評價,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減緩或者避免不利環境影響。沒在工業區不影響環評的辦理,只要所在地塊屬於建設用地或者是工業用地也是可以的,其他用地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用地合法性是企業建設的基礎,佔地手續辦結後到發改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這之後到環保部門進行環保預審,通過現場踏勘後會給你出具預審意見。再就是到環評單位委託他們編制環評文件了。
9. 國家對工業園區及招商引資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企業准入政策第一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均可入駐園區。第二條 入駐園區的企業和項目投資、產出強度必須達到135萬元/畝、270萬元/畝。 二、土地使用政策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年實現稅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按綜合地價每畝6萬元出讓,或實行租賃方式租用園區土地。第四條 基礎設施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和建設,達到「七通一平」(即公路、電力、給水、排水、電話、電視、網路等通暢通達和場地平整)後提供給入駐企業。第五條 園區自建標准廠房按優惠價出租、出售。第六條 投資者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50年。三、稅費優惠政策第七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50%安排給企業用於配套設施建設。第八條 企業在開辦、建設和生產經營中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第七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屬縣內收取上繳市級的,按最低限收取;屬本級政府和部門收費許可權內的,只收取工本費,其餘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後再安排給企業。第九條 企業自項目建成投產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起,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前3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全額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第4至5年減半安排。第十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和建成投產後,除所得稅按第九條執行外,其他每年應繳納的稅收縣留成實得部分,縣財政在5年內按30%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按50%安排。 第十一條 首次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或項目貸款,其生產設施固定資產貸款由縣財政全額貼息3年。四、服務保障政策第十二條 園區企業入駐手續辦理實行「代辦制」。對入駐園區企業,自協議簽訂後,企業申辦各種證照手續,在企業提供必要的報件下,可委託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全程代辦。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票制」。第十四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外部環境問題,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鄉鎮及部門及時協調解決。第十五條 縣政府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到園區企業檢查工作,必須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向園區企業攤派、拉贊助。五、激勵招商政策第十六條 縣級各部門向園區引進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進項目或企業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余額部分的10%,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第十七條 各鄉鎮向園區引進的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的余額,5年內全部計入引進鄉鎮。第十八條 個人或縣外機構向園區引進投資額度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企業,報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按投產當年實現稅金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100萬元。第十九條 縣級各部門為園區建設和發展爭取的項目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安排工作經費,最高限額100萬元。六、政策兌現程序第二十條 企業及有關單位、個人向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政策兌現申請,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批後兌現。七、其它第二十一條 凡累計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當年向本級國庫實現入庫稅金1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縣政府為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頒發「外來投資者綠卡」。第二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0萬元以上或年上繳稅金10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第二十三條 本文未涉及的優惠政策,凡國家、市、縣有明文規定的,可同時享受。第二十四條 自執行本政策之日起,國家和市、縣出台新優惠政策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