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臨時土地證和土地證有什麼區別
你說的臨時土地證實際上是臨時佔地手續,只是有當地國土部門下一個批復,一般為重大項目建設的料場或者原料加工廠,期限為兩年,如果兩年內依然不能完工,可以申請延期,期限為一年。土地使用證期限為商業用地為40年、工業用地為50年,住宅用地為70年。劃撥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沒有期限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有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發放,大紅本。
Ⅱ 土地法對工業用地的房子做商業用房,怎麼處罰
政府會讓你交錢 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話 交錢就可以將工業用地改為商業用的 錢的多少相關部門會給你一個價格的。
如果本來就沒有產證的話 也就沒有這回事了 沒有產證的房子無論做什麼用途 城管可以給你取締了 就是拆了的意思 如果你搞的定的話 也就沒事
Ⅲ 臨時搭建廠房需要什麼手續
臨時建築手續辦理分兩種:
第一種有臨時建築許可證
第二不能取得臨時許可證或有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建造臨時建築的文件。臨時建築還可以按照期限分為2年和永久臨時建築。
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強制性規定,按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臨時性建築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並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構)築物不予確權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且延期申請只能一次。已超過兩年期限而未獲准延期,那麼它在性質上屬於違法建築。
(3)臨時用地如何變成工業用地擴展閱讀:
臨時建築
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
臨時建築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准,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臨時建築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比如:窩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質的展示用房(樣板房、展覽房)等。在結構上不得超過兩層,在建築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結構形式。
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強制性規定,按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臨時性建築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並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構)築物不予確權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且延期申請只能一次。已超過兩年期限而未獲准延期,那麼它在性質上屬於違法建築。
註:按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級
建築的耐久年限主要是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和建築物的質量標准而定。
參考資料:網路--臨時建築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Ⅳ 工業用地的費用
劃撥與出讓土地是常用的兩種,其它還有租賃、臨時用地等方式。國家規定,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包括商住用地)均必須採取出讓方式供地,而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是政府在土地出讓中的多種形式,都屬於土地出讓,與劃撥有明顯區別,是由政府確定的形式,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出讓土地採取招標、哪些採取拍賣、哪些採取掛牌,但協議出讓就有嚴格的規定。
Ⅳ 臨時用地能否變成永久
不能的。rn物流用地性質問題一直以來是困惑物流發展的主要問題。rn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限定,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所以,倉儲用地肯定是工業用地性質;但是,各地方政府的做法也有分別,在物流發展早期,由於對物流性質的認識分別,也按使用用途區分:倉儲叫倉儲用地、停車叫停車用的,運輸叫運輸用地等,但統稱為「綜合用地」。rn至於倉儲用地的性質,通常說來,應該是工業用地,使用時限應該為50年;但如果是綜合用地,使用時限只有40年(相當於商業用地)。你不妨查看一下你的土地證,如果使用時限是50年,肯定是工業用地;如果使用期為40年,屬綜合用地(相當於商業用地);如果是綜合用地的話,就要據理力爭,估計對你是有利的,補繳的土地款要少一些。rn此外,不顧你現在是工業或商業用地,如果想變成住宅用地(使用時限為70年),肯定要去政府土管部門和規劃部門解決相關用地手續。主要的手續有:變換用地性質,交納土地差額金;規劃部門查看該地塊現有規劃可否為住宅用地,如不是,還要規劃部門調整規劃;這些解決好以後,作為住宅事項,還要解決事項規劃,如:規劃建築總面積、容積率、綠化率、道路預留區等等很多事項。rn總之,如想實現你的願望,肯定要與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與交流,符合政府的法定要求,並解決相關手續。rn各地解決的步驟是不相同的,具體能夠去當地土管與規劃部門打聽。rn由於你是「老地主」,按通常限定是不用招標的,可否掛牌,各地做法也是有所分別的,有的肯定要掛牌,有的不要掛牌,你最好還是去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以他們說的或相關限定為主
Ⅵ 工業用地能否變成臨時性商業用房
不行,任何土地變更都需要經過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審理,其中有環保、生態、宜居可能性都在審理范圍
Ⅶ 工業用地臨時土地證二年到期後,該證還有效嗎
無效。臨時土地證到期後繼續使用應申請延期,不延期視為違法佔地。臨時土地證延期不得超過兩次,具體辦理條件建議咨詢當地國土部門。
Ⅷ 工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
用工業性質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並公開進行銷售,這類性質的房地產開發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違法改變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屬非法建築。《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程序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住宅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和銷售的住宅屬於違法建築。
二、工業用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對開發商法律風險
交還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
(8)臨時用地如何變成工業用地擴展閱讀:
2000年6月聯建公司以競標方式獲得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宗地,《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在土地依約轉讓後,聯建公司在開發建設中,未經國土局同意,擅自將工業用地改為商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國土局發現後要求聯建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聯建公司對國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隨後國土局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院審理認為聯建公司在《出讓合同》履行過程中,事先未經國土局同意,事後也未經國土局追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違約行為,判決:解除《出讓合同》,國土局返還聯建公司繳納的出讓金,並支付聯建公司的開發建設支出;聯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返還土地使用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及部分開發商的教訓,開發商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可能面臨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風險。
Ⅸ 如何理解臨時用地政策
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政策中對臨時用地的認定、審批、年限、合同簽訂等有明確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2014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3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審核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規定4類用地不得認定為臨時用地:有臨時用地批准文件、無臨時用地合同或者有臨時用地合同、無臨時用地批准文件的;臨時用地批准文件、臨時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時效期內的;臨時用地位置與批準的位置不一致的;改編批準的臨時用地用途,興建永久性建(構)物等設施的。
同時,15號文件還將臨時用地分為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搶險救災臨時用地、采礦用地等方式改革試點臨時用地等4大類。其中,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項下又細分為交通(指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等項目)、水利(含水電,指水庫、河渠等項目)、能源(指火力發電、核電、石油天然氣等項目)、管線(指輸油、輸氣干線項目)、采礦(指除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之外的采礦項目)臨時用地等5個子項。
綜述,我們理解,對臨時用地的認定應重點把握兩點: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簽訂了臨時用地合同。凡無臨時用地批准文件和臨時用地合同,或者臨時用地批准文件、臨時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時效期內的,以及超出國土資源部批準的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規定范圍的用地,一律不應認定為臨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