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村集體資產被侵吞,我怎樣處置
建議到縣級監察委投訴
舉報就可以
⑵ 村集體資產被個人侵佔怎麼辦
法律分析:會按照侵佔集體財產罪定罪。侵佔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⑶ 私人侵佔集體資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法律處罰
構成侵佔罪,具體按照金額大小和情節是否嚴重進行處罰。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有以下幾個特徵:
1、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本條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五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中惟一沒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條的規定由其近親屬告訴的犯罪。
3、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所以,侵佔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為條件。
侵佔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0條第1、2款的規定,犯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處理侵佔罪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侵佔罪的數額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侵佔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侵佔罪。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予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額較」、「數額巨大」規定了一個浮動的數額,授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額范圍內制定具體數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盜竊罪數額較大規定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
(二)、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學者們的觀點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機關接受的是周道鸞、張軍的觀點,認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侵佔數額達到了數額較大以上並具有以下情節:
第一,侵佔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第二,侵佔他人重要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
第三,侵佔他人財物行為引起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勸阻仍拒不交出財物;
第四,將侵佔財物肆意揮霍,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
第五,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僅是決定侵佔罪處罰輕重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唯一標准。
因此在處罰侵佔罪時,既要堅持以侵佔罪數額為主要依據,又不忽視其他情節因素,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貫徹好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⑷ 集體企業資產被法人侵佔,如何處理
收集法定代表人侵佔公司財產的證據,主要是財務記錄上的證據,然後受侵害的股東可以以公司名義進行起訴法定代表人。至於你說的民事訴訟對這種人起不到作用,其實未必這樣,如果法院認定真的侵佔公司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後被侵吞的財產是有追回的希望的。如果證據充分且侵佔數額達到一定標准,也可以走刑事訴訟程序,起訴該法定代表人職務侵佔罪。
⑸ 村裡集體財產受到侵犯怎麼辦
原則上屬於村民自治范疇。法院不宜干涉,明顯違反《村委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如《物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要求確認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方案無效或撤銷的糾紛,是否受理?村民對村民會議就農村集體財產收益形成的決議、分配方案不服,起訴要求確認決議、分配方案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二、村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發生的糾紛,是否受理?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因分配決議、方案的履行而起訴的,依法受理;沒有分配決議、方案而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三、征地村民起訴要求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的糾紛,是否受理?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不予受理。對於「農村集體財產收益」的規定,只適用於對於征地補償款中「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而不包括對土地補償費、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體分配。對於村集體通過民主表決將土地補償款總體分配引起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受理,這也是最高院《解釋》的精神。
⑹ 非法佔用集體土地要如何處理
如果是個人未經批准侵佔集體土地的,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侵佔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處罰款、恢復原狀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個人或者的單位的財產,有憑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由於集體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將土地非法轉讓給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⑺ 集體所有財產被霸佔怎麼辦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⑻ 侵佔集體資產怎麼退賠
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主要負責人主動積極退賠。
⑼ 集體財產被個人侵佔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對集體財產進行侵吞的,是屬於貪污的行為,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就會構成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⑽ 侵佔集體財產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10)手工業解體資產被侵佔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案例:
廣東江門:父子二人把持基層政權、侵吞集體財產被判刑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2018年5月17日對關和合、關松深父子等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侵吞集體資產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和合、關松深分別獲刑15年3個月和5年4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以來,關和合通過賄選手段,使兒子關松深、何廣明等人分別當選為江門市新會區睦洲鎮南鎮村、黃布村村民委員會主任,並長期利用兩人的職務便利,為其在當地的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與關松深、何廣明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村集體財產53萬余元;指使關松深虛構清淤工程,詐騙政府專項資金30萬元;指使何廣明敲詐勒索他人財物10萬元;多次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損失共10萬余元;關和合之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
法院認為,關和合、關松深、何廣明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侵吞集體資產,嚴重破壞了基層民主建設,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關和合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職務侵佔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關和合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關松深構成職務侵佔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何廣明構成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其餘10被告人判處緩刑至有期徒刑6年9個月不等。
一審判決後,關和合、關松深、何廣明等人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