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耕還林的地被徵收怎麼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五條: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Ⅱ 造林大戶退耕還林怎麼補貼收入
到財政和林業部門領取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 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Ⅲ 怎樣補償退耕還林佔地退耕還林的土地被徵用了,對林木如何補償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分為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對林木的補償是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進行補償。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Ⅳ 退耕還林房屋怎麼賠償
退耕還林房子應按照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計算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退耕還林徵收耕地的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Ⅳ 國家對退耕還林是怎麼補助的
補助:
對退耕農戶直接補助。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的現金補助,解決退耕農戶當前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鉤。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根據驗收結果,兌現補助資金。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准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標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政策已經期滿的,要從2007年起發放補助;2007年以後到期的,從次年起發放補助。
Ⅵ 徵用退耕還林地的補償標准
不同地區的補償標准不同
根據各各地區(鄉鎮市)的補償標准予以補償
樓主沒有說你所在的地區
我只能找一個地區的作為參考
下面是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襄樊政發〔2005〕21號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證市區經濟建設用地,加快襄樊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收土地是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實施城鎮規劃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審批許可權,將農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統稱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近郊居委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襄樊市市區(含襄城區、樊城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確定的公路、鐵路交通建設項目,和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等重點線性工程以及機場、港口等重要基礎設施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徵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徵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並根據城市近期規劃建設布局,實行集中成片徵收,成片開發建設。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重要基礎設施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再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審批手續。
第二章 征地補償費標准
第六 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採取區片綜合價,即綜合考慮地類、產值、人均耕地數量、區位、農用地等級、土地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將市區土地劃分五個等級,制定各等級區片綜合價(見附件一)。
第八條 根據省政府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中確定的市區統一最低年產值標准和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定點調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產值,市區一級、二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確定為1700元/畝(蔬菜基地22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三級、四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400元/畝(蔬菜基地16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五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200元/畝。
第九條 考慮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實際,除按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徵收土地補償標准外,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徵收的土地另按所處的區位條件適當增加補償費(具體標准見附件一)。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土地補償費。征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8至10倍計算;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下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徵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徵收無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4倍計算;徵收農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補償標准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確定為:一、二級地段12000元,三、四級地段11000元,五級地段10000元。
徵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補助費標准按所處地段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一半計算;徵收其他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耕地狀況,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於產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於25倍。依照前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補償倍數,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產值的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從增加的補償費中解決;
(四)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產值的1倍計算;
(五)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及附屬物、構築物補償的具體標准見附件二、三。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質勘察和輸油、輸氣、通訊電纜等地下管線工程開挖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臨時土地使用者與村組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約定土地用途,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批准。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超過二年,每年補償標准按所處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使用土地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應按合同約定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第十二條 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是各級政府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寬渠道,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興辦企業和發展第三產業,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用地單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通過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單位。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的,應提出申請,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需要統一安置、由個人自謀職業的協議,安置補助費可以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
第十五條 耕地資源和土地後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可優先考慮進行農業安置,通過調整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以調地方式安置人員的,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將城市規劃區內採取貨幣安置、重新擇業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逐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鄉(鎮、辦事處)、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引導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
第十七條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單位協商,以征地補償安置費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將所得的征地補償費用於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村為單位,土地全部被徵收;或以組為單位,土地大部分被徵收,人均耕地在0.1畝以下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民政、國土資源部門和區政府(管委會)、鄉(鎮、辦事處)政府核實,報市政府批准,將農民身份轉變為城市居民身份,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低保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
第二十條 市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後人均耕地在0.1畝以下的,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預留50畝左右的土地,給村集體興辦企業,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土地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手續,依據城市規劃安排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用於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內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 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分配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自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用地單位全部支付給國土資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按征地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逾期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以下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
(一)過去征地較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征地補償費發展村辦企業,已經安排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年齡較大的村民統一發放生活費,原由集體統一上交「三提五統」費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將在本辦法施行後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留在村集體,統一安排使用;
(二)能夠通過調整承包土地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30%、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的30%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餘部分和安置補助費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分配辦法;
(三)集體經濟組織既無力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又不能調整土地,採取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安置被征地農民的,除發給安置補助費外,還應將土地補償費的70%、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支付給被安置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放安置補助費之前,應綜合考慮年齡、職業、戶口等因素,對發放對象、方式、范圍進行嚴格界定,制定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國土資源部門、鄉(鎮、辦事處)備案;
(四)留在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應專款專用,專門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興辦公益事業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或以入股的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開發建設,分享紅利;
(五)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六)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附屬物、構築物補償費根據補償登記支付給所有者。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儲存,其使用管理辦法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體表決確定,收支情況每半年張榜公布一次,接受群眾監督,並上報國土資源、財政、農經、監察部門和鄉(鎮、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提出質詢,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強化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管。各級政府要組織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農經、民政等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的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征地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侵佔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不得以征地補償費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上交稅款和發放工資等。
第五章 征地程序及有關稅費
第二十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築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築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築物的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八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二十九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圍內發布公告,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有效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徵收農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經批准後,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征地批准文件及徵收土地的鄉(鎮、辦事處)、村組、戶名、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抄送給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託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征地方案的規定,按時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條 徵收耕地的,用地單位應負責開墾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單位按照土地補償費的1-2倍交納耕地開墾費,並依法交納耕地佔用稅。佔用菜地的,還應按10000元/畝的標准,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於蔬菜基地的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征地協調工作,確保國家建設順利進行。對無理阻撓徵收土地和拒交被徵收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貪污、挪用、截留、剋扣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申請使用國有農用地的,應按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土地補償費用及繳納有關稅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魚梁洲、月亮灣及漢江、小清河堤防以內的國有灘塗地使用權已收回的,按簽訂的協議執行;本辦法施行後收回的種有農作物和樹木的國有灘塗地,只支付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按附件二的標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和襄陽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區土地徵用補償安置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襄政發[1996]29號)文件同時廢止。在本辦法施行以前經批準的征地項目,按已簽訂的征地協議執行。
附件一:
襄 樊 市 市 區 征 地補 償 安 置 費 標 准
單位:元/畝
地段劃分
年產值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按區位條件增加補償費
地段綜合補償標准
土地
級別
范圍
蔬菜基地
水田旱地
菜 地 (8-10倍)
水田、旱地 (8-10倍)
有收益非耕地 (5倍)
菜地 (8-15倍)
水田、旱地 (8-15倍)
有收益非耕地 (5倍)
菜 地
水田、旱地
有收益
非耕地
一級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橋村、施營村、喬營村、洪溝村小清河以西、高新開發區園林苗圃場范圍內建設用地預留區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25000
60200-80000
44200-55000
37000
二級
襄城營盤村環山路以北、觀音閣村峴山立交橋以北、東門外龐公路、建錦路兩旁及樊城洪溝村小清河以東、賈窪村、王寨村范圍內建設用地預留區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18000
53200-73000
37200-48000
30000
三級
襄城營盤村環山路以南、麒麟村、賈洲村、東門外龐公路南、觀音閣村峴山立交橋以南至水窪村建設用地預留區、鄧城大道兩旁建設用地預留區、黃家村建設用地預留區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12000
37600-52000
31200-42000
24000
四級
隆中風景區、火電廠周圍建設用地預留區、花櫟木店村;柿鋪辦事處所屬各村建設用地預留區、衡庄村和高新區黃家村、余崗村、鄧城村三級地段以外部分、蔡庄、陸寨、原汽車產業開發區建設用地預留區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6000
31600-46000
25200-36000
18000
五級
尹集、卧龍、歐廟、竹條、牛首、太平店鎮集鎮建設用地預留區。
1200
9600-12000
6000
9600-18000
6000
19200-30000
120009
附件二:
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標准明細表
類 別 單 位 補 償 標 准(元) 備 注
青苗費/蔬菜基地 畝 一、二級地段2200 魚塘、藕塘
三、四級地段1600 參照此標准
水田/旱地 畝 1200 魚梁洲、月亮灣及漢 江、小清河堤防內種有 農作物的青苗補償費按此標 准執行
成片苗圃 畝 2500-3000
樹木補償費
果 樹
株
掛果樹80
未掛果樹20
果樹栽培密度應符合栽培技術規范
其它
樹株 直徑2-9cm 5-10 直徑10-19cm 20-30 直徑20cm以上 40-50
附件三:
附屬物、構築物拆遷補償標准
名 稱 單 位 補償標准(元) 備 注
棚 子 M2 30 磚牆棚子
豬 圈 M2 10-20 有水泥地坪帶棚子(含圍牆)
廁 所 個 100
雞 籠 個 20
壓水井 口 300-400 河地水井300,崗地水井400
灶 台 個 50-100 單灶50,雙灶以上100
土圍牆5元、石頭圍牆10元
圍 牆 M2 5-20 、單磚12元、掛斗15元、
雙磚20元
貯水池化糞池 M3 30 磚混砌築水池
蔬菜大棚 M2 8
有架有膜 4 有架無膜
道 路 M2
沙石路20 M2
瀝青路40 M2
水泥路50 M2
硬化水渠 M3 30
墳 墓 座 土墳200磚墳 500
崗地機井20000-30000
機 井 座 河 地 機 井 15000-20000
長 期 不 用 3000-5000
Ⅶ 對退耕戶如何提供種苗和造林費補助
《若干意見》第五部分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向退耕戶提供種苗和造林費補助。種苗和造林費補助標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畝50元計算。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納入退耕還林兌現錢糧補助政策的范圍,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畝50元標准給予種苗和造林費補助。乾旱、半乾旱地區若遇連年乾旱等特大自然災害確需補植或重新造林的,經國家林業局核實後,國家酌情給予補助。
退耕還林種苗和造林補助費發放方式,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尊重退耕農戶意願的前提下,退耕農戶與種苗供應方簽訂書面合同,並在造林驗收後,由種苗供應單位與退耕農戶結算種苗補助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農戶指定種苗供應商。種苗和造林補助費,只能用於種苗、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Ⅷ 退耕還林的補助到底應該給誰
當然是土地在退耕時的承包人。我國的土地都是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這條主要是說這個補助是給承包人的,不是給國家和集體的。
Ⅸ 石廠要佔用一畝山一畝退耕地給多少錢
對於退耕還林的農戶,國家會給予糧食、現金補助。
根據《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批準的《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總體方案》,今年的國家補助標準是:
退耕還林:每畝補助1500元(種苗造林補助300元、給退耕農戶補助1200元。);
退耕還草:每畝補助1000元(種苗種草費150元、給退耕農戶補助850元)。
而且部分地區在此基礎上還做出了調整,比如:
1、內蒙古自治區:
從今年起,退耕還林還草種苗造林費每畝補助標准從300元提高到400元。
2、山西省:
對貧困縣和非貧困縣的退耕還林做出了具體要求:
對58個貧困縣范圍實施的退耕還林,在國家每畝補助1500元的基礎上配套800元,達到2300元。
其中種苗造林在國家每畝補助300元的基礎上省級配套500元,每畝達到800元。給退耕農戶的補助在國家每畝1200元的基礎上省級配套300元,每畝達到1500元。
對其他非貧困縣實施的退耕還林,省級在國家每畝補助1500元的基礎上配套500元,每畝達到2000元。
其中種苗造林在國家每畝補助300元的基礎上省級配套200元,每畝達到500元。給退耕農戶的補助在國家每畝1200元的基礎上省級配套300元,每畝達到1500元。
3、重慶市:
從2017年起,在國家補助標準的基礎上,退耕還林種苗造林費每畝補助標准從300元提高到400元。
……
可見補貼力度是逐年增大,但是部分地區的補貼資金卻沒有下發到農戶的手中,而是某些村幹部利用農民朋友們不會實時了解政策和資金下發動態而讓補貼進了自己的腰包。
因此退耕還林的農戶自己還是要對補貼發放的進度做好了解,可以多去縣政府走動咨詢下。不要讓「只聞補貼有,不見補貼來」的事情落到自己身上。
Ⅹ 我家退耕退了十來年,一直都沒有補貼過,難道是我們江西沒有退耕還林補貼
一直都有,以下是江西省貫徹國務院退耕還林政策通知的實施意見內容(贛府發[2007]28號):
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國家繼續對退耕地還林給予現金補助。補助標准為: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鉤。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一、開展歷年退耕還林核查。要求省林業廳組織力量對全省各工程縣歷年退耕還林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對驗收合格的面積,及時兌現補助;對造林質量和補助資金發放問題突出的,責令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將調整任務和資金。
二、規范政策補助分配。對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補助,原則上仍按照承包戶和退耕戶已簽合同進行分配。對原補助期滿後,國家繼續對退耕農戶的補助,必須直接補助給原退耕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的生活費補助與管護任務掛鉤,退耕戶自退自管的,由退耕戶享受生活費補助,退耕戶委託或轉讓他人管護的,由退耕戶與管護責任主體協商並簽訂管護合同,明確資金分配方式並落實管護責任。
三、及時兌現政策。退耕還林補助政策根據驗收結果兌現。凡2006年底前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政策已經期滿的,從2007年起發放補助,2007年以後到期的,從次年起發放補助。
四、做好退耕還林確權發證工作。退耕還林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森林法》和《退耕還林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退耕還林後的林地和林木進行登記造冊,發放林權證,依法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對退耕地原承包經營權人發放林地使用權證明和森林、林木所有權證。
五、及時開展退耕還林補植補造。補植補造的重點安排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以薪炭林和節柴灶為重點,搞好退耕還林地區的農村能源建設。繼續推進生態移民,重點是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不具備生存條件的深山區群眾。強化退耕還林生物防火和病蟲害防治。以上工作,由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六、落實好退耕還林工作經費。各級財政按退耕還林面積每年每畝2元的標准安排工作經費,其中省財政安排1元,市、縣財政各安排0.5元。省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主要用於省本級和縣級退耕還林工作經費補助。省財政對各地退耕還林工作經費的補助與地方工作經費到位情況掛鉤。
七、加大對退耕還林接續產業的資金扶持。堅持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中心,大力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在退耕還林地區著力發展油茶、毛竹、果業、茶葉、木本葯材、林下經濟作物等接續產業,並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補助。
八、明確政府和部門責任。退耕還林工程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由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工作負總責,層層落實目標和責任,逐縣、逐鄉、逐戶、逐地塊狠抓落實。各級發改委負責退耕還林建設和鞏固成果專項資金規劃的編制、審核和計劃下達;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撥付、相關配套經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任務和鞏固成果專項規劃的組織實施及檢查驗收。國土、農業、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充分發揮部門優勢,共同做好退耕還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