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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分局如何為工業園區征地服務

發布時間:2022-05-09 22:33:06

A. 什麼是國土資源局地租徵收

地租徵收,是指土地使用者除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將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進行經營、租賃活動,政府依法收繳的土地收益。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地租徵收的管理工作。財政、工商、建設、房管、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地租徵收的管理工作。
地租徵收范圍:
(一)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二)企業改革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並、合並等採取土地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的;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經營、租賃的;
(四)集體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經營、租賃的(包括原鄉鎮、辦事處、村居辦集體企業買斷經營、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制等未辦理出讓手續的;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企業;村居興辦的工業園;各類專業批發市場);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分期繳納出讓金的或改變合同規定用途的;
(六)其他按政策規定應繳納的。

下列情況不作為徵收地租范圍: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鎮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B. 征地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這是征地法規看看這是國家關於農村征地,看看
征地主要指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根據補償標准一次性給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一定的貨幣補償,有的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必要的就業安置。
一般來說,只要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可以進行強制徵用。但是,我國為了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的行為。
編輯本段報批流程
報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請①→政策審查②→勘測定界③→發布征地預公告④→征地調查⑤→社會保障情況調查⑥→社會保障方案審查⑦→組織征地聽證⑧→征地報批⑨→繳納報批費用⑩
報批流程詳解
一、征地申請:項目業主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征地報批的有關規定,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建設項目征地申請。
征地申請須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征地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復文件、項目審批文件(項目核准或項目備案材料)、項目用地規劃范圍圖相關資料等。屬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需提交地質災害和壓礦評估報告備案文件;項目涉及佔用佔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項目涉及土地復墾的,需提交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
二、政策審查。市國土資源局對項目業主提交的征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征地條件的,將征地任務分解、下達給轄區人民政府、市征地拆遷辦及相關部門,並由項目業主委託測繪技術單位(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開展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三、勘測定界。轄區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群眾配合市國土資源局、市征地拆遷辦、測繪技術單位實地踏勘征地范圍和權屬界線,測繪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類等工作;
四、發布征地預公告。市征地拆遷辦根據土地勘測定界初步結果,擬訂《徵收土地預公告(送審稿)》,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市國土資源局將《徵收土地預公告》轉市征地拆遷辦交由轄區人民政府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進行張貼、公告,同時抄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關單位;
五征地調查。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轄區人民政府、市征地拆遷辦及相關部門對征地涉及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進行調查,調處土地、房屋權屬糾紛,核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和征地前後人均耕地變化情況,地上建(構)築物和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結構、產權等情況。轄區政府及其征地拆遷辦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戶及相關權利人在《征地情況調查表》、《徵收土地面積確認表》及《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登記表》等征地報批材料上簽字、確認並報送市征地拆遷辦;
六、社會保障情況調查。轄區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遷辦、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衛生局的指導下,調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戶人口、戶數及其就業、社會保障情況,編制被征地農民花名冊,核定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人口、戶數,計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及政府、個人的分擔份額,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按規定公示後,報送市征地拆遷辦審核、市勞動保障局審定;
七、社會保障方案審查。市勞動保障局對轄區人民政府、市征地拆遷辦報送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查意見》並抄送市征地拆遷辦、市國土資源局;如屬報國務院審批征地的建設項目,上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查意見》,並送市征地拆遷辦、市國土資源局;
八、組織征地聽證。市征地拆遷辦對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送的征地材料進行審查,擬訂《征地聽證告知書》,報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由轄區人民政府將《征地聽證告知書》送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者及相關權利人;對申請聽證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召開征地聽證會;
九、征地報批。市征地拆遷辦根據征地報批材料齊備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擬訂征地報批「一書四方案」,收集和組織征地報批相關資料並協調市財政局或項目業主單位落實征地報批費用後,將征地報批材料送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
十、繳納報批費用。市財政局根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繳費通知單、市國土資源局繳費函及征地報批費用上繳財政單據,辦理征地報批費用上繳和入庫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協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編輯本段批准流程
當征地的對象屬於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或者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三種情況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不屬於這三類土地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在征地過程中,征地的對象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規定。所有土地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方能徵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征地的實施程序 :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征地補償標准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歸屬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編輯本段當家作主網解析
征地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地上附屬物補償和拆遷過渡期補償。其中搬遷過渡期補償較好了解,就是拆遷開始到入住新房期間,給予您的住房補貼和搬家費等等。而房屋補償和附屬物補償的計算方法相對比較難弄清楚。在當家作主網有詳細的解析和計算方法講解,在這里將三類都給大家普及一下。
拆遷房屋補償
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3種方式。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計算公式分別為: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並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附: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公布。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並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附:以下情形,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遷人除被拆除的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達到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
(二)拆遷非本村籍的外來人員的居住房屋。
三、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
1.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2.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水表、電表、家電家私等搬遷涉及的一切搬遷費用)
拆遷人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本村戶籍人口每戶可享受搬遷補助費;
非本村戶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遷區域的被拆遷人每戶可享受拆遷補助費;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搬遷的,拆
遷人將申請依法強制拆遷,並不給予搬遷補助費和獎勵。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地上附屬物的拆遷和青苗補助費補償
土地拆遷補償=土地種類×畝產量×該類土地補償標准
土地種類:土地種類、稻田、專業菜地、魚塘、旱地、果園、茶園、水塘、渠、壩等
青苗補助費=果樹種類補償×青苗生產期標准×果園面積
果樹種類: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樹
林木種類:杉樹、國外松、樟、梓、楠、稠、馬尾松、泡桐、其他喬木、其他樹木及竹類
青苗生產期標准:果樹類按栽種年限劃分;林木類按樹苗高度和胸徑來劃分。
附:水池、糞池、井、排水溝、曬坪、擋土牆護坡、圍牆、水渠、墳地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種類劃分與各類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定價。
編輯本段相關法律法規
國土地管理法對農田徵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陝西的相關政策法規依據
1、耕地開墾費 陝政發[2000]44號建設項目類型 水田、水澆地、菜地公共設施及工益事業用地 5 3333元/畝基礎設施、國防、軍事、黨政機關、科教文化、經濟適用房 7-10 4666元/畝電力、郵電、通訊設施用地 9-13 6000元/畝工礦企業用地 14-18 9300元/畝金融、商貿用地 16-20 10666元/畝旅遊、餐飲業、房地產開發、休閑、娛樂業用地 22-25 14666元/畝 2、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陝財辦綜[2006]77號 咸財綜合[2007]23號咸陽市屬10等地類 28元/平方米 18600元/畝 3、水利開發基金 陝政發[1998]68號菜地1100元/畝 水澆地900元/畝 旱地400元/畝 4、耕地佔用稅 3870元/畝 5、土地出讓金 國土資發[2006]307號 06年12月23日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07年1月1日實施咸陽市屬10等地類 168元/平方米 11.2萬元/畝 6、城市配套費3.5萬元/畝 預計還要調整到8萬元/畝 7、契稅 征地費用的3% 8、土地管理費 計價格[2001]585號 陝價調發[2001]113號征地費用總額的2.8% 9、土地測量費 小宗用地按點收取,640元/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線性工程按公里收取,每公里1.5-1.6萬元

陝西的相關政策法規依據
1、耕地開墾費 陝政發[2000]44號建設項目類型 水田、水澆地、菜地公共設施及工益事業用地 5 3333元/畝基礎設施、國防、軍事、黨政機關、科教文化、經濟適用房 7-10 4666元/畝電力、郵電、通訊設施用地 9-13 6000元/畝工礦企業用地 14-18 9300元/畝金融、商貿用地 16-20 10666元/畝旅遊、餐飲業、房地產開發、休閑、娛樂業用地 22-25 14666元/畝 2、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陝財辦綜[2006]77號 咸財綜合[2007]23號咸陽市屬10等地類 28元/平方米 18600元/畝 3、水利開發基金 陝政發[1998]68號菜地1100元/畝 水澆地900元/畝 旱地400元/畝 4、耕地佔用稅 3870元/畝 5、土地出讓金 國土資發[2006]307號 06年12月23日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07年1月1日實施咸陽市屬10等地類 168元/平方米 11.2萬元/畝 6、城市配套費3.5萬元/畝 預計還要調整到8萬元/畝 7、契稅 征地費用的3% 8、土地管理費 計價格[2001]585號 陝價調發[2001]113號征地費用總額的2.8% 9、土地測量費 小宗用地按點收取,640元/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線性工程按公里收取,每公里1.5-1.6萬元

C. 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的分局的主要職能

根據株國土資發[2002]12號《關於印發的通知》精神,直屬分局的主要職責為:
(一)在市國土資源局和所在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株洲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外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
(三)對轄區新增建設用地實行全程管理。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項目選址、預審;承擔轄區內建設用地報批資料的組織與上報;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批後監管。
(四)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選址、審查、審批;承擔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居民住宅改(擴)建,農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報批。
(五)負責轄區臨時用地的選址與報批,承擔臨時用地復墾押金的收繳、管理與復墾任務。
(六)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包括集體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征地拆遷工作,具體做好產權鑒定、重建宅基地的選址和報批以及與基層單位(群眾)協調等工作。
(七)參與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非園區)工業用地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存量建設用地動態監測工作;參與基準地價修訂。
(八)參與轄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原批准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審查,負責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連同房屋出租的審核報批,收取土地收益金。
(九)參與轄區內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儲備土地報批的基礎性工作,協助土地儲備中心做好轄區內儲備土地的選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管理。對閑置土地的收回和土地閑置費的收繳,負責組織調查取證,形成報批件,報市局初審後報市政府批准。
(十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收取有關費金;協助土地儲備中心搞好國有剩餘土地的管理,辦理借耕、借種、借養手續。
(十三)負責辦理轄區內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申請和權屬調查工作;負責轄區內新增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工作,審查土地權屬、土地類別及分類面積等;負責轄區內不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參與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年度變更調查、地籍檔案、日常地籍管理等基礎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十四)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在本轄區的宣傳和貫徹落實;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用地,無證開采、超深越界、亂采濫挖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協助市執法監察支隊查處大案要案;受市局委託,負責本級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五)負責轄區土地開發復墾項目的申報及項目實施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管理和農業區劃有關工作;參與佔用基本農田的審核;負責本轄區測量標志的普查、維護和測繪行政執法。
(十六)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工作,處理各種礦業糾紛;負責轄區內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上報和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分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勞資及有關社會性工作。負責股級幹部的任免和一般幹部、工人的定崗,報市局政工科備案;提出編制、人員需求計劃,報市局統一調配、管理。
(十八)在市局的指導與監督下,負責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九)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市局派出工作組按株發[1998]6號文件和株發[2001]1號文件確定的工作原則和程序行使職能。
(二十)完成市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全局共有32個部門(單位)。其中市局機關內設行政科室14個、設紀檢監察與黨群科室2個(為推行政務公開,經市政府批准,局內設立了專司政務公開的行政機構--株洲市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分中心,人員從相關職能科室和事業單位抽調);設市局直屬事業單位12個;市局下設4個分局。主要職能分別如下:

D. 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中應妥善解決哪些問題

在確保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的同時,必須妥善處理好、解決好以下5個問題:
(1)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徵收、徵用農民集體土地時,要依照法定的最高上限進行補償,並及時兌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同時,要通過採取安排留用地、安置就業、土地補償費入股或土地入股等多種途徑和方式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確保其有長期穩定的生活來源及保障。
(2)切實防止發生新一輪「圈地熱」。堅持依法用地、科學用地和合理用地的原則,防止出現征而未用或違法使用、轉讓、出租土地以及盲目圈地和閑置浪費土地的現象。產業轉移工業園的用地不能整體打包交給開發商進行開發、整理、供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土地使用各環節的監管。
(3)嚴格控制產業轉移工業園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用地面積。工業項目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
(4)把握好產業轉移工業園的宣傳導向。建設好產業轉移工業園是鞏固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成果,增強經濟發展後勁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把握好輿論導向,著重宣傳產業轉移工業園中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以及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好典型、好做法,堅決杜絕只重形式不重內容以及浮誇虛假的報道。
(5)提高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審批效率。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簡化有關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工作;各地要提高用地報批材料的質量,依法足額繳納規定的稅費,及時領取用地批文。

E. 國土局征地辦主要負責干什麼的,謝謝

國土局統一征地辦公室(以下簡稱征地辦)具體負責擬定征地補償方案和組織實施工作,並負責土地徵收(用)業務指導工作。

F. 急求國土資源局關於企業征地的程序

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的法律知識

本文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相關的法規規章。其目的是簡要介紹國家關於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法律規定。

一、征地的含義

征地,是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簡稱。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不論農民是否同意),並根據補償標准一次性給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貨幣補償。土地被徵用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征地補償標准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歸屬

(一)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G. 如何管理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工業園「宜豐工業園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登記注冊的企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及隨著工業規模發展需要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 園區管理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稅收規費徵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權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園區管委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享有和行使以下職權

(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在園區的管理許可權以及開發建設許可權。具體包括:在園區行使全部或部分財政、稅收、工商、國土、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等管理權;在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權;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組建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並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園區內行使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與相關部門相對應或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但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的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園區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辦法、意見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園區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安全、環保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溝通、處理好園區內企業與政府及各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主動地做好擇商選資和安商工作;

(七)協調管理園區內的服務組織;

(八)按年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的經濟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園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和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

第九條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規劃、徵收、報批、出讓、發證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園區土地利用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土地出讓按照「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的最低出讓標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資。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為50年(時間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以安置工業企業為主,占園區土地總面積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 嚴格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組建設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以上建設要先報園區審核,再報國土、建設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

(一)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用地總規模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用地投資強度控制。凡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必須在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畝均年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檔,即2000萬-5000萬元為一檔,5001萬元-1億元為一檔;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外資按外匯實時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實施前,以零出讓獲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抵押登記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准補交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企業入園用地按面積大小向園區交納用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交10萬元,31-50畝交20萬元,51-100畝交30萬元,101-200畝交50萬元,201-500畝交100萬元,501畝以上交200萬元。用地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防範園區土地閑置。

(一)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12元/每平方米的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的閑置費不予退回)。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投產後3年平均數)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按該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如有多項達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項為依據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招商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招商項目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的機制。凡簽約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有一項或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務單位應協助相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繳清土地閑置費,縣財政將從招商服務單位的可用財力或經費中酌情扣繳。

第四章 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所有的工程規劃與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以及園區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報)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由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工程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一律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建;工程預算造價不足30萬元的項目,可實行競價議標。所有工程招(議)標實行陽光操作,擇優選擇,公正辦理招投標事務。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承建的管線工程,應遵守園區的統一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規劃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企業規劃建設必須做到依法有效。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必須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杜絕「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規劃建設。

(二)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用地規劃平面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審批後,由園區管委會放土地紅線,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廠區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在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通過規劃放線、施工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報批強行施工的項目,園區管委會可依法依規制止其施工並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

(四)企業廠區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維護園區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管理,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建設要規范標准,必須是輕鋼結構或鋼砼結構,杜絕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飾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建設原則上應建成三層以上,且設計新穎外觀漂亮;

2、臨公共區域的廠區圍牆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以廠房牆體充當圍牆,或利用圍牆作為牆體搭建附屬建築物;

3、廠房建設要求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線纜等不得在臨路的牆體上鋪設,只能內設或側、後放置。廠房外牆粉刷要求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協調一致;

4、廠區建設須嚴格按規定退讓建設紅線,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按園區總體規劃,由企業實施綠化、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一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園區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的建設工程,除必須先申報並獲得批准外,還需繳交其恢復費用的2-5倍工程保證金後方可動工。

(五)建設、施工單位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在用地規劃改變時,可視情況對支路進行增減建設。道路及公用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隨路鋪建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場及公共綠化地按規劃籌建,其面積視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第五章 項目入園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及經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 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項目入園首先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審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投資協議。招商服務單位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范入園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方須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初審意見、立項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准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憑入園合同界定的項目用地范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用地保證金後,再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選擇要遵照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正式入園合同中要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畝年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及開工建設日期和投產時間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規定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條 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可由投資客商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或委託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代建,或購買、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排解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業生產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管理企業,提高企業開工率、投產率、達產達標率和貢獻率;開展企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獎罰辦法;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制度,督促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園區環保工作。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各項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體、雜訊、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用工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工作。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范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業務的辦理,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後,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工作;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比、考核、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產品創優等指導、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適時成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 稅收規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園區財稅部門負責園區范圍內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園區范圍內的稅收包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園區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等所產生的所有稅收。稅收的征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財稅機構統一徵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園區內攬引稅收,防止園區稅收的跑冒滴漏,確保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 企業要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申報,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園區企業自建廠房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的規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收取;涉及縣級行政性收費的全部免收(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准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建築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後,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已稅證明,方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凡建設兩層以上廠房且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第二層以上(含第二層)的面積由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會同園區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路,落實綜治措施等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以及調處矛盾糾紛等工作;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理突發事件、打擊不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組織完善、責任明確的內部治安防範網格,把維護穩定工作的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

第九章 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經營等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H. 請問國土局下面的征地事務處是干什麼的

是為了進行征地拆遷而設的一個二級機構,主要負責用地的拆遷,品補等工作。

I. 征地需要向國土局提供哪些資料在征地申請前需要進行測繪嗎需要哪些測繪成果圖

建設一個全新的工廠企業,建設前期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有13項,竣工驗收階段有5項。其中:
?一、建設前期行政審批事項。
1、選址、紅線。項目供地後,業主須先至規劃局用地規劃科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並劃定用地紅線圖。須提供的相關收件材料包括: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紙質申請表並加蓋公章,說明申報原因、建設規模、建設方案實施設想的申請報告,並由國土規劃建設局提供同意選址的函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選址結束後,業主應立即委託有資質設計院進行廠區總平布置設計,並確定用電、用水、通訊需求。
2、基建立項。計委辦理基建立項手續,所須提供的材料包括:經發局建設項目申請表、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投資者開業證明(復印件)、選址意見書及紅線圖復印件及擴建項目總平面布置圖。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
3、環評審批。環保局環保監督管理科,辦理時限3-10個工作日(登記表3個工作日,報告表5個,報告書10個)。須提供的相關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復、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概況和平面圖、紅線圖、選址意見書、總平面圖、管線綜合圖,或建築使用功能確認函、環境影響登記表或有資質評價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含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或有資質評價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含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專家審查意見);登記表或報告表或報告書在環評初審階段確定。

4、總評審批即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用地規劃科,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須提供的收件材料包括: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若與選址是系同一人可不提供)、申請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復印件、總平面規劃方案圖紙(1:500)一式八份及相應的電子文件光碟一份、立項批文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人登記證」復印件(限於新設立企業法人在選址階段未提供的項目)、 涉及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項目,應提交相關部門意見原件。

總評審批後應委託有資質的地質勘察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前的地質勘探工作,待地勘報告出來後,委託設計院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經施工圖審查單位審圖後(由設計院負責委託),由規劃局組織進行管綜(綜合管線總平面規劃圖)會審並進行施工圖審查。

5、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規劃局建審科,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提供的收件材料包括: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報告、《建築方案設計規劃審查意見書》電子申請表、立項批復、批準的總平面規劃圖復印件、綜合管線總平面規劃圖及會審紀要復印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復印件、《建設用地批准書》及附件或《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方案設計圖及設計說明文件一式三份(含綠地系統系統平面圖、交通系統平面圖、透視效果圖原件,審查後退還二份)、方案設計階段電子圖形文件1份、提供設計單位蓋章的建築面積統一核算表(含功能分類)原件、環評意見;現狀地形情況復雜的,應提交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一式一份;

在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同時,進行消防設計方案審核、防雷設施施工設計圖紙審查和人防審批。

6、消防設計審核。消防大隊,辦理時限7-30個工作日(要組織專家論證的工程30個工作日、重點工程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項目15個工作日、一般工程項目(含裝修)7個工作日)。需要提供的《建築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紅線圖原件、建築施工藍圖(含建築總平面圖、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水池和泵房詳圖、建築、水、電、暖通及相關的燃氣施工圖)、工藝流程圖文說明;屬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工業項目,還應提交建築消防設計專篇。

7、防雷設施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氣象局防雷檢測中心(龍山頂),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須提供的材料包括:建施圖紙總說明、電氣總平圖、電施全套;正立面圖(高層)、防雷產品說明書及相關證件、防雷產品施工大樣圖、設計單位和人員資質證明、防雷設計修改意見(領取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後提交)。

8、人防審批。市政府人防辦。須提供的材料包括:立項批文、紅線圖、人防異地建設申報表(人防辦領取)、建施圖兩套。

9、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建審科,10個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授權委託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紙質申請表、申請報告、規劃局簽發的規劃建築紅線圖(加蓋規劃建築紅線邊界章)原件、限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復印件、人防部門審查意見函原件,人防部門審查蓋章的建築施工圖一套、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書原件,施工圖審查機構蓋章的建築施工圖三套(含綠地系統平面圖、交通系統平面圖)原件;施工圖階段電子圖形文件(光碟或軟盤一份)、設計單位蓋章的建築面積統一(含功能分類)核算表原件、
「建築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或「建築方案設計會審紀要」(按規定須聯審的項目)、涉及徵求相關部門後,應提交相關部門意見原件。

隨後,應至建設局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報務,並至招標辦辦理工程報建手續即工程發包備案。同時,因供電公司設備招標采購時間較長,應先至供電公司辦理用電開戶手續。

10、用電開戶。其中有高壓開關櫃業擴流程辦理時間為42個工作日、無高壓開關櫃業擴流程辦理時間為32個工作日(以上時間均不含設備招標采購時間)。應提供的材料包括:用電申請表及工程委託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用電設備明細表、經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聯系電話。另外工程項目基建用電須提供:立項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及紅線圖、建築方案設計批復等證件,建築總平面圖、用電設備明細表、綜合管線資料、變配電設備設計資料、近期及遠期用電容量等。

供電公司內部流程:客戶到供電所申請(1天)---〉供電所勘查、初定供電方案(2天)---〉營銷部(2天)---〉生計部(500kVA及以上,1天)---〉調度所(500kVA及以上,1天)---〉公司領導(1天)---〉供電方案答復客戶(2天)---〉設計所設計、預算(無高壓開關櫃8天,有高壓開關櫃10天)---〉項目部組織圖紙會審(無高壓開關櫃2天,有高壓開關櫃4天)---〉設計所收取設計費(1天)---〉工程公司預收工程款(1天)---〉物資公司組織設備招投標采購(無高壓開關櫃25天,有高壓開關櫃30天)---〉工程公司組織施工、備表(含中間檢查,無高壓開關櫃7天,有高壓開關櫃10天)---〉裝表(無高壓開關櫃,供電所負責安裝,1天;有高壓開關櫃,計量部負責安裝,2天)---〉項目部組織竣工驗收,通知供電所送電(4天)。

1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建工科,5個工作日。須提供材料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立項批文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土地使用通知書或建設用地批准書復印件或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地質勘察成果報告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書、審查報告、施工圖審查合格書、蓋審查單位章施工圖紙、審查合格備案表(原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總平面規劃圖(原件)、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情況表(原件)、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通知單(原件)、施工合同(原件)、
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花名冊(原件)(無監理工程)、監理合同(原件)、監理備案表(原件)(有監理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原件)、建設工程建設資金調查表(原件)、人防批准文件(原件)[工業項目暫緩(除重點項目外)]、消防審核意見書(原件)、環保審核意見書(原件)、防雷設施施工圖審查意見書(原件)、外來施工隊伍單項工程入境備案登記表(原件)、五大員及特種工登記手續、項目經理隨帶本人身份證及項目經理證(具有專職安全員B證)辦理登記手續、施工組織設計(原件)、定額測定費繳費憑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費繳費憑證(復印件與原件核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和計生登記表(城區工程)、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及備案材料、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書。

二、工程竣工驗收階段。
1、建築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市消防大隊,12個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建築工程消防竣工驗收表》、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築工程選用消防產品登記表》和產品符合市場准入制度的證明材料(如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產品型式認可證書或型式檢驗報告等)、加蓋竣工圖章的工程竣工圖壹套及施工單位竣工說明、施工單位的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對建築工程竣工的自驗合格證明文件,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建築工程申請消防驗收,還應提交施工單位自動消防設施調試和試運行報告;有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還應當提交監理單位監理報告;工程建設過程中有變更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還應提交經原審核機關同意變更設計的批准文件;
建設單位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人簽署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辦理事項和許可權。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保局監督管理科,5個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建設單位報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申請報告、環境保護執行情況報告、有資質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登記卡(含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

3、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規劃局規劃技術管理站,15個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授權委託書原件、《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意見書》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申請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批準的施工圖(含批准變更的圖紙)及施工圖審查意見書、竣工地形修測圖三份(應由有資質測量單位測量並加蓋測圖章,市規劃區內需附光碟一張)、加蓋竣工圖章的建施圖(建築說明、平面圖、立圖、剖面圖)各三份。竣工圖章應由該工程施工單位負責簽字、蓋章、其他提交的資料(如會議紀要等)。

4、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氣象局防雷中心,5個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由防雷檢測中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此類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5、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局建工科,10個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征地實征界線紅線圖、設計變更通知書(包括樁基)、施工重大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指發生事故工程包括樁基)、樁基試驗報告(動測、取芯或靜載試驗)、砼(包括樁基)、砂漿抗壓強度報告表、原材料(鋼筋、水泥等)合格證及檢驗報告(包括樁基)、隱蔽工程驗收紀錄(包括水電工程)、沉降觀測記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竣工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質量評估報告(有監理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福建省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圖紙(建築、結構、水電、樁基竣工平面圖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違章工程為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批准書、工程使用功能試驗資料、地基、基礎、結構工程驗收記錄及檢測報告、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消防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人防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有人防要求工程)、福建省防雷設施驗收報告(有防雷設施要求工程)、工程款支付情況表。

三、房產證辦理。建設局房管所,20個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證原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營業執照、房產測繪成果報告及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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