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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地下水執行什麼標准

發布時間:2022-01-26 22:35:38

Ⅰ 工業企業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執行什麼標准

根據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規定,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因此,工業企業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執行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標准全文請見參考資料鏈接。

Ⅱ 工業企業污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條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Ⅲ 地下水質量標准

現在用的就是《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GB-T14848-93》,1994.10.01實施的,雖然年代久遠,但是目前還沒有更新,也即是最新的了

Ⅳ 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標准

Standards of classification for groundwater resources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15218—94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09-24發布;1995-08-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准規定了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的原則以及類別和級別的名稱、定義、劃分條件、用途和代號。

1.2 本標准適用於地下水資源各個勘查階段,是各個勘查階段設計書編制、工作部署 、地下水資源量計算、報告編寫的重要依據,也是地下水資源量審批、統計;水源地立項、設計,制定地下水開采計劃、規劃的重要依據。

2 引用標准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 13908 固體礦產地質勘探規范總則

BGJ 27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3 總則

3.1 為了適應地下水資源勘查設計、報告編寫、審批、統計,水源地立項、設計,國民經濟計劃、規劃以及水資源開采分配等方面對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的需要,特製定本標准。

3.2 制定本分類分級的原則是:根據地下水資源的特點,同時考慮我國目前地下水開采技術經濟及環境方面的可行性;不同級別地下水資源用途的差異性;與勘查階段和工程設計階段的對應性;與其他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的一致性;實際應用的可操作性;與我國過去分類分級的繼承性;與國際分類分級的可比性。

3.3 根據我國當前開采地下水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現行法規的規定,並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與可能,將地下水資源分為兩類:能利用的地下水資源和尚難利用的地下水資源。

允許開采資源與能利用的地下水資源是同義詞。允許開采量是允許開采資源量的簡稱。

3.4 根據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允許開采量劃分為5級,分別用大寫的英文 A,B,C,D,E 5個字元代表;尚難利用的資源可分為3級,分別用英文字元Cd,Dd,Ed代表。

其中,A,B,C,Cd屬探明資源量,D,Dd屬推斷資源量,E,Ed屬預測資源量。

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如表1所示。

表1 地下水資源分類分級表

3.5 地下水資源的級別與勘查階段基本對應。

水源地擴建勘探報告,主要提交A級允許開采量,也可提交部分B級允許開采量。

水源地勘探報告,主要提交B級允許開采量,也可提交部分A級、C級允許開采量。

水源地詳查報告或區域水文地質詳查報告,主要提交C級允許開采量,也可提交部分D級允許開采量及Cd,Dd級尚難利用的地下水資源量。

水源地普查報告或區域水文地質普查報告,可以提交不同類別的D,E級地下水資源量。

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報告,可以提交不同類別的E級地下水資源量。

區域地下水資源評價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匯總和提交A,B,C,D,E各種級別的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

3.6 允許開采量是各種勘查和評價報告的主要成果。供水資源分配、水源地建設立項、設計和制定國民經濟計劃利用的A,B,C級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及其勘查、評價報告,應依法進行審批。

3.7 在同一個水文地質單元內,如包含幾個具有水力聯系或補給關系的水源地,則各個水源地允許開采量之和,不得大於該單元的允許開采量。

3.8 區域地下水資源評價,根據經濟建設和需要和地下水勘查、開發利用程度的提高,可每5~10年開展一次。各種類別和級別的地下水資源量,以最後審批的為准。

3.9 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和資源量的單位以萬m3/d、億m3/a 計。泉水(包括地下暗河,下同)允許開采量和資源量的單位也可以用m3/s計。

3.10 根據原始測試數據的精度,計算的水文地質參數及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修約成3位或2位有效位數。

4 地下水資源分類

4.1 地下水資源劃分為允許開采資源和尚難利用的資源兩類。

4.2 允許開采資源是具有現實經濟意義的地下水資源。即通過技術經濟合理的取水構築物,在整個開采期內出水量不會減少,動水位不超過設計要求,水質和水溫變化在允許范圍內,不影響已建水源地正常開采,不發生危害性的環境地質問題並符合現行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從水文地質單元或水源地范圍內能夠取得的地下水資源。

4.3 尚難利用的資源是具有潛在經濟意義的地下水資源。指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在一個地區開采地下水,將在技術、經濟、環境或法規方面出現難以克服的問題和限制,目前難以得用的地下水資源。

這些問題有:地下水的補給資源和儲存資源有限,在整個開采期出水量得不到保證;宜井區或水源地位置偏遠,輸水工程耗資過大;含水層埋藏過深,施工水井工程耗資過高;含水層導水性極不均勻,施工水井的成功率過低;地下水水位埋藏過深,提水困難或不經濟;含水層的導水性過差,單井的出水量過小;地下水的水質或水溫不符合要求;新建水源地將對原有水源地采水量或泉水流量產生過大的削減;地下水開采後,將會產生危害性的環境地質問題;建設取水構築物,在地質或法規方面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問題或限制等。

存在上述一個或一個以上問題的C,D,E級地下水資源量,即屬Cd,Dd,Ed級尚難利用的資源量。

5 地下水資源量分級

5.1 地下水資源量的分級,應按以下4 項內容進行分析和確定:勘查階段;水文地質研究程度;地下水資源量研究程度;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研究程度。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決定了地下水資源量的級別及應用范圍。

5.2 A級允許開采量:

5.2.1 勘查階段:A級允許開采量是水源地擴建勘探報告提交的主要允許開采量,水源地水文地質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1萬或1:2.5萬。A級允許開采量也是經多年開采驗證的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經濟區地下水資源評價報告,水文地質圖的比例尺依據實際需要確定。

5.2.2 水文地質研究程度:在水源地勘查和3年以上連續開采及水位、開采量、水質動態觀測的基礎上,對水均衡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或勘探試驗工作。

直接引用泉水水源的水源地(簡稱泉源水源地),在查明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基礎上,應掌握歷年開采量以及30年以上降水觀測數據和15年以上泉水流量和水質觀測數據。

區域地下水資源評價工作,宜以水文地質單元為基礎,充分搜集分析已有的氣象、水文、水文地質資料,採用計量方法實測地下水的開采量,研究掌握3年以上地下水連續開采量和動態變化資料。

5.2.3 允許開采量研究程度:根據分散及集中開采水源地連續3年以上開采和動態觀測資料,宜以水文地質單元為基礎對地下水允許開采量進行系統的多年均衡計算、相關分析和評價,進一步修正完善地下水滲流場的數學模型。在水質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還應建立地下水溶質濃度場的數學模型。

對於泉源水源地,則應根據連續15年以上泉水流量觀測數據,進行頻譜及頻率分析計算,建立泉水流量與多年降水量有關的回歸方程或數學表達式,計算不同保證率的允許開采量及其誤差。

在水文地質條件難以查明或尚未查明的條件下,連續開采5年以上,動態趨於穩定,採用計量統計的實際開采量,可達到A級允許開采量的精度要求。

5.2.4 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研究程度:根據分散及集中開采水源地或泉源水源地多年開採的實踐以及地下水動態觀測資料,對開采過程中出現的環境地質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必要時布置適當的勘探工作,提出水源地改造、擴建、調整開采布局、保護環境和合理開采地下水資源的具體方案和措施。圈定水源地的衛生保護區。對地下水開採的經濟條件作出評價。

5.2.5 應用范圍:

a)可以作為國民經濟年度計劃開采分配和管理的依據。

b)可以作為水源地合理開采以及改建、擴建工程設計的依據。

5.3 B級允許開采量:

5.3.1 勘查階段:B級允許開采量是水源地勘探報告提交的主要允許開采量,水源地水文地質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1萬或1:2.5萬。

5.3.2 水文地質研究程度:對通過詳查或已經選定的水源地,進一步布置一些勘探工程和水文地質試驗。開展1年以上地下水動態觀測。針對一些關鍵性的問題,開展專題研究,查明水源地的水文地質和邊界條件,宜建立包括完整水文地質單元的水文地質概念模型。對地下水開采現狀進行了詳細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且需水量接近允許開采量的條件下,應進行大流量長時間的群井開采試驗,以驗證對邊界條件的認識和參數的可靠程度。

對於泉源水源地,應查明它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掌握歷年開采量並進行10年以上的水量、水質動態觀測工作。如果具有30年以上的降水觀測數據、具有連續枯水年份泉水流量觀測數據或是歷史特枯流量資料,則泉水觀測系列可以適當減短。

5.3.3 允許開采量研究程度:在查明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和邊界條件的基礎上,採用帶觀測孔的單孔抽水試驗、地下水動態觀測、野外和實驗室測試等方法,計算地下水流場范圍內不同分區的水文地質參數。根據水文地質概念模型,建立均衡法、數值法等求解的地下水數學模型。宜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適當的方法,結合不同的開采方案和枯水年組合系列,對水源地的允許開采量進行計算和對比,預測地下水開采期間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質可能出現的變化。在水質可能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宜建立地下水溶質濃度場的數學模型。根據多年降水量的變化和含水層的調蓄能力,按要求的保證率,評價水源地的允許開采量。

對於泉源水源地,應根據泉水多年流量觀測及訪問資料,進行頻率分析,計算不同保證率的允許開采量。還可根據多年平均降水量和泉水流量觀測資料,進行多元回歸和系統理論分析計算,建立泉水流量與多年降水量有關的回歸方程和數學表達式,預報泉水的允許開采量,評價預報可能出現的誤差。

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需水量明顯小於允許開采量的情況下,前者枯水期,後者平水期,群井或單井抽水試驗的穩定出水量,可以達到B級允許開采量的精度要求。

5.3.4 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研究程度;通過模擬試算等方法,提出並論證水源地最優的開采方案。預測由於長期開采地下水,水源地影響范圍內可能出現的環境地質問題及其出現的地段和嚴重程度。論證該水源地長期開采對附近水源地、泉水及地表水體的影響。根據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確定泉源水源地建立泉室或井採的方案。圈定水源地的衛生保護區。對地下水或泉水開採的經濟條件作出評價。

5.3.5 應用范圍:

可以作為水源地及其主體工程建設設計的依據。

5.4 C級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

5.4.1 勘查階段:C級允許開采量是水源地詳查報告或區域水文地質詳查報告提交的主要資源量,水文地質圖的比例尺一般分別為1:2.5萬和1:5萬。

5.4.2 水文地質研究程度:通過水文地質測繪、物探、單孔抽水試驗、帶觀測孔的單孔抽水試驗、水質分析、包括枯水期半年以上地下水動態觀測等工作,基本查明主要含水層的空間分布、水力聯系、導水性、水質特徵、邊界條件。基本掌握了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現狀、規劃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和了解。

泉源水源地,應初步查明它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掌握歷年開采量並開展3年以上的水量、水質動態觀測工作。如果有30年以上降水觀測數據、具有連續枯水年份泉水流量觀測數據或是歷史特枯流量資料,則泉水觀測系列可以適當減短。

5.4.3 允許開采量及尚難利用的資源量研究程度:在基本查明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和邊界條件的基礎上,採用帶觀測孔的單孔抽水試驗、地下水動態觀測和實驗室測試等資料,計算水文地質參數。選擇均衡法、解析法、數值法等一種或一種以上適當的方法,結合開采方案,對水源地的允許開采量及尚難利用的資源量進行初步的計算。

對於泉源水源地,則應根據它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通過數理統計的方法,找出降水量與泉水流量之間的關系,初步確定泉水的允許開采量或尚難利用的資源量。

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是需水量明顯小於允許開采量的情況下,考慮了補給資源、儲存資源和允許誤差問題,根據群井或單井抽水試驗出水量與降深關系曲線適當外推的出水量,可以達到C級允許開采量的精度要求。

5.4.4 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研究程度: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鑽探和帶觀測孔的單孔抽水試驗結果,對井深、井徑、井數、水泵及井的排列等提出建議。對開采地下水可能出現的環境地質問題進行論證和評價。在經過詳查的幾個水源地當中,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用水的需要,確定出值得進一步勘探的水源地。根據鑽探、抽水試驗或物探資料,提出泉源水源地建立泉室或井採的初步方案。初步圈定水源地的衛生保護區。對地下水或泉水開採的經濟條件作出初步評價。

5.4.5 應用范圍:

a)可以作為城鎮、廠礦供水總體規劃或縣級農牧業地下水分散開發利用的依據;

b)可以作為水源地及其主體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依據;

c)可以作為編制水源地勘探設計書的依據;

d)在水文地質條件十分復雜,經過勘探不能確定B級允許開采量的情況下,C級地下水允許開采量可以作為試採的依據;

e)在需水量明顯小於允許開采量的情況下,C級地下水允許開采量也可以作為水源地建設設計的依據。

5.5 D級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

5.5.1 勘查階段:D級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是區域水文地質普查報告或水源地普查報告提交的主要資源量,水文地質圖的比例尺一般分別為1:20萬及1:5萬。

5.5.2 水文地質研究程度:在搜集已有的氣象、水文、區域地質等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水文地質或地質、水文地質綜合測繪,初步查明區內主要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分布規律、富水程度、水質類型、動態規律,圈出宜井區。選擇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利開采地段,進行物探和個別的單孔抽水試驗工作。

對可以作為水源地的泉水,初步分析其補給、徑流、排泄條件,訪問其開采情況及動態變化,取得1年以上豐、枯水季節流量觀測和水質分析資料。

5.5.3 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研究程度:在初步查明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基礎上,採用物探、單孔抽水試驗取得的數據和參數,選用均衡法、解析法等適當的計算方法,對區域或水源地的資源量進行概略計算。

對於泉源水源地,則應根據它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多年氣象觀測資料、流量動態訪問資料和1年以上豐、枯季節流量觀測結果,確定泉水的允許開采量。

5.5.4 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研究程度:根據區域和水源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物探和單孔抽水試驗結果,對地下水開採的技術經濟條件和開采地下水可能出現的環境地質問題,作出初步的評價。

5.5.5 應用范圍:

a)可以作為省、市、自治區和地、市一級制定農業區劃或水利建設、工業布局等規劃的依據;

b)可以作為編制區域水文地質詳查或水源地詳查設計的依據;

c)可以作為水源地及其主體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依據。

5.6 E級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

5.6.1 勘查階段:E級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是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報告提交的主要資源量,水文地質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50萬。

5.6.2 水文地質研究程度:根據現有的區域自然地理、區域地質和少量的民井資料,利用已有的地質圖和航衛片,進行一些的路線調查,對區域的地下水埋藏條件、含水層的分布和導水性有一個概略的推斷,圈出宜井區或富水地段。其主要含水層未經管井或鑽孔揭示。

可以作為水源地的泉水,具有1次或1次以上的實測流量和水質分析資料。

5.6.3 允許開采量和尚難利用的資源量研究程度:利用經驗參數,根據多年的氣象、水文資料,結合地質、地貌條件,採用均衡法、比擬法等簡易的方法,對區域和宜井區的地下水資源量進行概略的估算。

5.6.4 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研究程度:根據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對地下水開採的技術經濟條件和開采地下水可能出現的環境地質問題,作出概略的評價。

5.6.5 應用范圍:

a)可以作為全國或大區遠景規劃、農業區劃的依據;

b)可以作為編寫區域水文地質普查或水源地普查設計的依據。

附錄A

本標准要求嚴格程度用詞的說明

(補充件)

對本標准條文中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作如下說明,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A.1 表示很嚴格,沒有選擇的餘地,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而詞採用「嚴禁」。

A.2 表示嚴格,在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A.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附錄B

國內外地下水及礦產資源量分級對比表

(參考件)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源儲量報告編制文件及規范解讀

附錄C

不同級別地下水允許開采量的允許誤差

(參考件)

根據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研究程度,參照不同級別礦產資源量的允許誤差,不同級別地下水允許開采量的允許誤差,可以參考如下:

C.1 地下水允許開采量的誤差,其含義是:自然或預期狀態下經過驗證的實際允許開采量與提交批準的允許開采量之差與提交批準的允許開采量的比值。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源儲量報告編制文件及規范解讀

C.2 A級允許開采量的允許誤差為±10%;

B級允許開采量的允許誤差為±20%;

C級允許開采量的允許誤差為±35%;

D級允許開采量的允許誤差為±50%;

E級允許開采量的允許誤差不作限定。

C.3 計算水源地允許開采量誤差時,只計算各含水層允許開采量總的誤差,不分別計算各含水層允許開采量的誤差;對各含水層水位降深的誤差也不作限定。

C.4 穩定程度不同的泉水,根據不同系列長度的流量與降水量觀測數據,求出了不同保證程度的回歸方程及其誤差范圍後,可參考C2規定的誤差范圍確定該泉水允許開采量的級別。

附錄D

地下水資源勘查工作類別、階段及報告名稱

(參考件)

D.1 地下水資源勘查工作可以分為3類:

1)區域水文地質勘查:以查明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和規律為主,以圈定水源地范圍和確定允許開采量為輔,其成果具有多方面的用途。

2)水源地勘查:是地下水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質勘查的簡稱,以查明水源地開采條件和確定允許開采量為主。

3)區域地下水資源評價:以一個水文地質單元、自然單位或行政單元為單位,在充分搜集分析前人資料的基礎上,通過對開采量的調查和地下水動態觀測數據的分析計算,提出這一地區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地下水資源量和合理開采方案。

D.2 區域水文地質勘查可分為3個階段:

1)區域水文地質調查;

2)區域水文地質普查;

3)區域水文地質詳查。

D.3 水源地勘查可分為4個階段:

1)水源地普查;

2)水源地詳查;

3)水源地勘探;

4)水源地擴建勘探。

D.4 地下水資源勘查工作一般應按階段進行。根據實際情況,勘查階段可以簡化與合並,簡化與合並後提出的地下水允許開采量應滿足其中高階段的精度要求。在區域水文地質調查或普查研究程度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水源地調查工作。

D.5 地下水資源勘查報告的名稱:在地下水資源勘查類別和階段前面增加位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水源地(以地名命名)或地區名稱,後面增加「報告」2字。例如:河北省太行山北段區域水文地質普查報告;山西省太原市上蘭村水源地勘探報告;北京市地下水資源評價報告。

附錄E

本標準的有關名詞術語

(參考件)

E.1 地下水資源 groundwater resources

埋藏於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重力水,其埋藏、富水性、水質等可為當前或未來的技術經濟條件開發利用,具有現實或潛在的經濟意義。地下水資源具有流動和可恢復的特點,它是一種礦產資源,也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下水資源由補給資源和儲存資源構成。

E.2 水文地質單元 hydrogeological unit

具有統一邊界和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E.3 地下水水源地 groundwater well field

簡稱水源地。對城鎮或工農業供水具有價值的已集中開采和可能集中開采地下水資源的地段。

E.4 宜井區 suitable field for construction water well

適於建井開采地下水資源的地區,所建井群或單井具有城鎮或工農業供水的價值。水源地位於宜井區內,它的范圍小於宜井區的范圍。

E.5 A級允許開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A

即實際的(actual)允許開采量。

E.6 B級允許開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B

即確定的(measured)允許開采量。

E.7 C級允許開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C

即概略的(probable)允許開采量。

E.8 D級允許開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D

即可能的(possible)允許開采量。

E.9 E級允許開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of grade E

即潛在的(latent)允許開采量。

E.10 初步可行性研究 prefeasibility study

從技術經濟方面初步論證工程可行性的研究報告,是工程項目建議書的主要附件。

E.11 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叢技術經濟方面論證工程可行性的研究報告,是工程設計任務書的主要附件。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歸口。

本標准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錢學溥、賓德智、韓再生、吳明。

Ⅳ 目前,中國還是執行的GB/T 14848-1993地下水質量標准嗎

你好,目前這個標准仍然是現行標准,也就是現階段還是執行該標準的。

工業用地下水收費標准

一、水資源收費標准

1、水利工程供水(除農業和環境用水外)水資源費由每立方米0.60元調整為1.10元。

2、市自來水集團企業、各區縣自來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資源費由每立方米0.60元調整為1.10元。

3、自備井取用地下水水資源費:生活、工業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調整為2.00元;鄉鎮企業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調整為2.00元;生產純凈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調整為40元;洗車業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調整為40元;洗浴業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調整為60元。
二、自來水收費標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30元調整為2.80元;行政事業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調整為3.90元;工商業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調整為4.10元;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調整為4.60元;洗浴業用水價格由每立方米10元、30元、60元三檔統一調整為60元;洗車業、純凈水用水價格由每立方米20元調整為40元;農業賠水價格每由立方米0.50元調整為0.60元。

三、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調整為0.90元;其他用戶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調整為1.50元。

Ⅶ 地下水的碳酸鹽執行什麼質量標准

地下水的碳酸鹽執行什麼質量標准
物理方法可以煮沸或者蒸餾 膜軟化法
化學方法可以石灰葯劑強化混凝軟化法 離子交換法

Ⅷ 工業用水應當執行什麼標准

一般來說工業用水在工業企業中主要適用於大型涼水塔的降溫作用。所以企業在進行使用的時候,可以按照涼水塔用水的要求來進行水質的監測和管理。並且可以自行制定企業標准對他進行檢測以及檢測次數自行規定。
工業用水當然有別的用途的,那就按照相應的用途要求來進行規定就可以了。

Ⅸ 工廠使用地下水,執行哪個標准

這個沒有全國統一標準的水費的,不同地方不同季節工廠用水,商業用水,居民用水都不一樣的價錢

Ⅹ 地下水標准中石油類執行什麼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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