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買了期房,房子蓋到一半,開發商沒錢不蓋,或者跑了,那麼業主該怎麼辦
這個就是典型的爛尾樓,除了等政府接手,別無他法。
『貳』 房地產開發商因為沒有證停工了,作為業主怎麼辦
合同裡面約定了交房日期了么?
如果有,到期不交房可以按照對方未履行合同退款和追索賠償。
『叄』 開發商沒按時交樓又沒錢開工業主怎樣辦
您好,如果這個房子你還想要就去找開發商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如果開發商不補償的話,你可以去起訴。違約金的計算就是看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果約定從逾期交房之日開始起算,就是從2009年6月30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房價乘以萬分之三。還可以給開發商索要逾期交房期間的房款的利息!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以房產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對交房的履行標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應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的時間為交房時間。因此雖然已經將房屋建造完畢並通過竣工驗收,但沒有在約定期限之內辦好房產權證,構成延期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一)延期交付,經催告後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購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請求開發商按延期天數承擔違約金賠償。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但是給出延期交房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沒必要解除購房合同。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但屬於購房者能夠承受的范圍,例如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停工了一段時間現已恢復等,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賠償。
(三)開發商延期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也不給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脫逃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望採納,謝謝。
『肆』 開發商停工對業主有哪些影響
首先,要搞清楚開發商停工的原因。如果是工期延誤,但還會繼續建設的,這種對於業主的影響就是房屋交付時間延誤。但如果是開發商資金鏈斷掉,無法再進行施工建設的話,這個影響就比較大了,這種樓盤也就是所謂的爛尾樓了。這個對於業主的影響就是業主的房屋得不到保障,房子不知什麼時候能夠建好。一般出現這種爛尾的情況,只能依賴於政府解決。
『伍』 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處於缺資金停工狀態,我們業主該找什麼部門管啊!
政府、拆遷辦等、法院告
『陸』 我買的商品房蓋了一半開發商沒錢停工了,怎麼辦,不過房管局裡有備案,錢會不會打水漂
不會出現樓主擔心的情況,只是短時間內是拿不到房子了 開發商出現運營問題 沒有能力再繼續項目修建的情況 一般政府會低價收購 改建經濟適用房 收購速度得看開發商的剩餘土地開發量 如果已經是尾盤了 政府一般會拍賣的形式籌建資金 繼續修葺項目 希望對你有幫助
『柒』 全款買的期房房子主體已經建好後續工程沒有完工開發商資金鏈斷了停工了業主怎麼辦
那的房子
『捌』 買到爛尾樓 樓盤停工 業主怎麼辦
由於現在購買房產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比較少,大都為按揭或分期的,因而,購買的房源變成了爛尾樓,就存在產權歸屬問題,因而,我們必需要經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如果只是開發商資金斷裂,給開發商一點時間,開發商如果能在短時間內籌措到資金,完成後續工程,爛尾房就可以復活。其次,如果開發商破產樓房爛尾,不可將房子退給開發商。因為退房以後,購房者只能拿到收據或欠條。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關系,將由買賣關系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在之後法院的拍賣破產償債先後里,優先順序別低於消費者關系。最後,開發商破產後,購房者仍然可以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
『玖』 開發商因欠債欠工程款被停工一年半多了,無錢開工無錢退購房款。業主
這個爛尾工程,政府會出面處理的,只是時間問題,你可以起訴
『拾』 小區建設一半,歷時十年,現在開發商沒錢了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