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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工業用地不能辦出讓

發布時間:2022-05-08 08:35:04

工業用地為什麼不能進行分割轉讓

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只能按整棟的方式辦理一個房產證,使用者不能進行產權分割,無法進行轉讓和再開發。

目前的工業用地出讓、使用政策規定,工業用地上的產業用房只能按整棟的方式辦理一個房產證,使用者不能進行產權分割,無法進行轉讓和再開發。

在這種傳統制度約束下,眾多工業用地上的產權房只能出讓使用權或租給其他企業,而且經常出現四五個企業共同在一個產權證下擁有使用權的情況。

其次,這也符合家族式企業升級轉型的需要,有不少工業用地是一個家庭的幾個兄弟合夥買下的,不可分割的規定限制了他們各自的發展;

這些業態有不少介於傳統工業製造和商業之間,需要更加靈活的產業空間。

隨著企業轉型,高新技術企業已經不需要太大面積的工廠廠房了,分割後可為其攤薄廠房使用、購買成本,同時也減輕了產權所有者的轉讓壓力。

購買分割產權的企業擁有產權證後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轉讓,能夠獲得穩定的產權。

由於此前的產權模式實施了很多年,短時間內調整規則難度很大,相關部門進行確權等工作的工作量會突然增加很多,還需要對涉及政策進行調整。

(1)為什麼有些工業用地不能辦出讓擴展閱讀:

當把技術、經濟上有直接依賴關系的工業組成聯合企業時,如鋼鐵、石油化工、紡織、木材加工等聯合企業,則需要很大用地。

可見影響工業用地大小的因素很多,規劃中必須根據城市發展戰略對不同類型的工業用地進行充分的調查分析,為未來的城市支柱產業留有足夠的空間和彈性。

但同時也要注意工業發展應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和發揮城市土地市場和規劃管理的作用,有效地控制城市工業用地的浪費現象。

形式2

地形要求工業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業生產工藝、運輸方式和排水坡度相適應。

利用重力運輸的水泥廠、選礦廠應設於山坡地,對安全距離要求很高的廠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帶,有鐵路運輸時則應滿足線路鋪設要求。

形式3

(3)水源要求安排工業項目時注意工業與農業用水的協調平衡。

由於冷卻、工藝、原料、鍋爐、沖洗以及空調的需要,如火力發電、造紙、紡織、化纖等,用水量很大的工業類型用地,應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並注意與水源高差的問題。

水源條件對工業用地的選址往往起決定作用。

有些工業對水質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工業對水的味道和氣味、造紙廠對水的透明度和顏色、紡織工業對水溫、絲織工業對水的鐵質等的要求,規劃布局時必須予以充分注意。

形式4

能源要求安排工業區必須有可靠的能源供應,否則無法引入相應工業投資項目。

大量用電的煉鋁、鐵合金、電爐煉鋼、有機合成與電解企業用地要盡可能靠近電源布置,爭取採用發電廠直接輸電,以減少架設高壓線、升降電壓帶來的電能損失。

染料廠、膠合板廠、氨廠、鹼廠、印染廠、人造纖維廠、糖廠、造紙廠以及某些機械廠,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加熱、乾燥、動力等需大量蒸汽及熱水,對這類工業的用地應盡可能靠近熱電站布置。]

㈡ 工業用地能買賣嗎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買賣轉讓,但是工業用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因為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符合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㈢ 工業用地出讓是怎麼規定的

工業土地出讓年限的規定是50年。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到期後權利人可以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㈣ 集體土地工業用地能否轉讓

法律分析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所有權不能轉讓。如果該土地是經過出讓獲得的,轉讓合法,接手後也可以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即可。凡享受政府用地優惠政策的工業用地已完成廠房建設的工業用地,必須按原享受的優惠地價標准上限,交足差額土地出讓金,並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使用權終止日期不變)後方可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實際已將工業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辦理轉讓,必須按違法用地處理,追繳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轉讓或收回土地使用權。超出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未建有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必須先按閑置土地處置程序作出處置,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足額收取閑置費後,再另行安排新工業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㈤ 工業用地出讓規定

法律分析:各地在工業用地出讓中,應依據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規劃限制等具體因素,選擇適宜的出讓方式。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工業用地,可以採取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也可以設定專項條件,採取掛牌、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㈥ 工業用地轉讓條件有哪些

首先要確認工業用地的性質,符合工業用地轉讓條件的工業用地是可以轉讓的。如果是國有土地,那麼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所有權不能轉讓。如果該土地是經過出讓獲得的,轉讓合法。接手後也可以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即可。

㈦ 工業用地有哪些轉讓范圍

限制工業用地轉讓的條件為:得到該工業用地之後,必須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方式去進行開發,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而且在轉讓後,也必須要准守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㈧ 工業用地轉讓的條件是哪些

法律分析:一:當工業用地低於兩年還沒有開始建設,可以用以轉讓,並且需要辦理過戶手續。

二:工業用地都會有一份合同書,在合同書裡面有約定開工的時間。開工的時間如果超過了兩年,並且達到了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就可以辦理轉讓。

三:已經完成建設並且享有徵服用地等優惠政策的特殊工業用地,等繳納了差額出讓金,就可以辦理轉讓手續。

四:如果工業用地變為金融抵押用地,則不可以進行轉讓。

五:工業用地權屬沒有爭議,為重要的轉讓條件。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㈨ 工業用地轉讓合法嗎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轉讓是否合法要看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後,有沒有按照合同固定的條件去進行投資開發和利用的,如果沒有則該工業用地就不能轉讓,如果合理進行了開發,那麼轉讓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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