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如何處罰
實踐中對於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只能採取經濟處罰,對於非法開采工具規定是暫扣,但沒有賦於沒收的權力,並且就算進行沒收,以後怎麼處置也是麻煩事。所以我們一般對小型發電機之類的予以現場沒收,並經濟處罰,對於較大的開采機械,只能在取證後發還,但是要依法立案查處。只要處罰到位,開采機械也不值多少錢。
B. 國家如何管理礦山資源
我國有針對礦山做出如下管理法律制度:
1、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2、哪些地區不得開采礦產資源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3、開辦礦山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4、探礦權轉讓的條件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5、采礦權轉讓的條件
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C. 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振興東北辦關於印發《關於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土地和礦產資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5]91 號)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全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政治意義。為進一步體現國家對東北地區的重點支持,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振興東北辦聯合制定了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土地和礦產資源若干政策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振興東北辦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關於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土地和礦產資源若干政策措施
土地和礦產資源是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 ( 中發 [2003]11 號) 的精神,為了合理、高效利用東北地區土地、礦產資源,更好地為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服務,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實行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 一) 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為經濟建設提供優質用地服務
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在用地報批階段,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耕地佔補平衡和征地補償安置是否落實。報批資料可以根據審查的內容相應簡化。征地補償安置要符合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對經國家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的控制性工程,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後,可以先行用地。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轉型改造項目,優先辦理用地; 對於重要的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可以作為單獨批次報批用地。屬單獨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補充耕地的可以依據經審查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邊占邊補。
( 二) 加大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
國有企業依法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企業改革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改革後的企業用地符合 《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仍保留劃撥方式使用; 不符合 《劃撥用地目錄》的,根據產業性質、企業類型和改革的需要,經批准,可採用出讓、租賃、作價出資 ( 入股) 等方式,合理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資產。
企業需要改變所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改變後的用途符合 《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 《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 三) 大力推進土地整理復墾,為恢復生產生活創造條件
認真做好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加大土地整理復墾力度。按照 《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5]29 號) 的要求,結合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在安排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時,優先考慮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土地復墾項目。將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採煤塌陷區作為土地復墾重點區域。對採煤塌陷區職工搬遷異地安置住房用地,經批准可以劃撥方式提供。繼續通過土地復墾項目支持採煤塌陷區的經濟轉型試點工作。對於地方進行採煤塌陷區土地復墾的,進一步提供技術支持。
( 四) 實行穩定的土地政策,促進生態建設
將改善生態、保護環境作為振興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重要內容,促進「生態省」建設。鼓勵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種草,改善生態環境,實行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期為 50 年; 在土地使用年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可以依法申請續期。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可以依法通過承包、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年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租) 、抵押;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應當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鼓勵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按照 「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企業和個體私營者投資恢復治理的礦山廢棄土地,經批准,可以依法確定給治理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二、實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 一) 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提高對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鼓勵對有市場需求和資源潛力的東北地區老礦山周邊和深部接替資源進行調查評價與勘查,努力提高資源保證程度; 鼓勵尋找新資源,為建立新的礦業企業提供資源保證。重點做好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礦產資源勘查選區工作,提出找礦遠景區,開展深部隱伏礦勘查工作。加強石油、天然氣、鐵、有色金屬等重要礦產的調查評價。
支持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礦山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制度建設,優先安排相關試點研究工作。優先部署安排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礦山環境調查評價工作,加強對礦山生態環境狀況的監測,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優先評價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地質遺跡,鼓勵建設一批具有示範作用的地質公園。
( 二) 加強市場意識,深化礦業權體制改革
深化探礦權采礦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力度。對於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或已探明可供開採的、探礦權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已不具高風險性勘查或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採的礦產地等,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支持企業、地勘單位將探礦權采礦權作價參與上市融資、合作、合資、作價轉讓。鼓勵和引導礦產勘查、開發企業通過上市發行股票和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鼓勵通過合資或合作的形式吸引外資,健全礦業投融資機制,簡化項目審批程序。
( 三)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進礦業企業的發展
國家已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優先用於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礦山環境治理和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等。
國有礦業企業閉坑前 3 年,可以依法申請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國有礦業企業改制重組的,可以依法對存量礦產資源進行處置。經評估作價後,可優先為改制企業有償保留一部分資源或作為國家資本金注入改制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以部分或全部轉增國有礦業企業的或國有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
1. 勘查或開採石油、天然氣、煤、煤層氣、油頁岩、鐵、錳、銅、鉛、鋅、鉀鹽等礦產資源及地方優勢資源的;
2. 國有大中型礦業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
3. 國有礦業企業經批准進行股份制改造或對外合作合資經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入股的;
4. 國有礦業企業改制的。
( 四) 實行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策,依法促進礦業發展
凡進入三次採油的和利用煤田廢舊井巷工程開採煤層氣的,采礦權使用費可以免繳; 凡開采低滲透、稠油的,采礦權使用費可以減繳 50%。
從東北地區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於安排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地質勘查和資源評價項目。
在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1. 勘查或開採石油、天然氣、煤、煤層氣、油頁岩、鐵、錳、銅、鉛、鋅、鉀鹽、地熱等礦產資源及地方優勢資源的;
2. 大中型礦業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
3. 低品位、難選冶礦產、老礦區、殘礦、尾礦資源勘查開發;
4. 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個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 ,第四個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 25% 。
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年至第三年可以減繳 50%; 第四年至第七年可以減繳 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 五) 加快地質資料、信息、技術的社會化服務
加強對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管理,抓緊實現地質資料的社會共享,積極推進地質資料的社會化服務; 組織地質資料的二次開發利用,促進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活動,為探礦權采礦權市場服務。
建立開發利用國外礦產的服務支持系統,為國內企業提供境外礦業投資信息服務,支持與周邊國家合作、合資、合營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D. 工程施工中發現礦產資源怎樣處理
在工程批準的范圍內采出可以自用或從為社會公益項目使用,不可以銷售盈利。一旦發現贏利就可以定為無證開采
E. 現在停止生產了原先盜採的礦產資源怎麼處理
原先盜採的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肯定會進行處理。首先對盜釆人進行刑事處理。然後對非法所得進行追查,並進行罸款。
F. 工業用地閑置有什麼規定 是否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是需要被罰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已動工開發但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6)工業用地的礦產資源如何處置擴展閱讀:
關於閑置土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1999年01月01日開始實施,於2004年8月28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於2007年8月30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1999年4月28日開始實施,已於2012年7月1日被國土資源部修訂。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5、《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178號)—2008年09月03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2002年4月16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G. 土地平整出來的工程煤如何處置
首先土地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次土地平整為施工項目,而施工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於當事人僅有使用權,而無歸屬權。故當土地平整類工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礦產資源,應該通知當地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部門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並出具相關的結果,最終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假如最終的結果是需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權,那麼根據國家相關補償條例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金,而施工單位是與權益人定立的合同關系,故施工單位可以向合同主體對象根據合同條款協商賠償。
H. 擅自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條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 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I. 礦地使用權的取得與礦區土地復墾
此文原載《國土資源》2004年第7期
礦地使用權和礦區土地復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探究其中的聯系,則要從礦地使用權的取得、該使用權與地上權、農地權的關系及處理這一鏈條來考察。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未作明確規定,只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原則作出使用土地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的要求。這一方面使礦地使用權取得無法可依,造成礦業管理秩序的混亂,另一方面由於礦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佔有使用權和後續復墾義務的不明確,或者管理許可權含混給采礦後的礦區土地復墾帶來隱患,這無疑是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率低的原因之一。本文旨在通過對礦地使用權與相鄰權的分析,借鑒國外通行的辦法,結合我國礦業權管理實際提出在礦產資源法修改中加入有關礦地使用權的內容,統籌礦區土地復墾規劃,促進礦區土地復墾工作開展的建議。
1 礦地使用權的取得
礦地,顧名思義是埋有礦產資源的土地。在礦地實施勘探、開采作業必然要使用土地,由於現行礦業權中僅包括地下使用權,並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權,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必須再取得以地表為客體的土地使用權,即為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地表,其存續期限視礦業權的需要而定。顯然,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與礦業權分屬不同權利利益主體的情況下,出現法律沖突在所難免。
1.1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有泛指、專指之說。專指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物權,包括以行政劃撥、有償出讓、轉讓為主要取得方式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申請—審批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排他性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及以民法規定的相鄰關系為原則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諸如取水、排水、通行的權利等。泛指的「土地使用權」,即為一切依法或依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也就是經濟上的「土地使用」加法律上的「權利」。除包括以上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外,還包括根據土地租賃、借用、承包經營等合同而取得的,按民法理論應當屬於債權的土地使用權。包括依據土地租賃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據借用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承(轉)包經營合同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1.2 礦地使用權
由於礦產資源的有限性及其產地的不可選擇性,決定了礦地與一般工業用地有所不同。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要求,礦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形式:申請—審批—授予和招(投)標—授予。申請—審批—授予,是指地勘或礦山企業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主管部門予以審查,對符合要求者予以登記,頒發探礦、采礦許可證。招(投)標—授予,是指在無探礦權、采礦權設定的「空白區」,如果國家急於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或為解決某些勘查、開發的技術難題或有多個申請者時,發出招標書,選定中標人,為其頒發探礦或采礦許可證。問題是礦地使用權的取得還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權,在目前土地所有權分屬國家和集體的情況下,其使用權的取得要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礦產藏於國有土地上時,礦產和土地所有權同屬一個主體,探礦權或采礦權人在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難點在於礦產藏於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時的處理,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可以將該幅土地征為國有,然後由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探礦權或采礦權人,探礦權或采礦權人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種礦地使用權伴隨探礦權或采礦權的設立而生,隨著礦地面積的減少而部分消滅,最終與探礦權或采礦權一同終止。礦地使用權與探礦權或采礦權雖然分別取得,各自獨立,但主體同為一人,行使起來不會產生糾紛。礦產藏於集體土地上時,這類土地可能是通過「四荒」(荒山、荒坡、荒灘、荒溝)使用權的拍賣取得的,也可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承包地,這些集體所有,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的土地,欲取得礦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得到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同意,同時申請因土地相鄰而產生的使用鄰地的權利。
目前,我國探礦權用地基本是無償的,只在重型山地工程如鑽探、槽探、洞探等活動造成較大地表破壞時才對長期佔有使用權人予以補償。采礦用地按時間劃分,1986年以前開辦的礦山均是無償劃撥的,或者國家以低廉的價格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然後再劃撥給礦山企業;1986年以後,采礦企業用地形式多樣化,劃撥、出讓、承租、入股等。由於采礦企業佔用土地權屬不清,形式不一,造成土地復墾責任與義務的脫節、投資與收益分配的爭議。計劃經濟時期,采礦企業無償佔有使用土地,產品被調撥或低價供應下游產業,企業無積累,礦山土地遭破壞、生產閉坑後的復墾往往無人過問;大規模礦業開發後,由於管理滯後,加上復墾投資收益的不明確,導致礦區土地復墾欠債更大。
2 礦地使用權與相鄰關系的處理
礦產的勘探與開發除涉及上述提到的農村承包地、四荒地外,還可能涉及林區、草原畜牧區、重要建築構築物等,這些分別以地表的不同部位為自己的客體,能同時存在。在它們並存期間,僅僅發生相鄰關系或一般的物權關系,不產生其他效力沖突。當申請礦地使用權時與相鄰客體發生不可避免的沖突。為討論清楚,這里將林區、草原畜牧區、重要建築構築物等使用權歸為地上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土地使用權歸為農用權。
2.1 礦地使用權與地上權
這部分土地基本是國有的,我國《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在林地內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我國《草原法》規定,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建設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辦理。嚴格保護草原植被,禁止開墾和破壞。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葯材、挖野生植物、刮鹼土、拉肥土等,必須經草原使用者同意,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並做到隨挖隨填,保留一部分植物和母株。
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如橋涵、公路用地一樣,基本是按照國家建設需要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徵用農村集體土地。
在上述土地上申請礦產的勘探與采礦,均是地上權先成立,礦地使用權後產生。一旦發生礦地使用權須佔用存在地上權的地表時,一般由地上權人與礦地使用權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地上權,改設礦地使用權,礦地使用權人賠償地上權人的損失,法律應予承認。在重要建設區域,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礦地使用權不得取代地上權。當然,如果國計民生、國家戰略利益決定,礦地使用權必須產生,佔用存有地上權的地表,那麼地上權必須終止,礦地使用權取而代之,效力優先。
2.2 礦地使用權與農用權
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確了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這時農用權與礦地使用權的客體在土地的不同部位,二權有並存的可能。無論二權的客體是否呈上下排列結構,二權或者為物權之間的一般關系,或者為相鄰關系,無誰的效力優先問題。如果勘探、開采作業須佔用農戶承包或拍買人經營的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必須徵得現行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在保證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下,採取雙方協商一致的經營使用權轉讓方式由農用權轉為礦地使用權,並向農用權人支付損害賠償金。倘若農用權人不同意終止農用權,或者發包人不同意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述結果就不會發生。因此,不存在法定的礦地使用權優先於農用權的規則。但是,如果國計民生、國家戰略利益決定,礦區或工作區必須佔用農戶承包的或拍買人經營的土地,那麼,不論農用權人是否同意,發包人是否准許,農用權必須終止,礦地使用權具有優先的效力。當然,礦地使用權人必須如數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賠償金。
3 國外礦地使用權的取得
傳統上,在各國的礦業立法中,盡管存在著土地所有權和礦產管理方面的差異,但其宗旨均傾向於礦地使用權優於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表現在:通過礦業立法,賦予礦地使用權人在許可證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建築必要設施和在周邊土地通行。若礦地使用權人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法律規定的土著人居住區除外)不能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礦地使用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裁決,按法庭決定的數額將補償費交給法庭後,無論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與否,即可開展工作;礦地使用權人不補償由於礦業經營或因知道有礦存在而使土地增值的部分;與其權利對應的是要求礦地申請人滿足環境恢復、土地復墾的規定。下面介紹幾個礦業大國的礦地使用權管理情況。
南非:1994年4月頒布的《礦法》規定,國有土地中的礦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向私人轉讓的國有土地,國家保留了寶石所有權,其他為土地所有者所有;傳統的私人土地中的礦產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要進行礦產的勘探和開發,除有合法的礦產所有權外,還必須得到南非礦產能源部頒發的勘探和采礦許可證。勘探許可證,有效期為12個月,期滿前1個月,可提交書面申請換取新的勘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獲得者原則上享有地表和水的使用權,但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權利金和補償金,對公有土地需繳納不超過5%的可協商的權利金;對私人土地需雙方協商繳納一定數額的補償金,無法達成協議時根據《仲裁法》裁定。
加拿大:礦產資源屬聯邦和省兩級所有,西北及有空地區礦產資源、大陸架資源和鈾礦資源屬於聯邦所有。土地既有聯邦所有,也有省所有,還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社區或私人所有。在聯邦所有的土地上勘探、開采,礦業權人要與土地所有者談判,達成協議,如在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可申請政府協調。公司為了獲得土地准入,要同當地居民進行復雜的談判。政府為了說服土地所有者讓出土地,有的還要將權利金收入分一部分給土地所有者。法律規定,公司申請采礦權時,必須同時提供礦區環境評價報告和礦山閉坑復墾環境恢復方案。由政府環境、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專家論證,在礦山環境評價報告與閉坑復墾方案通過後,公司必須嚴格執行。
澳大利亞:所有的國有土地均可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或租得勘查或開採的土地使用權;國家公園、國有森林、木材保留地、水源保留地、土著居民後裔保留地除少部分以外,是不允許授予采礦租約或一般用途的租約的;海灘、海床、國內可通航水域下的土地及保留下來的作為城市區域的土地,經公共事務部長的書面許可才能進行有條件和期限的采礦;在私人土地上采礦要經所有人和佔用人的書面同意達成協議。《澳大利亞礦業法》規定,如果在某一特定區域內進行大規模的采礦,公共事務部長要在《政府公報》上發布通告,宣布位於通告規定區域的土地,不得再提出勘探許可證申請或授予勘探許可證。為便於地表采礦作業,采礦承租人需對地表申請取得一般目的租約,以達到對土地的排他性佔有,安裝、放置和操作與采礦作業有關的機械;放置從上述采礦租約所授予的土地中得到的礦物或礦渣;將土地用於與采礦作業直接相關的其他目的。
美國:按照美國礦業法,對可租用礦產,要取得公有土地上的煤、油氣、油頁岩、硬瀝青、磷酸鹽、鉀鹽和鈉的采礦權,必須持有內政部頒發的執照和許可證,並與土地管理局簽訂租約,履行租約條款(包括支付各種款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有土地上必須從事勘查和開發,保護資源和環境等)。在既得土地中,要獲得采礦許可證,必須首先獲得土地管理局授予的租礦權與公有土地的使用權(指用在架設管線、道路、電路等的許可權)。要獲得非競爭性或優先權租約,在擁有勘查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土地中必須發現「有價值的礦床」,即能夠證明存在「商業儲量」。在收到優先權租約申請書以後,土地管理局授權的官員,在地質調查所礦山督察員的幫助下,將進行技術檢查和環境分析。在租約出租之前,內政部長將在受采礦影響的地區召開公眾聽證會,經過縣辦的報紙上連續登載3個星期後,租約才能被確定、發布,否則不能出售租約。
對可標定礦產,申請特許采礦權最基本的要求是,發現可以開采並可以銷售獲利的有價值的礦產。頒發最終的礦產登記的證書之前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按規定連續出版公布申請證明和公布聲明;交訖捐稅和規定費用;交訖購買資金。
采礦租約期滿可申請延續,每20年延續申請一次。20年期滿時,承租人必須收到續約通知後30天內提出意見,否則表示承租人同意續約上的承租項目。當勘查許可和采礦租約終止時可以解除土地租約。
法國:探礦權的取得包括3種情況,申請授予排他性勘探許可證,由地表權人或徵得地表權人的同意向省長申請,若未經地表權人同意可由礦業部長批准並催告地表權人表示意見後進行。
4 明確礦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推動礦區土地復墾的進程
目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率只有10%左右,相對美國、德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復墾率在80%以上有很大的差距。為加速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的進程,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尋求新的突破。
(1)明確礦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過程中應明確礦地使用權的取得、使用程序,礦地佔有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礦地使用權與地上權、農地權的關系及協調機制。
(2)理順礦區土地復墾投資與收益分配的關系。修改《土地復墾規定》,進一步強化「誰破壞、誰復墾、誰受益」的管理思想,理順復墾投資與收益分配的關系,加快礦區土地復墾進程。
(3)總體規劃,分類指導,有序推進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我國待復墾礦區近400萬公頃(6000萬畝),而且還在以每年2萬公頃(30萬畝)的速度遞增。按照平均投入2萬元/畝左右,完成全國礦區土地復墾的投入即達1.2萬億元,如此大規模的投資活動,面對的又是各種各樣的待復墾土地,必須做好規劃,統籌安排,協調各方面力量,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