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一條在海南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另按應納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不同行業分別給予優惠,其中:
(一)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徵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三)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四)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為了加快其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經海南省財稅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快速折舊辦法。
第三條外商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如果再投資用於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被省政府確定為技術先進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預提所得稅。
第四條進出口優惠政策
(一)進口優惠政策
1.對1998年1月1日以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符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除《外商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出口優惠政策
除國家規定必須征稅的硅鐵、錫砂外,外商投資企業、國內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或利用內地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產品,免徵出口關稅。
第五條海口保稅區優惠政策。中外投資者均可在保稅區依法成立貿易性和非貿易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運輸、房地產開發、進口商品展示。經批准,可在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機構。上述企業、機構除享受海南特區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以下主要優惠政策:
(一)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區內進出境的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加工貿易貨物實行備案制。
(二)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庫及倉庫設施所進口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3.企業進口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4.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保稅貨物管理,復出口予以免稅;貨物存儲時間不受限制。
5.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出口,予以免稅。
(三)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辦理手續,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
(五)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
(六)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製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征稅。
(七)企業為生產加工而進口的原材料不受數量限制,免設保證金台賬,經批准可以委託區外加工。
(八)保稅區企業可設立外匯帳戶,經營所得外匯收入可保留現匯,周轉使用。外國經營者所得、外籍員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辦理納稅等手續後可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外幣在區內計價結算和流通。
(九)保稅區設立「企業發展獎勵基金」,獎勵、扶持區內企業發展。其考核獎勵的主要指標:一般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工業企業,分別按企業繳納增值稅額的10%和12%、地方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除外)稅額的18%和25%獎勵;商業企業和其他行業企業,按企業繳納增值稅額的8%、地方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除外)按交納稅額的15%獎勵;對納稅大戶企業(指年繳納增值稅800萬以上的企業),繳納增值稅額超出800萬元部分,按15%獎勵。
(十)高新技術企業入區購買土地,按標准地價的85%收費,可實行分期付款;租用保稅區的土地、廠房、倉庫、辦公場所按標准價85%收費。其他行政事業規費以海口市現行規定為准,高新技術企業按80%收取,一般企業按90%收取。
第六條高新技術信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經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並經稅務部門核準的信息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從事生產開發性的信息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為技術先進的企業,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對從事商業經營其他性質的信息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減半免徵所得稅期滿後,當年產品出口額達至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四)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從事信息產業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徵所得稅。
(五)信息企業從事信息產業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30萬元以上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 第十一條投資本市鼓勵的工業項目、公用事業項目、科教文衛項目,其新建生產經營場所,免交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屬本市鼓勵的特色旅遊項目、優勢商貿業項目,其新建、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減半收取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第十二條信息企業和高新技術信息項目新建、新購置生產經營場所,免收報建費。
第十三條海南外來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國發〔1988〕23號文件第二十二條規定:「凡出口產品70%以上,不涉及國家配額的出口型項目,開發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旅遊設施的外商投資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不涉及國家出口配額的,由海南省自行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十四條經濟機構的派出審批權。國發〔1988〕23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海南省向外派出貿易機構和旅遊機構,到海外辦企業,均授權海南省審批,同時報外交部或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五條允許外來投資者購買、參股經營或承包、租賃經營海南的國有企業(特殊行業除外)和其它各類性質企業。
第十六條對技術先進型及產品出口型的外來投資企業,除稅收方面優惠外,在用地、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十七條經醫葯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鑒定為高新技術的國家一、二類新葯品的投資項目,免交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
第十八條鼓勵醫葯企業、科研院所和醫葯科技人員以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按規定評估後,技術投資占注冊總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到35%。企業被批准上市發行股票後,其技術入股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投資和購房入戶。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三號令規定,為在海口市投資、購房及向本市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捐贈的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三資」企業、我國公民、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提供將其戶口或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戶口遷入為海口市城市戶口優待。
㈡ 保稅倉庫收費標准
這個收費就看每個地方保稅倉庫了,還有看你是租什麼樣的倉庫了,有樓層倉、平倉,還有恆溫倉、冷凍倉,普通倉等價格都不一樣的。
凡已就保稅運輸呈交報告者,或依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2款已獲得批准者,在貨物運抵目的地之後,應當依照關稅廳廳長規定的條件,立即向到達地海關關長報告。
第一百三十條[保稅運輸的指定運輸路線] 為保護和控制處於保稅運輸狀態下的貨物,如有必要,海關關長可以依據關稅廳廳長規定的條件,限定保稅運輸的行經路線。
保稅運輸應當在關稅廳廳長確定的期限內完成;但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形造成延誤的,海關關長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延長該期限。
㈢ 工業廠房倉庫物業費有沒有規定的標准
工業園區的物業費分2種收費方式:
1、一般的辦公樓、宿舍等等,按照面積收費。
2、廠房、車間、園區、庫房等,按照工作量核算費用收取。
《物業收費規定》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3)保稅區工業廠房怎麼收費擴展閱讀:
物業收費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㈣ 西安保稅區的收費標准
問題不清晰啊,是入駐企業需要的費用,還是提供某種服務的企業需要的操作費用啊
㈤ 工業園區廠房物業管理收費標准
住宅小區國家有明確的服務標准及收費管理,但其他物業項目就是市場機制了。 工業園區的物業管理需求不同,服務標准不同,是雙方自由協商的市場價格。但是,作為產權單位或服務需求方,應該從園區的長遠規劃、設備使用等綜合考慮服務要求,進而合工業園區廠房物業管理收費標准
㈥ 工業 廠房交易中需要交哪些稅、費
稅 :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房屋買賣契稅按成合同交額的3%繳納;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房屋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和財稅[2008]174號,單位房轉讓營業稅按差額的5.6%繳納(單位自建房無發票按全額繳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按增值的比例繳納(增值50%以內按30%,增值100%以內按40%,增值200%以內按50%,增值200%以上按60%);
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和《中的所得的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境內單位轉讓房產,由單位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企業所得稅按合同金額的2.5%預征(企業所得稅交國稅的企業在交易時可不交)。
費:1、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非住宅交易費每平方10元(交易雙方各半);
2、房產登記費550元/幢;
3、印花稅0.1%(雙方各半);
4、土地登記費0.08元/平米;
5、 土地交易費3元/平米(雙方各半)。
㈦ 在保稅區租一個廠房就是保稅庫了嗎,會比在保稅區外租保稅庫便宜嗎
保稅區內設立保稅倉庫除了在區內租賃廠房以外,還需要向主管地海關申請該租賃地為保稅倉庫,一般由主管地海關保稅科監管。保稅區內租賃費一般比區外貴。
㈧ 上海保稅區倉儲的費用問題
1,這要看你是選擇放在哪一個倉庫的,各個倉庫的收費是有差異的;
2,一般來說,會產生的費用有:進區、出區報關費,場站費、商檢費還有倉庫的費用(倉儲費、力資費)等;
3,具體建議咨詢你在保稅區中的倉庫。
㈨ 工業園區物業管理收費標准
一、工業園區物業費標準是怎樣的?
工業園小區物業費:0.0元/平米·月。
二、物業管理費項目構成
(一)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三)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四)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七)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八)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九)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十)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十一)節日裝飾的費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十四)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十五)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㈩ 保稅區存放貨物能放多久怎樣收費具體怎樣操作謝謝啊
可以長期存放的,貨物到港後報關進保稅區就可以存放進保稅倉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