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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工業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2-05-05 06:17:17

❶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怎麼樣,學暖通的,女生去,工作環境,工作發展。求高人指點。

青島三利集團,就一個騙子集體,靠騙員工入職抵押金致富的企業,裡面非人道管理,比監獄還慘,吃的10元快餐標准,讓你按手印,說你吃的是68元標准,住的是水泥房,裡面黑暗潮濕,而且一個屋最少8人,多的能擠10多個,工作服2天破洞,市場上就這逼質量的白給都不要,三利要賣你150,一天工作10多個小時還要搞軍訓,年底要開年會成宿開,不讓睡覺,打瞌睡就罰錢200起,等你過三個月無法忍受提出辭職的時候你會發現你他媽一分工資沒有還倒欠三利數千元,媽逼的張明亮老逼頭子。別再坑害一批又一批的人了。

❷ 青島三利集團怎麼樣 簽合同簽幾年 簽合同是否交押金(知道的朋友進)急需

青島三利集團座落在美麗的海濱城市——青島,是集科研開發、工程設計、生產安裝、調試服務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集團下設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十多個子公司。「走前面沒有人走過的路,做前面沒有人做過的事,追求極少數」,三利自主研製的無負壓給水設備,改變了國家供水條例,開創了二次供水的一場革命。2008年經國家批准,全國無負壓給水設備標准化專業技術委員會設立在三利集團,無負壓設備給水行業標准由三利獨家編寫並由建設部發布實施。

三利的發展定位是「百年鐵飯鍋、三利大家庭」企業。三利的工作標準是「高精細嚴」,「高的標准一般人達不到,嚴的標准一般人接受不了」。三利認為「高質量的產品是高素質的人干出來的,不合格的產品是不合格的人干出來的」,要求員工先做人後做事, 「轉變常人常規常做法那些先天性本能意識,樹立超凡脫俗才能幹大事的觀念」。

三利2000年搬遷到青島,八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了50倍,08年突破了5個億,因發展需要三利又征地1000畝建立「三利工業園」......(網址: http://www.sanli.cn)
一、基本錄用條件:
1、不是社會上大多數普普通通意識的一般人、二般人,而是三般人以上的人;
2、思想意識端正、品德高尚,認可公司獨特的管理理念,同意公司入職條件,願意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
3、為人做事誠實,講究信譽,會用大腦工作的,對公司有一定承諾的人;
4、有事業心,眼光長遠,能在一個地方長久穩定的發展;
5、認可公司特許的入職要求,能轉化思想意識的人;
6、先人後己、任勞任怨、忠心耿耿、默默奉獻、按勞取酬、問心無愧的人;
7、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精一行,對工作要研究深入做事到位;
8、不是那種穿奇裝異服、留怪異發型、追求所謂個性的人。
二、優先錄用條件:
1、認可公司的管理理念,接受公司的一切要求,迫切加入者;
2、家在農村想發展自己,體現自我實現價值的人;
3、孝敬老人,想讓老人過上安定的日子,安度晚年的;
4、家庭責任感強,想讓愛人和孩子有一個生活和就學環境好的人;
5、忠於朋友,講信譽,有時間觀念的人;
6、想長期穩定發展,第一次簽訂合同不低於15年的。
三、以下條件人員免談:
1、眼前利益、短期行為、占不了便宜就覺著吃了虧的人;
2、只顧自己、不管別人、不講信譽、吃裡扒外、不想付出、只要回報的人;
3、不能正確定位自己、自以為是、眼高手低、好高騖遠的高學歷者和名牌大學生;
4、國有企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從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難以轉變思想的人;
5、五年內累計跳槽3家以上企業的。
四、福利待遇:
1、忠實完整履行勞動合同者,在合同期間衣、食、住、洗衣、理發、洗浴等日常費用由公司承擔;
2、得到公司認可的管理人員、技術骨幹、業務骨幹以及其它崗位的骨幹人員,給予分配高檔單元樓房,辦理落戶,解決子女入學,攜帶家屬並安排工作;
3、在企業長久穩定發展並有突出貢獻的骨幹員工可享受企業期權股份。
進公司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至少簽訂15年勞動合同;
二、繳納2萬元作為伙食抵押金,待合同完整履行以後,全額加利息退還。

❸ 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的經濟狀況如何

高陽縣是著名的紡織之鄉,明朝末年已經有300多年的歷史。近幾年,高陽縣建設了佔地3500畝的紡織工業城,以及三利工業園區、邢南毯業園區,形成了「三城兩區」為框架的產業集群發展新格局,在鄉鎮建設了17個佔地100畝以上的村級工業小區。高陽縣有固定資產10萬元以上的紡織企業近4000家,涉及紡織業的從業人員20餘萬人。高陽縣1997年被河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河北省紡織總會授予「河北省紡織強縣」稱號;2002年8月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十大特色產業縣」;2005年初被國家特色經濟研究會授予「中國毯業之鄉」榮譽稱號;7月份被授予「中國紡織基地縣」榮譽稱號。產品行銷20多個省(市、自治區),出口到東南亞、歐、美、非洲、澳大利亞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年出口創匯5000多萬美元.
整體來說高陽的經濟狀況還是很不錯的,不過在報紙上還是見到過需要幫助的學生,我是安新的,現在我們鄉的經濟就是受高陽的影響,基本是紡織是主導的產業,有的村經濟條件很不錯,在96年的時候就已經是小康村了

❹ 誰了解青島三利集團 有人在裡面干過嗎

單單從青島三利集團企業文化(三利人以敢為人先的精神,走前面沒有人走過的路,做前面沒有人做過的事)方面,青島三利集團還不錯

青島三利集團創建於1992年,坐落在美麗的海濱城市——青島,集團總部佔地130畝,正在規劃之中的三利工業園佔地一千畝,職工近二千人;

下設國內最大的專業供水設備公司——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開發、工程設計、生產安裝、調試服務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

(4)三利工業怎麼樣擴展閱讀:

青島三利集團發展狀況:

集團在全國建立了八十多個營銷分公司,產品已遍布全國各地。三利的無負壓給水設備以它環保、節能、安全等顯著特點廣泛地用到國家機關、各類住宅、加壓泵站、酒店、學校、醫院等。

作為國內供水設備的領軍企業,三利集團主持編寫了《無負壓給水設備》、《微機控制變頻調速給水設備》《無負壓一體化智能給水設備》、《不銹鋼卡裝蝶閥》等4項行業標准,全國城鎮給水排水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無負壓供水設備分技術委員會在三利設立。

確立了三利集團在中國二次供水行業龍頭企業的地位,引領著中國二次供水行業的發展。由三利主持編寫的《無負壓管網增壓穩流給水設備》國家標准已於2011年正式發布實施。

❺ 青島三利集團 這個單位怎麼樣 有沒有在職的員工進來說說啊 我是應屆大學生 考慮是否簽約這家單位!

自己搜青島三利民事判決書
徐鵬飛、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2民終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煙台市牟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東二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鵬飛、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麗斯酒店)、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鵬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劉艷紅,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繼紅,上訴人三利集團、被上訴人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鵬飛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利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事實錯誤。關於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的焦點問題是預獎勵金,一審法院對預獎勵的真實性、性質、應否支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最終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未達到預獎勵憑證中載明的支付條件的論斷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僅僅以員工簽有預獎勵憑證為由認定預獎勵金不屬於勞動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中徐鵬飛主張三利集團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資19389元,應屬所謂的預獎勵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應足額全部發放給徐鵬飛。而一審法院僅酌定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對徐鵬飛工資總額的錯誤認定,也導致一審中要求三利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發生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是23597元[3371元×7個月],一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個月]。二、一審法院對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裡,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性質上屬於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應支付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予支持。而一審法院以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項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徐鵬飛在一審中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審法院僅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審法院認定三利集團收取徐鵬飛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是錯誤的。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莫麗斯酒店與三利集團系關聯企業,徐鵬飛由三利集團安排至莫麗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徐鵬飛與莫麗斯酒店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是錯誤的。因此,莫麗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就餐預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以不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不予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處理范圍,錯誤。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交納慈善基金的名義,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直接扣除徐鵬飛的工資,並非徐鵬飛自願交納。而且,慈善基金交納後三利集團對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沒有對徐鵬飛進行過公示,徐鵬飛根本不知道被剋扣的所謂"慈善基金"去了哪裡。所以,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團剋扣徐鵬飛工資的行為,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支持徐鵬飛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請求。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在審理認定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根據預獎勵憑證的背面《聲明》載明的內容,預獎勵金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錯誤。二、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當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三、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1、徐鵬飛職時就簽訂了"青島三利集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因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所以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但公司可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員工,承擔其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作為對員工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獎勵。若勞動合同期限無論何種原因未履行完畢的,不為其承擔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其與莫麗斯酒店餐費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就簽訂了"就餐合同書",且其個人寫了"先行就餐申請",先行交納2萬元給莫麗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由徐鵬飛和莫麗斯酒店結算,與三利集團無關。且就餐合同書中第二條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四、三利集團從未強制要求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從未從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五、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故三利集團不應當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依據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以合法解除與徐鵬飛的勞動合同關系,並張貼公告,且已電話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三利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三利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不欠付徐鵬飛工資,且一審法院亦認定預獎勵金並非是工資,而是工資之外的附條件的一種額外獎勵金,故一審法院超出徐鵬飛訴訟請求,應予以撤銷。2、一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預獎勵金憑證的背面《聲明》中已明確載明:預獎勵是對職工附條件給予的額外獎勵,聲明中第2)條載明: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類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第6)條載明:被獎勵人不管什麼情況和什麼原因(以沒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等為理由離職的)只要中途離職的,本獎勵一律無效。第5)條載明:如被獎勵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或違反廠規廠紀被公司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處理的,本獎勵無效。且在正面的"預獎勵有效條件"中明確載明:"被獎勵人達到以下條件預獎勵才能有效,否則無效: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依然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可見預獎勵金性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結合自身高科技專利產品的保密性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獨創的經營激勵機制,符合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制定經營體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理應得到社會提倡和國家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按照職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也干擾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合法經營體制,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二、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單位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這有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可以證實。但是徐鵬飛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偽造的(報告書上的公章與三利集團的公章不相符),存在違法情形,不應採信。三利集團未為徐鵬飛出具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答辯稱,一、三利集團對預獎勵金的載明對抗國家勞動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能約束徐鵬飛。預獎勵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徐鵬飛離開三利集團系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但未提交任何落實意見。一審認定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予以採納正確。三利集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三、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其無證據證明已經安排徐鵬飛休過帶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陳述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徐鵬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鵬飛提交華夏銀行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稱,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數額是銀行交易明細中記載的已發工資加上每月扣除的預獎勵工資,合計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3371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徐鵬飛提交獎勵憑證三十三張,據此證明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9389元工資。三利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便該證據為真,也不能證明該部分款項是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扣留的。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該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履行完畢合同期限連續工作滿二十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是無效的。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處工作不滿二十年,且已離職,我公司不應支付該筆費用。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關於該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稱該預獎勵按照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稱預獎勵是根據應發工資一定比例計算,本質是附條件的獎金。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不向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預獎勵的返還主張權利。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關於證據真實性的落實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

❻ 國家新媒體產業基地三利工業園,這個地方是什麼街道

如果想從事新媒體行業,我覺得還是使用企鵝號比較好,自媒體號目前的話應該企鵝號待遇最好(它有推廣活動),你隨便找個搜索引擎去搜索一些企鵝號,找到它的官網,按照提示去注冊就行了,有了企鵝賬號就可以通過廣告分成(流量主)基本條件要滿足才可以開啟.滿足條件後,可以看到自己的左側有個收益,點擊流量主,通過流量主,說明了你在平台上有收入了,達到開能流量主的標准就可以了。「收益的高低」,只要過了流量主後,收益是每天都會顯示的,

❼ 請問青島三利集團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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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鵬飛、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2民終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煙台市牟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東二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鵬飛、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麗斯酒店)、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鵬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劉艷紅,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繼紅,上訴人三利集團、被上訴人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鵬飛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利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事實錯誤。關於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的焦點問題是預獎勵金,一審法院對預獎勵的真實性、性質、應否支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最終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未達到預獎勵憑證中載明的支付條件的論斷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僅僅以員工簽有預獎勵憑證為由認定預獎勵金不屬於勞動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中徐鵬飛主張三利集團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資19389元,應屬所謂的預獎勵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應足額全部發放給徐鵬飛。而一審法院僅酌定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對徐鵬飛工資總額的錯誤認定,也導致一審中要求三利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發生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是23597元[3371元×7個月],一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個月]。二、一審法院對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裡,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性質上屬於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應支付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予支持。而一審法院以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項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徐鵬飛在一審中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審法院僅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審法院認定三利集團收取徐鵬飛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是錯誤的。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莫麗斯酒店與三利集團系關聯企業,徐鵬飛由三利集團安排至莫麗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徐鵬飛與莫麗斯酒店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是錯誤的。因此,莫麗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就餐預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以不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不予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處理范圍,錯誤。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交納慈善基金的名義,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直接扣除徐鵬飛的工資,並非徐鵬飛自願交納。而且,慈善基金交納後三利集團對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沒有對徐鵬飛進行過公示,徐鵬飛根本不知道被剋扣的所謂"慈善基金"去了哪裡。所以,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團剋扣徐鵬飛工資的行為,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支持徐鵬飛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請求。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在審理認定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根據預獎勵憑證的背面《聲明》載明的內容,預獎勵金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錯誤。二、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當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三、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1、徐鵬飛職時就簽訂了"青島三利集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因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所以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但公司可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員工,承擔其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作為對員工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獎勵。若勞動合同期限無論何種原因未履行完畢的,不為其承擔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其與莫麗斯酒店餐費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就簽訂了"就餐合同書",且其個人寫了"先行就餐申請",先行交納2萬元給莫麗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由徐鵬飛和莫麗斯酒店結算,與三利集團無關。且就餐合同書中第二條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四、三利集團從未強制要求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從未從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五、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故三利集團不應當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依據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以合法解除與徐鵬飛的勞動合同關系,並張貼公告,且已電話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三利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三利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徐鵬飛在三利集團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按照職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也干擾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合法經營體制,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二、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單位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這有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可以證實。但是徐鵬飛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偽造的(報告書上的公章與三利集團的公章不相符),存在違法情形,不應採信。三利集團未為徐鵬飛出具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答辯稱,一、三利集團對預獎勵金的載明對抗國家勞動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能約束徐鵬飛。預獎勵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徐鵬飛離開三利集團系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但未提交任何落實意見。一審認定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予以採納正確。三利集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三、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其無證據證明已經安排徐鵬飛休過帶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陳述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徐鵬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2、徐鵬飛提交華夏銀行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稱,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數額是銀行交易明細中記載的已發工資加上每月扣除的預獎勵工資,合計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3371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徐鵬飛提交獎勵憑證三十三張,據此證明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9389元工資。三利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便該證據為真,也不能證明該部分款項是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扣留的。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該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履行完畢合同期限連續工作滿二十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是無效的。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處工作不滿二十年,且已離職,我公司不應支付該筆費用。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關於該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稱該預獎勵按照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稱預獎勵是根據應發工資一定比例計算,本質是附條件的獎金。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不向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預獎勵的返還主張權利。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關於證據真實性的落實意見。

❽ 青島三利集團怎麼樣啊

摘要 親 您好 青島三利集團是個很好的公司 青島三利集團創建於1992年,坐落在美麗的海濱城市——青島,集團總部佔地130畝,正在規劃之中的三利工業園佔地一千畝,職工近二千人,下設國內最大的專業供水設備公司——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開發、工程設計、生產安裝、調試服務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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