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w0物流用地適用工業樓宇轉讓辦法嗎
cannot live harmoniously with
2. 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費可否計入所得稅成本扣除
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費可以計入所得稅成本扣除。
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在相關部門依法徵收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後,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按照《辦法》及細則的規定代為收取。房地產登記機構的代收費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
3. 深圳工業樓宇轉讓免繳增值收益
21日,深圳市規劃與自然資源局召開「工業樓宇轉讓政策」新聞通氣會,公布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市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管理辦法》。記者獲悉,《管理辦法》將從2月1日開始實施,將取消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完善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規則,並規范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用房受讓人資格條件。
深圳報業集團資料圖
另外,《管理辦法》實行再轉讓時間限制。為了防止工業樓宇頻繁轉讓影響產業發展的穩定性,結合深圳市產業發展周期,《管理辦法》規定工業樓宇分割轉讓後5年內不得再轉讓。
《管理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實施的《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及其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4. 深圳新規:工業及配套用房轉讓將無需繳納增值收益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1日召開媒體通氣會稱,《深圳市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以落實國家「減稅降費」要求,改善深圳營商環境,保障產業發展空間,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其中重要的一條是取消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增值收益。
該《管理辦法》有效期5年,2013年至今實施的《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試行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副局長王愛朝表示,該《管理辦法》是由《試行辦法》修訂後形成的。《試行辦法》在盤活產業空間資源、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規范工業樓宇受讓對象、城市發展利益共享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已經難以適應當前深圳優化營商環境、產業空間節約集約利用的實際需要。
據其介紹,《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增值收益,將大大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明確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限制條件,有助於規范產業空間合法流通,並保障「工改工」項目積極性;進一步規范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宿舍受讓人資格條件,有利於抑制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產業空間類住宅化;強化產業監管,建立了從土地供應到後續監管的全鏈條產業監管機制;設定了過渡政策,確保政策有效銜接,《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簽訂轉讓合同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工業物業,不需繳納增值收益。
據悉,深圳全市適用該《管理辦法》政策的現有合法工業物業建築面積約1.8億平方米。(完)
5. 工業樓宇轉讓不需繳納增值收益
【深圳商報訊】(記者 江南鸞 實習生 黃婕)1月21日,記者從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獲悉,《深圳市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深圳市政府同意正式印發。《管理辦法》取消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增值收益、完善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規則、規范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用房受讓人資格條件、強化產業監管、設定過渡政策,以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改善營商環境,保障產業發展空間,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管理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辦法》明確,「工業樓宇」,是指在工業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興建的用於工業生產、研發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配套用房」包括工業用地上為工業生產、研發提供配套服務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工業生產、研發提供配套服務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等。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方面介紹,為了抑制產業空間炒作、實現城市發展利益共享,2013年政策規定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在當時歷史背景下,收取增值收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值收益制度對抑制產業空間炒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我市經濟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繼續收取增值收益不符合國家「減稅降費」、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要求。因此,《管理辦法》取消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增值收益,這將大大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切實落實國家「減稅降費」的要求。
規范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宿舍受讓人資格條件,有利於抑制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產業空間類住宅化。
對於工業樓宇受讓人資格條件,《管理辦法》要求,一級工業區塊線內工業樓宇的受讓人應符合《深圳市工業區塊線管理辦法》的要求,須是從事製造業的生產、研發、設計等環節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並有3年以上合法納稅記錄(或投資方有合法納稅記錄)。同時允許區產業部門結合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工業樓宇具體的准入條件或者准入產業目錄。
對於工業配套宿舍的受讓人資格條件,《管理辦法》要求,受讓人須為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區內持有廠房(不少於1000平方米)或者研發用房(不少於300平方米)的企業。且該企業購買配套宿舍後,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總面積不得超過該企業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區內持有工業樓宇建築面積的30%。
值得關注的是,為了防止工業樓宇頻繁轉讓影響產業發展的穩定性,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周期,《管理辦法》規定工業樓宇分割轉讓後5年內不得再轉讓。
6. 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怎麼繳
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費可以計入所得稅成本扣除。工業樓宇轉讓增值收益,在相關部門依法徵收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後,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按照《法》及細則的規定代為收取。房地產登記機構的代收費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
7. 光明峰薈公寓工業產權可以購買有問題嗎
光明峰薈是工業用地,工業樓宇轉讓,後續繳納的稅費是非常高的,可以參考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辦法(試行)實施細則裡面的內容),建議不要買,如果要買的話,最好不要下定金,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然開發商不退定金,要打官司,鬧到法院。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於工業樓宇轉讓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來源: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 2014-08-15 09:22 編輯:邱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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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深府辦〔2013〕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深規土〔2013〕721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有效促進工業樓宇資源的有序流轉,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工業樓宇及配套設施受讓人資格限制以及轉讓增值收益收繳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業樓宇及配套設施的受讓人應當是經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但《細則》第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以及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單身公寓、辦公式公寓、公寓式辦公、商務公寓等)的工業樓宇配套設施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實施前已轉讓並辦理登記且不屬於《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二)本通知實施前已簽訂預售合同並備案且不屬於《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三)經房改部門批准被納入房改范圍的;
(四)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二、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業樓宇及配套設施首次轉讓的,按照下列方式繳交增值收益:
(一)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可以分割轉讓而分割轉讓的,或者整體轉讓而整體轉讓的,免繳增值收益;
(二)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轉讓或者未明確可以分割轉讓,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分割轉讓的,按照下列方式繳交增值收益,並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中予以明確:
1.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五年內轉讓的,按照《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繳交,無法提供工程造價或者扣減稅費的相關憑證導致增值收益無法正確計算的,按照成交價格或者計稅參考價格(取價高者)的百分之五繳交;
2.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五年後轉讓的,免繳增值收益。
三、城市更新改造後形成的工業樓宇及配套設施首次轉讓的,屬於配套設施的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地價標准計收地價,免繳增值收益;屬於工業樓宇的部分,增值收益按照《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方式繳交,無法提供工程造價或者扣減稅費的相關憑證導致增值收益無法正確計算的,按照以下累進方式繳交:
(一)成交價格或者計稅參考價格(取價高者)未超過二萬元/平方米的部分,免繳增值收益;
(二)成交價格或者計稅參考價格(取價高者)超過二萬元/平方米但未超過四萬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繳交增值收益;
(三)成交價格或者計稅參考價格(取價高者)超過四萬元/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繳交增值收益。
《辦法》實施前已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城市更新項目,其改造後形成的工業樓宇及配套設施首次轉讓的,項目實施主體可以項目整體為單位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繳交增值收益:
(一)按照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市政府工業樓宇轉讓有關規定進行分割轉讓的,非自用部分免繳增值收益;自用部分分割轉讓的,須符合《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並按照《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補繳地價後,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方式繳交增值收益;
(二)按照《辦法》及《細則》關於城市更新項目的規定進行分割轉讓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繳交增值收益。
四、已轉移登記的工業樓宇及配套設施,自轉移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轉讓的,按照《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方式繳交增值收益;無法提供工程造價或者扣減稅費的相關憑證導致增值收益無法正確計算的,按照成交價格或者計稅參考價格(取價高者)的百分之五徵收。
已轉移登記的工業樓宇及配套設施,自轉移登記之日起五年後再轉讓的,免繳增值收益。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