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偷倒工業垃圾怎樣處罰
法律分析:偷倒工業垃圾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會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處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時,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偷倒工業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由當地的環保部門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向偷倒工業垃圾的個人請求賠償損失。而賠償的數額就需要看,偷倒行為造成的污染大小和恢復環境原狀的難度。偷倒工業垃圾,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定罪標准,就屬於構成犯罪,當地的人民法院會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行為人必須繳納一定的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行為人甚至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2. 偷倒工業垃圾會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偷倒工業垃圾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會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處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時,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偷倒工業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由當地的環保部門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向偷倒工業垃圾的個人請求賠償損失。而賠償的數額就需要看,偷倒行為造成的污染大小和恢復環境原狀的難度。偷倒工業垃圾,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定罪標准,就屬於構成犯罪,當地的人民法院會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行為人必須繳納一定的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行為人甚至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 偷倒工業垃圾會怎麼處罰
1、傾倒危險廢物違反了國家規定。
2、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
3、傾倒危險廢物較輕的的會處於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4、構成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相關行政處罰規定,可對偷倒有毒工業廢渣的企業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責令企業限時整改,嚴格按規范處置生產中產生的固廢,完善固廢處置台賬清單,並做到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污染物達標排放。
情節嚴重時,可上升刑事責任,犯環境污染罪。
傾倒危險廢物違反了國家規定。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傾倒危險廢物較輕的的會處於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 對私自偷倒處理建築垃圾怎麼處罰
偷倒裝修垃圾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對於將裝修建築垃圾傾倒在城市道路上的行為,可以污染環境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的認定
這里要區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范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5. 偷倒工業垃圾會怎麼處罰
偷倒工業垃圾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會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處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時,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偷倒工業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由當地的環保部門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向偷倒工業垃圾的個人請求賠償損失。而賠償的數額就需要看,偷倒行為造成的污染大小和恢復環境原狀的難度。偷倒工業垃圾,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定罪標准,就屬於構成犯罪,當地的人民法院會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行為人必須繳納一定的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行為人甚至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