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業用地轉住宅用地流程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轉住宅用地要求十分嚴格,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需要土地部門的領導簽字意見。
1、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土地徵用、劃撥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❷ 工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手續怎麼辦,需要補土地出讓金嗎
工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需要經過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改變用地性質,價格與此地塊價格有關,沒有明確的標准,各個地市也不同。
不過一般由政府部門邀請估價機構對變更後土地進行估價,根據估價結果與原始工業用地價格進行對比,差值就是變更後應該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數額。
(2)城區工業用地怎麼轉建設用地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特點: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土地出讓金准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資源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
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
❸ 工業用地能否轉住宅用地如何轉為住宅用地
按照政策已全部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待開發商業用地,是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在符合規劃和有關規定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審批轉型為商品住宅用地,但需要重新核定出讓價款。
按照政策已全部繳清 土地出讓金 的待開發 商業用地 ,是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在符合規劃和有關規定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審批轉型為商品 住宅用地 ,但需要重新核定出讓價款。
工業用地 能否轉為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如何轉為住宅用地?
工業用地能否轉為住宅用地?
1、工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目前很難了,不過只要你關系夠硬,還是有操作空間的,在以往這種例子並不少見。很多開發區的操作模式就是先以工業用地地價拿下,然後再通過關系更改為住宅或商業用地。
2、工業用地上的住房,必須要轉變土地性質才能上市交易。否則可能存在非法操作,因為土地性質一般很難發生變更。
3、工業用地上的房子拿來當住宅使用,這種做法沒有按實際用途進行操作,可能會有風險。
4、在正常交易之前,這塊土地必須先由工業用地轉變為經營性用地。並且,土地變更必須先在規劃用途上進行確定,然後需要重新進行招拍掛。
5、變更土地性質後的房產,如果已經獲得 房產證 ,還是能夠正常過戶的。
6、只是土地性質需在國土局轉,變更之後土地性質仍保持工業用地性質。
工業用地如何轉為住宅用地?
1、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需要土地部門的領導簽字。
2、如果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 招標 、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按 市場價格 補交差價就可以了,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3、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對這一原則的理解程度和政策執行方式都不盡相同,比如規定對這類土地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招拍掛),又如只要按經認可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出讓金即可進入市場等。
4、必須招拍掛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由於使用權已經被買斷,因此強制性要求招拍掛的做法不妥當,有違 物權 的基本准則;但如果是 劃撥用地 ,那政府就完全有權利要求進入有形市場公開交易。
5、《國務院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 建設用地 管理的通知》第四點的部分原文: 協議出讓 的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招標拍賣 掛牌出讓 。
6、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以上就是“工業用地能否轉為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如何轉為住宅用地”的全部內容,對於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城市規劃限制條件的,補地價的數額理論上等於改變後的地價與改變前的地價之差。憑變更的規劃到國土部門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並補交土地出讓金。
❹ 工業用地轉讓流程
法律分析: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
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的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❺ 工業用地轉成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怎麼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是可以的,根據該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第16條也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由於各地的執行政策不一,國土資源部在今年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對此問題再次作出了明確,在該規范第4. 3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中,國土資源部規定,如果出讓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對於出讓地變更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對於出讓地申請變更用途應當採取招拍掛形式。
所以你們應該先向規劃局遞交變性申請報告,接下去就是公關的問題了。規劃局簽批以後,後面的手續和流程他們會告訴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