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構築物佔地面積和總建築面積區別是什麼
一、建築佔地面積是指建築物、構築物佔地面積的簡稱,包括建設項目全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佔地面積。建築佔地面積的數據是土地利用系數計算的依據。
二、總建築面積是指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單棟或多棟建築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層建築面積之總和,包含實用面積和公攤面積。
建築佔地面積,佔地面積含義有:
1、對於建築物而言,佔地面積是指建築佔地面積物所佔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一般按底層建築面積。通常用於計劃地塊的建築密度,
2、可以指到手的空白地皮的平米面積,即地塊總面積。在最初進行報批立項時,會經常用到「佔地面積」這個詞,就是這個意思。用地面積乘以容積率等於建築面積。
對於建築物而言建築佔地面積是指建築物所佔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一般按底層建築面積。通常用於計劃地塊的建築密度,計算公式是:建築密度=佔地面積/用地面積。
(1)工業項目建築總面積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建築面積也稱建築展開面積,是建築行業的專業有名詞,與實用面積及實用率計算有直接關系。它是指住宅建築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是一個表示建築物建築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也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築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每層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勒腳以上外牆圍水平截面進行計算,它包括三項,即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在中國內地,與建築面積有關的法規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及現行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而在中國香港,建築面積及使用面積的計算則需遵循香港測量師學會發布的《量度作業守則》。在中國台灣則有建築技術規則,其第九章之容積管制即是關於容積率和建築面積的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佔地面積
B. 容積率中總建築面積包括哪些
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包括所有的地上建築面積,如電梯機房、門廳、屋頂水箱間、建築主體面積、外保溫面積(有部分地區外保溫可不計入容積率)等。
建築容積率:是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附屬建築物(一般指子單位工程)也計算在內,但應註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築物(一般為臨時設施)除外。(地下室要是防空設施的話不算,要是出售和計入公攤面積的就要算了)。
C. 建築總面積計算規定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
閱讀:3704次發表時間:2014年7月21日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告
第2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建築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築面積計算要求;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的面積計算規定;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7.修訂了陽台的面積計算規定;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11.增加了有頂蓋的採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規范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李艷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滻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 彬 澤仁江措
目 次
1 總 則………………………………………………………………………………………1
2 術 語………………………………………………………………………………………2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5
本規范用詞說明……………………………………………………………………………8
附:條文說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5 建築空間 space
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築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台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2.0.22 陽台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構造。
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7 建築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空間。
2.0.28 露台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台。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台階 step
聯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對於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台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檯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並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並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並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
GB/T 50353-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規范是在《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05)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員是胡曉麗、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為便於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編制組按順序,編制了包括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內容的條文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規范條文規定時參考。
目次
1 總 則 ………………………………………………………………………………………
2 術 語………………………………………………………………………………………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1 總 則
1.0.1 我國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後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准發布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鑒於建築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建築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建築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一和完善。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條文中所稱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過程。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包括附屬於建築物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
2.0.5 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設計中可能標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沒有標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確)的圍合空間,均屬於建築空間。
2.0.13 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並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櫥窗是指在商業建築臨街面設置的下檻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內首層地板,用來展覽各種樣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檯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屬於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桿、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 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凸出牆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築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牆混合支撐雨篷、牆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築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台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於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2.0.20 門廊是在建築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牆,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
2.0.24 變形縫是指在建築物因溫差、不均勻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結構破壞變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預先設縫將建築物斷開,令斷開後建築物的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者是劃分為簡單、規則的段,並令各段之間的縫達到一定的寬度,以能夠適應變形的需要。根據外界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一般分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
2.0.25 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後退的建築物。
2.0.26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築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築物之間的功能聯系,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8 露台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置在首層並有圍護設施的平台,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台,則該平台應視為陽台,按陽台的規則計算建築面積。
2.0.30 台階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不同標高地面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處設置的供人行走的階梯式連接構件。室外台階還包括與建築物出入口連接處的平台。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圖1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
1——圍護設施;2——圍護結構;3——局部樓層
3.0.4 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採用凈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范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台的風雨操場等。
3.0.5 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范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范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按本規范第3.0.18條規定執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准,對後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3.0.7
本條既適用於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
D. 建設用地面積、總用地面積、規劃用地面積、建築用地面積和凈用地面積之間的關系及各自范圍大小如何區別
建築面積也稱建築展開面積,是建築行業的專業有名詞,與實用面積及實用率計算有直接關系。它是指住宅建築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是一個表示建築物建築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也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築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建築面積的區分:
建築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輔助面
積+結構面積=結構面積+輔助面積+套內使用面積
(1)建築面積:指建築物長度、寬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積再乘以層數。它由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組成。
(2)使用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或生活使用的凈面積的總和。
(3)輔助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平面為輔助生產或生活活動所佔的凈面積的總和,例如居住建築中的樓梯、走道、廁所、廚房等。
(4)工業項目建築總面積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分類
為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本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准。本控制指標適用於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准,是編制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E. 什麼是建築面積包括哪些面積建築面積有哪些作用
房屋的建築面積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F. 什麼是建築面積,建築面積包括哪些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
G. 什麼是建築總面積是指外牆的建築所佔,還是指建築軸網的面積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
(GB/T50353-2005)
1 總 則
1.01為規范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面積計算。
1.03建築面積計算應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
1.04建築面積計算除應遵循本規范,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層高story height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2自然層floor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架空層empty space
建築物深基礎或坡地建築吊腳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築空間。
2.04走廊corridor gallery
建築物的水平交通空間。
2.05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6檐廊eaves gallery
設置在建築物底層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7迴廊cloister
在建築物門廳、大廳內設置在二層或二層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門斗foyer
在建築物出入口設置的起分隔、擋風、禦寒等作用的建築過渡空間。
2.09建築物通道passage
為道路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建築空間。
2.0.10架空走廊bridge way
建築物與建築物之間,在二層或二層以上專門為水平交通設置的走廊。
2.0.11勒腳plinth
建築物的外牆與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觸部位牆體的加厚部分。
2.0.12圍護結構envelop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四周的牆體、門、窗等。
2.0.13圍護性幕牆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為外牆起圍護作用的幕牆。
2.0.14裝飾性幕牆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設置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
2.0.15落地櫥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6陽台balcony
供使用者進行活動和晾曬衣物的建築空間。
2.0.17眺望間view room
設置在建築物頂層或挑出房間的供人們遠眺或觀察周圍情況的建築空間。
2.0.18雨篷canopy
設置在建築物進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陽篷。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為半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semi 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為半地下室。
2.0.21變形縫deformation joint
伸縮縫(溫度縫)、沉降縫和抗震縫的總稱。
2.0.22永久性頂蓋permanent cap
經規劃批准設計的永久使用的頂蓋
2.0.23飄窗bay window
為房間採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外牆的窗
2.0.24騎樓overhang
樓層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臨街樓房。
2.0.25過街樓arcade
有道路穿過建築空間的樓房。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單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其外牆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層建築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2.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至樓面的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凈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
3.0.2單層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者,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3多層建築物首層應按其外牆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以上樓層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4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和場館看台下,當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凈高不足1.20m時不應計算面積。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車間、商店、車站、車庫、倉庫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性頂蓋的出入口,應按其外牆上口(不包括採光井、外牆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6坡地的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並有圍護結構的,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設計加以利用、無圍護結構的建築吊腳架空層,應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積的1/2計算;設計不利用的深基礎架空層、坡地吊腳架空層、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場館看台下的空間不應計算面積。
3.0.7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有迴廊時,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迴廊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8建築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3.0.9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0有圍護結構的舞台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1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3.0.12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3建築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4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2.20m者應計算1/2面積。
3.0.15建築物內的室內樓梯間、電梯井、觀光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垃圾道、附牆煙囪應按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
3.0.16雨篷結構的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7有永久性頂蓋的室外樓梯,應按建築物自然層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8建築物的陽台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19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0.20高低聯跨的建築物,應以高跨結構外邊線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1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2建築物外牆外側有保溫隔熱層的,應按保溫隔熱層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3建築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並在建築物面積內計算。
3.0.24下列項目不應計算面積:
1.建築物通道(騎樓、過街樓的底層)。
2.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夾層。
3.建築物內分隔的單層房間,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屋頂水箱、花架、涼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室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內的雨蓬以及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台、挑廊。
7.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室外樓梯和用於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樓梯、爬梯。
8.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9.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地鐵隧道。
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2.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我國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在20世紀70年代依據前蘇聯的做法結合我國的情況制訂的,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CZ-101-95),其中含「建築面積計算規則」(以下簡稱「原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修訂。
一直以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在建築工程造價管理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築房屋計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標,是計算單位工程每平方米預算造價的主要依據,是統計部門匯總發布房屋建築面積完成情況的基礎。目前,建設部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房產測量規范》的房產面積計算,以及《住宅設計規范》中有關面積的計算,均依據的是《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隨著我國建築市場發展,建築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層出不窮,為了解決建築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使建築面積的計算更加科學合理,完善和統一建築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對建築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對原《建築面積計算規則》予以修訂。考慮到《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重要作用,此次將修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改為《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以下簡稱「本規范」)。
1.0.2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的計算,包括工業廠房、倉庫,公共建築、居住建築,農業生產使用的房屋、糧種倉庫、地鐵車站等的建築面積的計算。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本規范規定建築面積的計算是以勒腳以上外牆結構外邊線計算,勒腳是牆根部很矮的一部分牆體加厚,不能代表整個外牆結構,因此要扣除勒腳牆體加厚的部分。
3.0.2單層建築物應按不同的高度確定其面積的計算。其高度指室內地面標高至屋面板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頂單層建築物,其高度指室內地面標高至屋面板最低處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
關於坡屋頂內空間如何計算建築面積,我們參照了《住宅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將坡屋頂的建築按不同凈高確定其面積的計算。凈高指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或吊頂底面之間垂直距離。
3.0.3多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計算應按不同的層高分別計算。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建築物最底層的層高,有基礎底板的按基礎底板上表面結構至上層樓面的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沒有基礎底板指地面標高至上層樓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最上一層的層高是其樓面結構標高至屋面板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層高指樓面結構標高至屋面板最低處板面結構標高之間的垂直距離。
3.0.4多層建築坡屋頂內和場館看台下的空間應視為坡屋頂內的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應按其凈高確定其面積的計算。設計不利用的空間,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應以其外牆上口外邊線所圍水平面積計算。原計算規則規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文字上不甚嚴密,「上口外牆」容易理解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層建築的外牆。由於上一層建築外牆與地下室牆的中心線不一定完全重疊,多數情況是凸出或凹進地下室外牆中心線。
3.0.6建於坡地的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3.0.9本條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增加了立體車庫的面積計算。、立體車庫、立體倉庫、立體書庫不規定是否有圍護結構,均按是否有結構層,應區分不同的層高確定建築面積計算的范圍,改變按書架層和貨架層計算面積的規定。
3.0.12本條所稱「場館」實質上是指「場」(如:足球場、網球場等)看台上有永久性頂蓋部分。「館」應是有永久性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單層或多層建築相關規定計算面積。
3.0.13如遇建築物屋頂的樓梯間是坡屋頂,應按坡屋頂的相關條文計算面積。
3.0.14設有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是指向建築物外傾斜的牆體,若遇有向建築物內傾斜的牆體,應視為坡屋頂,應按坡屋頂有關條文計算面積。
3.0.15室內樓梯間的面積計算,應按樓梯依附的建築物的自然層數計算並在建築物面積內。遇躍層建築,其共用的室內樓梯應按自然層計算面積;上下兩錯層戶室共用的室內樓梯,應選上一層的自然層計算面積。
3.0.16雨篷均以其寬度超過2.10m或不超過2.10m衡量,超過2.10m者應按雨篷的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有柱雨篷和無柱雨篷計算應一致。
3.0.17室外樓梯,最上層樓梯無永久性頂蓋,或不能完全遮蓋樓梯的雨篷,上層樓梯不計算面積,上層樓梯可視為下層樓梯的永久性頂蓋,下層樓梯應計算面積。
3.0.18建築物的陽台,不論是凹陽台、挑陽台、封閉陽台、不封閉陽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0.19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的面積計算。由於建築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型結構,如柱不再是單純的直立的柱,而出現正V型柱、倒V 型柱等不同類型的柱,給面積計算帶來許多爭議,為此,我們不以柱來確定面積的計算,而依據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在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內設有有圍護結構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關條款計算面積。
3.0.23本規范所指建築物內的變形縫是與建築物相連通的變形縫,即暴露在建築物內,在建築物內可以看得見的變形縫。
3.0.24其他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第6款突出牆外的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空調室外機擱板(箱)、飄窗、構件、配件、寬度在2.10m及以內的雨蓬以及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台、挑廊等均不屬於建築結構,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第8款自動扶梯(斜步道滾梯),除兩端固定在樓層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屬於設備,為此扶梯不宜計算建築面積。水平步道(滾梯)屬於安裝在樓板上的設備,不應單獨計算建築面積。
H.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中容積率計算時,總建築面積是否包含構築物、堆場等的佔地面積
容積率計算時,建築物、構築物面積均計算。超過8m的按加倍算。露天生產場地,堆場,容器裝置,化學反應裝置及室外管道投影面積均可作為容積率計算面積。超過8m的容器裝置、化學反應裝置均加倍計算。
控制指標一般由: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化率四項指標組成。構築物計算建築面積,統一在容積率指標里控制。堆場不是固定建築,無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控制指標。
(8)工業項目建築總面積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
(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三)工業項目的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
(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工業項目建設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准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准廠房。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控制指標應用說明(附件1)、土地等別劃分(附件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附件3)共四部分組成。土地等別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後的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I. 總建築面積包括什麼
總建面積=計容建築面積)(住宅+商業+配套)+不計容建築面積(也就是地下停車場或者車庫),
計容建面=佔地面積48691㎡*最大容積率2.1=1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