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病,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生產(含職業健康,下同)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機械鑄造企業中金屬冶煉活動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冶金企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有色金屬企業,是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金屬冶煉,是指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以下統稱高溫熔融金屬)的生產活動。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的具體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制定並公布。第四條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所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企業承擔管理責任。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六條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一名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工作,推進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和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並持續改進。第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九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股東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接受股東和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第十條企業存在金屬冶煉工藝,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最低不少於三人;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一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屬冶煉工藝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接受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考核合格。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本企業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應當對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經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企業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十二條企業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第十三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