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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種植地如何變更工業用地

發布時間:2025-02-12 18:09:29

① 在農村土地性質可以變更嗎

在農村土地性質可以變更。土地的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經過層層部門的審批通過後,土地性質就變成工業用地了。但是土地性質的變更需要得到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不可擅自進行變更。

一、在農村土地性質可以變更嗎?

土地性質可以改變,只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 經過各部門審批通過後,土地性質就變成工業用地了。土地證地號指是宗地號,也就是那一幢樓所處的那塊地的編號,一般是一幢樓或幾幢樓同一個地號。

變更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通常被認定為屬於合同法中合同內容變更的性質,但在我國特殊的土地法律制度中,遠不是一個合同變更能夠准確解決的法律問題。

二、土地性質的分類

土地性質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其中: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包括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性用地,比如農村的廣場等);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三、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通常來說土地一般都是用作耕田種植來使用的,但是如果土地有更加具有價值的使用方式時,變更土地的性質也不乏是一種好的選擇。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土地繁多,用地情況復雜,變更土地性質也是很困得事情,需要諸多方面因素的考慮。

② 農業用地變為工業用地需要的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

1、用地書面申請;

2、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

3、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

4、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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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

1985年,世界農業用地約佔世界陸地總面積(不包括南極洲)的64.7%;隨著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這一比例正在以驚人的速度變小。農業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標准為:要求達到環境、社會、經濟、生態等方面效益的統一,以保持良性循環,永續利用。

③ 農耕地變更商業用地的流程

土地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掛牌方式重新出讓。主要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70號)第四點「四、加強對開發區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開發區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選址必須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管理。凡是違法下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供地審批權,違法下放規劃管理權的,必須立即糾正,廢止有關文件。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徵用土地,並按法定標准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用。嚴禁低價協議出讓土地,協議供地必須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協議出讓的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招標拍掛牌出讓。禁止將以徵用方式取得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農業園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種植、養殖等農業園區的建設用地標准(或比例)做出規定,防止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變相搞房地產。」

《招標拍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第四條「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轉為商業用地的方法

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類。綜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業、工業、住宅等)所構成的土地。商業、工業、住宅用地的區別主要是用途不同、取得方式、使用年限和土地價格不同。工業用地通過劃拔方式取得。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方法:
1、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2、如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所在區縣的土地管理部門聯系,由土地的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年度收購儲備計劃安排收儲。
綜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業、工業、住宅等)所構成的土地。而商業用地是指用於商業開發的土地。用途不同商業、工業、住宅用地的區別主要是取得方式、使用年限和土地價格不同。工業用地通過劃拔方式取得。商業用地採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住宅用地由城市規劃審批。

④ 荒地如何變更工業用地

法律分析:1.申請人工業用地用途資格一定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2.申請工業用地用途是有時限的,土地用途批准變更之日起要在30日內申請辦理;

3.辦理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人需要提交工業用地用途變更的材料目錄;

4.工業用地用途變更計委立項文件;

5.工業用地規劃部門同意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規劃用地許可證;

6.要准備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還要整理委託辦理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⑤ 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需要怎樣辦手續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農用地轉用的基本流程:
⑴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⑵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⑶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⑷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⑸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⑹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⑺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⑻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⑥ 農業用地如何轉為商業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且根據通知,為加強對開發區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開發區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的利用總體規劃,並且納入了土地的利用年度計劃,在選址時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

農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流程:

1、若是改變為商業用途的,那麼是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並且需先經過規劃部門的批准,也就是得先進行審批。

2、只要符合了城市的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就得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用地的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是掛牌等的方式公開進行,農業用地的原使用人及買受人都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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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核:

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1、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准和用地規模等。

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3、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⑦ 如果是農村村民居住地呢如果要徵收變成工業用地需要哪些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中國,墾中國」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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