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業用地使用范圍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的區別有: 1、它們的使用年限不同,工業用地為30年,商業用地為40年; 2、價格不同,工業用土地價格低、商業用地相對較高; 3、使用許可權不同:工業用地上不能從事商業活動,商用用地上不能從事工業活動; 4、區位不同:商業用地主要在市區內,而工業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Ⅱ 工業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1)根據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系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准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2)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具體由各省(區、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類范圍內按小類認定。(3)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 (1)根據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系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准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2)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具體由各省(區、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類范圍內按小類認定。(3)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