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業用地建廠房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工業用地自建廠房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廠房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 去辦理廠房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資料和證件。 2.工業用地自建廠房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工業用地自建廠房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廠房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貳』 工業用地怎麼申請建廠房和辦公樓
法律分析:建設辦公樓的報批手續:
1 、項目立項申請報告書(原件一份)
2 、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份)
3 、建設用地的權屬文件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一份)
4 、項目建設投資概算(一份)
5 、銀信部門出示的資金證明(原件一份)
6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房地產項目需提供資質證明一份)
7 、項目地形圖(一份)
8 、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用地過程中必須辦理的手續,沒有辦理該手續就是違法用地,將會收到依法處理,用地者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叄』 有土地建廠房需要什麼手續
有土地建廠房需要的手續如下:
一、明確用地性質
首先要確定土地的性質是否符合建廠要求,是否為工業用地。
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1. 獲得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購買、租賃或政府劃撥等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
2. 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用地申請,並附上相關材料,如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等。
3. 經審核通過後,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辦理規劃許可
1. 提交廠區規劃設計方案,包括建築布局、綠化、道路等。
2. 提交環保評估報告,確保建設過程及日後運營符合環保標准。
3. 向當地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並提供土地使用權證等材料。
4. 獲得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四、辦理施工許可
1. 准備施工圖紙、施工方案等材料。
2. 向當地建設部門提交施工許可申請。
3. 審核通過後,獲得施工許可證,方可正式施工。
詳細解釋:
在有土地上建廠房,首先需要明確土地性質,確保土地適用於工業建設。接下來,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這一過程中需提交用地申請並經過審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還需辦理規劃許可,包括提交規劃設計方案和環保評估報告等。最後,辦理施工許可,提交相關材料並經過審核後獲得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整個過程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建設的合法性和環保性。此外,還需注意與當地政府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手續辦理的順利進行。
『肆』 有國有土地工業用地上建廠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是否擁有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該宗土地現在的城市規劃是否允許進行工業建設,是否取得施工規劃許可證、工程許可證。
『伍』 有工業用地手續可以建車間嗎
工業用地是於建蓋廠房的,但不可隨便蓋,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才行。在工業用地建造廠房前,個人需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個人身份證,土地證等,向相關部門提出建廠房的申請,審核過後,便可開始蓋廠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