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跟單位簽訂了安全協議如果出現了安全事故單位真的不負任何責任嗎
如果安全事故屬於工傷范疇的一概按工傷處理,用人單位需要負責任。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安全協議中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條款都是無效條款,即使企業沒有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企業也要參照工傷保險規定給予員工補償。
法律分析
只要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了安全事故的,公司都得負責,這是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是勞動者自己違反了相關操作規定導致安全事故的那就不一樣了,需要勞動者自己負責。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