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擅自變更土地用途的處罰是什麼
一、擅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處罰是什麼?
1、已被批准為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未經授權的更改(如建設工業用地,土地批准作商業或住宅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0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的垃圾期滿回國,或不使用國有土地的批准水平之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的目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屬於非法佔用土地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一般責令拆除,處以罰款(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除外,只能拆除),構成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後可以變更,根據原土地供應方式和地塊所在區域的不同,國有建設用地原批准用途變更審批主要有兩種情況:
1、國有建設用地變更使用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批准,報原批准用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批准,在城市、城鎮規劃區內的,規劃條件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經批准變更原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費,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等。
2、國有建設用地分配變更使用的,審批程序與國有建設用地的轉讓相似,但是,應當指出,如果原來的使用得到批准和變更,如果更改的使用符合已分配土地的目錄,則可以在批准後繼續以分配的形式使用,通過相應的土地分配程序,並對國有土地的分配問題作出新的書面決定,變更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土地的手續。
所謂土地利用的目的,這是因為當時的土地使用權當獲得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會清楚地標明了土地出讓合同,該項目未來發展的土地出售,結果有些人可能與使用該物質的,書面轉讓合同,其沒有使用相同的,沒有通過法定程序變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Ⅱ 工業用地建住宅或寫字樓是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嗎會有什麼不良後果嗎
當然是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也就是說所建的住宅或寫字樓是沒有經過規劃部門批準的違章建築。沒有規劃許可證,也就沒有開工許可證,不會有竣工驗收證明,不會有預售許可證,不會有房產證。同時因為不能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也不能接入市政集中供暖系統……
最好的結局是通過繳納罰款補辦以上所有手續,不過那可是相當麻煩的工程,要有持久戰的准備,罰款也不是個小數……
Ⅲ 工業用地上的建築可以做商業用途嗎
首先,如果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那麼建在工業用地之上的建築,嚴格說是不能作為商業用途的,其最多隻能做企業內部商業用途。也就是說,如果涉及拆遷補償,只會按照工業用地標准之上的工業用建築標准進行賠償。並不會以商業用地之上的商業建築標准進行賠償。另外嚴格的說,如果真被徵用,政府將該建築物定義為違章建築,也不算錯。還可以要求你限期自行拆除。工業用地不能建設商業用途建築物。《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相關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對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違反該規定,僅導致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不必然導致改變土地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