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源地保護管理辦法
水源地保護管理辦法有一級保護區內、二級保護區內等等。
一、一級保護區內
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2、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河道采砂取土,已開挖的砂石坑由當地水務部門督促業主必須以無害化方式回填。
3、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4、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輸油管線通過一級保護區。
5、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6、禁止向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河道排放工業和生活廢水。
水源地環境保護修訂的辦法介紹:
1、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3、本市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監管、綜合治理原則。
5、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