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蘇州工業園區車坊淞澤家園九區5號樓會拆遷嗎
會。蘇州工業園區車坊淞澤家園九區由蘇州工業園區婁葑建發房地產有限公司建成。淞澤家園屬於拆遷小區,五號樓是會拆遷的,樓棟總數97棟,共計房屋2383戶。
㈡ 工業區土地能否建成住宅或車庫呢!
您的想法很好,現在我把一些相關的法規和信息提供給你,以供參考。
按國家相關規定,工業用地是指工業生產機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通常開征工業用地必須要有工業項目,按程序必須要包裝一個工業項目,通過發改局立項批准後,才能通過土地市場摘牌取得土地。但很多地方操作並不是很規范,存在未批先建的情況。另,即使你在工業用地上建起了車庫也僅僅是能對外出租使用,不能出售,原因車庫是無法在房管局辦理單獨確權。
土地是村集體土地還是其他人的?如果是集體的那就需要在工業園區征地,如果是個人的那就需要轉讓土地。你的想法很好,但操作會存在很多問題,假如你包裝工業項目拿到土地,在建設過程中也有很多問題,如規劃的問題等等。
建議你通過關系把地租過來,然後建車庫對外出租,出租年限與土地出租年限相當。但出租土地畢竟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遇政府征地拆遷等,把這些考慮進去,然後再操作。
㈢ 枋湖工業小區的拆遷停止了嗎
停止了。
截至2021年10月,廈門市全市下轄6個區,取消了枋湖工業小區拆遷公告。拆遷公告,又名拆遷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設規劃需要或土地徵收需要對區縣市的某個待拆遷區域公告的文書,告知該區域因規 劃需要被拆遷。
㈣ 在原有的居民小區擴展成重工業區,環境和噪音污染嚴重影響居民身體健康可以得到什麼補償是否可以搬遷
一、你們現在肯定很無奈,工廠在你的旁邊,他們要擴大生產,又沒有占你們的地,他們是在他們自己的廠里,是在他們自己的地里在擴大生產,你們拿他們沒轍。而且市政府又沒有要你們搬走,也沒有說要拆遷,你們無可奈何了。
二、政府肯定不會在居民區里規劃工業區,也不會在工業區內規劃居民區,你們可能是歷史遺留問題,政府對你們所居住的區域肯定有一個規劃。現在規劃為工業區,但是對你們的拆遷是放在後一步的,所以現在既有工廠,也有居民了。
三、你們應該向環保部門反映情況,一是噪音、空氣污染了,按規定,企業在生產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驗收合格後才能生產,二是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擴建應該進行環評,環評其中有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要徵求周邊人群的意見,沒有這個環節,企業就不能生產。
對於你們的損害,肯定應該賠償。
㈤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工業廠房拆遷標准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武政發[2005]55號)
武政發[2005]55號
關於印發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各辦局(公司)行,區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徵用土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及附屬設施補償和統一安置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拆遷人和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及地上附屬物補償管理辦法》(常政發[2004]183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償,是指對被徵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遷及其附屬設施所作的補償;本辦法所稱的統一安置,是指征地拆遷人以公寓房形式統一對被征地拆遷人所作的安置。
第三條 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區征地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區征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開發區)及區規劃、建設、勞動、物價、審計、財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保證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征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地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征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妨礙征地拆遷的實施。
第五條 征地拆遷人和被征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權屬證書上未標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建房手續規定的用途為准。
房屋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所在鎮、村予以確認,確認後送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 征地拆遷中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安置,應當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臨時建築在批准手續中已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二章 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城市規劃區內應採用統一安置或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城市規劃區外可採用統一安置、統一復建、自拆自建和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
第九條 房屋拆遷根據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重置成新價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征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准、房屋結構、使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和房屋成新評定對照表,進行評估後確定(見附件1、附件2)。
第十條 採用統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築面積×110%
採用統一復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房屋建築面積×100%
第十一條 征地拆遷涉及房屋附屬設施(包括裝修)補償的,根據征地補償調查登記中實際登記的情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准進行評估後確定,具體標准附後(見附件3)。對於不合格裝修和劣質材料裝修,由評估機構嚴格控制補償標准,按質論價。
征地拆遷涉及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織機等機械設備搬遷損失,按規定作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為:
(一)戶口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願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後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范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征地拆遷公告後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徵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並參與被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未婚)照顧條件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人口壹人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增加照顧人口;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並結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遷范圍內並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走空戶,可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於 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部分按成本價執行,超出實際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執行。被征地拆遷人只能購買房屋不得領取貨幣化安置補貼;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遷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兩人正常安置的情況下可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如過渡期內嬰兒出生並報進戶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況下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人口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准,在拆遷范圍內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過購買在拆遷范圍內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無住宅的居民戶,其常住的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照顧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其原住宅的建築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價執行。
第十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顧對象的人員為:
(一)租住、借住拆遷范圍內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報在拆遷范圍內的;
(三)已享受過國家住房補貼的人員;
(四)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的女兒(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除外),雖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但不參與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
(五)再婚後戶口雖未遷出拆遷范圍,但實際隨男方生活的;
(六)戶口雖在拆遷范圍內,但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空掛戶;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征地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的;
(九)不論戶口是否在拆遷范圍內,在拆遷范圍內的房產已轉讓、贈與他人的;
(十)在本區已按規定實行拆遷安置的人員,其他住宅拆遷時,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征地拆遷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遷的,予以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不予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不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比例安置;對只拆遷輔房,保留主房的不予安置。因道路、河道等線型工程拆遷,拆除部分房屋的,原則上要求全部拆除。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如需預先安置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組、村、鎮(開發區)簽署意見,經區土管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區規劃部門確定的安置小區安置,並拆除舊房。
第十六條 被征地拆遷人安置房的建築面積,根據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的人數按每人 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房戶型根據安置面積和照顧面積之和與安置公寓房具體戶型建築面積最接近的原則確定。
房屋的具體分配方案和層次差價,由征地拆遷人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應安置建築面積內的公寓房價格,按安置房建安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照顧建築面積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按照最接近原則實際安置的公寓房建築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由於被征地拆遷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積,增加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見附件4)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貨幣化安置是指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方式,貨幣化安置以被拆遷人的應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為基礎。
應安置面積的貨幣化補貼標准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建安價之間的差價;照顧面積的貨幣安置補貼標准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第十九條 安置房建安價、安置房成本價、安置房定銷價、安置房市場價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原則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擅自將住宅房改為非住宅房的,或者將住宅房出租(借)給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房補償。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屋閣樓的補償,按閣樓高度分別折算成建築面積(前後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計算:
高度在 1米以下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25%計算;
高度在 1米至 1.4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50%計算;
高度在 1.50米至 1.7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75%計算;
高度在 1.80米至 2.1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90%計算;
高度在 2.2米以上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100%計算;
臨時閣樓、浮閣及征地調查後搭建的閣樓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拆遷住宅房,對需要自行過渡的被征地拆遷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為計算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准為每平方米每月補助3元。
(二)拆除住宅房,被征地拆遷人採取自拆自建、統一復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12個月計算。
(三)征地拆遷人對被征地拆遷人實行公寓房統一安置,被征地拆遷人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限按被征地拆遷人騰空讓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止計算。被征地拆遷人自行過渡期不滿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結算,另增加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地拆遷人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征地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實際過渡期限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按每平方米每天0.2元結算; 被拆遷人部分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實際延期的天數×0.2元計算。
(四)征地拆遷人對被征地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貨幣化安置或提供周轉房進行過渡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需根據安置房的交付情況並經區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後按不超過三個月預發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有關獎勵及補助費用
(一)簽字獎勵費: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的,第1-2天簽字獎勵3000元/戶;第3-4天簽字獎勵2000元/戶;第5-6天簽字獎勵1000元/戶;超過規定時間無簽字獎勵費。
(二)搬家補助費:住宅戶按每戶500元給予補貼,需過渡的,按兩次結算。
(三)農具補貼費:因安置公寓房原因而不能搬遷的傢具、農具等,每戶補助500元。
(四)騰空讓房獎勵費:對在規定時間(15天)內騰空讓房並交出被拆遷房屋鑰匙的被征地拆遷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准為:
1、在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30元/m2給予獎勵;
2、在6-10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20元/m2給予獎勵;
3、在11-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10元/m2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征地拆遷人或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應嚴格把關,核實被征地拆遷人家庭的居住狀況,並將被征地拆遷人的住房情況、實際居住狀況、拆除面積、安置面積、拆遷補償評估報告等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並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報區督查組復核後,無異議的才能實施補償安置。
第三章 非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除集體公益事業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和企業非生產用房後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後,不需搬遷設備的,不補償設備搬遷費;需搬遷的,其設備的拆除、搬遷、安裝等費用,按被拆除生產用房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給予補償(見附件5)。被拆遷企業的具體安置辦法另見附件6。
第二十七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按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騰空讓房的,按實際停工停產需待業的職工人數每人每月700元計算,予以兩個月的獎勵,逾期不作獎勵。職工人數按企業與在職在崗職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上年末報稅務部門核定的人數來確定。在實施征地拆遷前已停工停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征地拆遷人或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在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前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附屬物評估報告、停工停產、搬遷費用等補償情況報區拆遷督查組審計,經審計後再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被征地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征地拆遷人辱罵、毆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阻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實施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之拆遷安置具體事項另行發文補充。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附件1: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准.doc 附件4: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統一復建房建安價.doc
附件2:常州市武進區房屋結構、耐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doc 附件5:常州市武進區征地工業廠房拆遷重置價格標准.doc
附件3: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准.doc 附件6:武進區被拆遷企業安置辦法.doc
附件6: 武進區被拆遷企業安置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武進城市化進程,切實維護被拆遷企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全區被拆遷企業安置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的實施意見》(武政發[2005]4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製訂本辦法:
一、在本區范圍內的被拆遷企業,經區經貿、發改、規劃、國土、工商、環保等部門預審後,根據被拆遷企業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實行異地安置、貨幣安置或標准廠房安置。鼓勵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二、異地安置:需異地安置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上年度在本區范圍內的開票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銷售額達1000萬元的,安置10畝工業用地,超過部分每200萬元增加1畝用地。異地安置面積不超過原合法用地面積。
三、貨幣安置: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四、標准廠房安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但上年度在本區范圍內的開票銷售額不足1000萬元的被拆遷企業和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下的被拆遷企業,可採用產權調換、購買或租賃標准廠房的形式進行安置。
五、被拆遷企業退出地塊的補償價格,由區國土、審計部門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