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根據化工生產用水的特點,加強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挖掘節水潛力,發揮水資源的綜合經濟效益,本著節約有獎、浪費有罰的原則,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化工系統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各級化工管理部門。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技術進步、綜合利用、科學管理及產品、產業結構合理化等途徑,直接或間接地降低單位產品的用水量,以最合理的用水量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第二章節水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四條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全國化工系統節約用水歸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約用水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化學工業節約用水規章、規程、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
(三)協助編制化工系統節約用水規劃;
(四)組織制定化工主要產品取水定額,並組織檢查;
(五)指導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參與審核有關節約用水的技術改造項目。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化工廳(局、總公司)節水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條例,負責制定本地區節約用水規劃,技術政策,並組織指導節約用水的技術開發、參與審核節約用水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負責檢查本系統化工企業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三)負責或協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節約用水獎金的審批工作;
(四)負責對本地區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用水定額的考核工作;
(五)負責或協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化工企業用水指標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建立本地區的節約用水統計體系,並負責統計數據的匯總上報工作。第六條化工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節約用水工作。根據管理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年耗水一百萬噸以上的企業應設專職人員,企業應建立廠、車間,班組三級節水管理網。企業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節約用水的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單位各類用水定額,進行統計,分析及匯總上報工作;
(三)制定本單位節約用水的有關制度,並監督執行;
(四)參與制定本單位的用水規劃,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考核本單位各類用水指標及節約用水獎金的計算,申報和分配工作。第三章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第七條根據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建立化工系統節約用水的指標體系和統計體系,並定期匯總化工系統用水情況及主要化工產品的單位產品取水量情況。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及化工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地區或本單位的用水統計,考核,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台帳及原始記錄,並按上級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統計報表。第八條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化學工業部有關計量工作的具體規定,配備水的計量器具,加強計量管理。第九條各化工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標准,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第十條新建、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選用節水型的生產工藝、設備、節水器具。節水措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節約用水投資,凡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屬於更新改造措施,由更新改造資金安排。第十一條化學工業用水應盡量採用循環水,一水多用,提高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沿海地區化學工業應盡可能利用海水做冷卻水。第十二條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供、用水裝置均應按國家有關規范及產品標准要求設計、製造和安裝。第十三條所有供、用水裝置必須定期檢測和維護,嚴防泄漏。第十四條凡使用地下水、自來水作為間接冷卻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循環利用。第十五條間接蒸汽冷凝水回收率必須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第十六條生產用水、生活用水必須分開。實行裝表計量,按量收費,不得實行包費制。第四章節約用水的考核第十七條主要產品(指能夠代表企業水平並起主導作用的產品)的取水量考核,一般可採用單位產品取水量的考核辦法,考核量應占企業總取水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不便採用單位產品取水量考核的多品種,小批量生產的化工企業,可採用萬元產值取水量的考核辦法,考核量應占企業總取水量的百分之五十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