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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工業與商業用地

發布時間:2022-04-15 13:29:01

工業用地與商服用地的區別價格相差多少

基本農田被徵收用於工業用地的徵收補償標準是多少?具體徵收補償標准如下: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Ⅱ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如何區別和轉化

一、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土地規劃用途性質不同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類。
(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商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40年,工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
(三)銷售限制不同
商業用地開發銷售可以根據顧客需要進行面積劃分,對購買群體無限制條件;但工業用地開發銷售辦理產權時存在兩個限制條件,其一最小分隔單元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其二受讓(租賃)人應為非自然人,必須是企業法人。
(四)地價不同
一般來說,商業用地價格遠高於工業用地價格。
二、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方法
(一)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土地管理法》第56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如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三)通常的做法可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所在區縣的土地管理部門聯系,由土地的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年度收購儲備計劃安排收儲。

Ⅲ 工業用地與商業用地的區別,在使用許可權、年限上有何差別

1、使用年限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30年,商業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價格不同

工業用土地價格低、商業用地價格高。

3、使用許可權不同

國家規定不允許違反用土性質使用土地,即不允許在工業用地上從事商業活動,商用用地從事工業活動。

4、區位不同

商業用地主要在市區內、工業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處。

(3)如何區分工業與商業用地擴展閱讀

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證》不等同於《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

2、價格與此地塊價格有關,沒有明確的標准,各個地市也不同,建議您去相關部門咨詢。《土地證》不等同於《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

3、《土地證》只說明有擁有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但所建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性質,以及是否適合在該地實施所建項目,則要進行審批,並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必要時,需進行土地使用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土地是劃撥並不影響房產交易。

參考資料

網路-工業用地

網路-商業用地




Ⅳ 什麼叫商業用地什麼叫工業用地商業用地與工業用的區別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類。

商業和工業用地的區別主要是使用。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用於商業領域,而工業區作為生產地點。商業領域是最寶貴的,當他們收到交通繁忙的潛在客戶。工業區,相比之下,受益於方便,快捷地運輸。

通常是更有價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區,位於商業用地。相比之下,工業區,靠近港口,鐵路和海岸線-運送大量的貨物更方便的設施,使最有價值的。近年來,根據進行的一項研究,這種區別已經有些褪色。

(4)如何區分工業與商業用地擴展閱讀: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

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工業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發展,壯大並富有生氣,但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用地的形狀和規模工業用地要求的形狀與規模,不僅因生產類別不同而不同,且與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採用的運輸方式、工藝流程和建築層數有關。

商業用地-網路 工業用地-網路

Ⅳ 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工業用地使用年限30年,商業用地使用年限40年。2、價格不同:工業用土地價格低、商業用地價格高。3、使用許可權不同:國家規定不允許違反用土性質使用土地,即不允許在工業用地上從事商業活動,商用用地從事工業活動。4、區位不同:商業用地主要在市區內、工業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處。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Ⅵ 工業地產和商業地產有什麼區別

工業地產發展到如今的地步,甚至都沒有一部專項的法律法規,能讓工業用地價格回歸市場定價,盤活存量用地的呼聲也日漸高漲。相比於普通住宅和商業地產的火爆,工業地產的關注度其實沒有那麼高。

那麼什麼是工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商業地產什麼差別?

什麼是工業地產?

1、工業地產指工業類土地使用性質的所有毛地、熟地,以及該類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附屬物,有別於住宅、商業和綜合類用地以外的第四種性質用地。

2、工業類土地上的可建建築物用途有較大的范圍,其中包括工業製造廠房、物流倉庫及工業研發樓宇等。在我國,工業房地產的土地批租年限為50年。

3、工業地產指房地產投資開發企業在工業園區內或其他地方獲取工業土地項目,再進行項目的道路、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乃至廠房、倉庫、研發等房產項目的營建,然後以租賃、轉讓或合資、合作經營的方式進行項目相關設施的經營、管理,最後獲取合理的地產開發利潤。

4、工業地產策劃是區別於房地產、商業地產策劃等的另一新興地產策劃。目前我國的工業地產策劃市場不太成熟,需要不斷完善。工業地產策劃覆蓋我國西南地區、珠三角地區以及長三角地區的多個工業重地。

工業地產和商業地產什麼差別?

1、工業項目的目標客戶要麼是生產型企業購買廠房辦公樓或是技術、科技型上市公司或預備上市的公司購置獨立辦公樓;商業地產的目標顧客以個人或公司為單位的經營戶或投資者。

2、工業項目的地理位置通常在城市副中心或郊區,對交通與人流量沒有太多硬性需求;因商業項目的價值首要是體現在地理位置上的,所以一定要選擇商圈的核心或有發展潛力人口集中且人流量多的集中商業地段。

3、商業項目的功能范圍一般如:購物功能、餐飲功能、娛樂功能、休閑功能、商務功能等,購物功能又可以細分為百貨店、大賣場、倉儲超市、生活超市和專業店等;工業項目則不僅包括的商業項目的大部分功能,另外還有商務辦公、工業製造廠房、物流倉庫和居住等功能。

4、工業地產的設計,主要是側重於辦公與生產的內、外部的空間環境的營造,商業地產的設計需要依據市場的需求,主要是為了滿足終端客戶群體所滿意的空間環境營造。

5、工業地產與商業地產在開發過程中,對專業要求的程度和重點都是不同的。兩者都要要遵循住宅地產所遵循的建築規范和消防規范,商業地產還要遵循第三種規范即商業規范。

以上就是「什麼是工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商業地產什麼差別」的全部內容,工業地產的物業管理核心目標是要保證項目物業和人員的安全,而商業地產的物業管理除了保證商業物業的和人員的安全,更重要的是通過專業的商業物業管理使商業物業保值、增值,使經營的商家能夠順利的進行商業經營。您也可以通過較大較有名的中介機構進行咨詢諸如此類的問題 比如菁英等等

Ⅶ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的區別

一、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
2、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現在的情況
1、但是現在變更土地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於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2、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兩證是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沒有辦理土地手續前,原土地性質保持不變.
你說的工業基地,是指當地政府經過規劃土地等部門確定的城市規劃.簡單的
說,只是一種指導性政策.只有政府徵用或者有具體項目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以後
,土地性質才會發生改變.
工業用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變為商業用地,怎麼弄?
變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規劃是否允許,二要到土管局辦理變更,三要補錢.
地使用性質由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需要補交多少地價和契稅,是怎麼核算的??
經過規劃部門審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改變用地性質,價格與此地塊價格有關,沒有明確的標准,各個地市也不同,建議您去國土部門咨詢
《土地證》不等同於《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土地證》只說明有擁有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但所建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性質,以及是否適合在該地實施所建項目,則要進行審批,並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必要時,需進行土地使用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
土地是劃撥並不影響房產交易。
劃撥土地的房產,房產證過戶以後辦理土地證過戶時,要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領取的新土地證,土地的性質就成出讓了。
工業用地性質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掛?
去年我買了一塊地是工業用地性質,土地證變更為綉花廠,後因不符合規劃,改項為老年公寓並辦了規劃用地許可證,現在土地證不符,需要變更,可是土地局讓我土地參加照拍掛.
問題補充:
當時我在買這塊地的時候以工業用地性質已經交了出讓金了.現在還需要再補嗎?你的回案有依據嗎?土地局局長說改變用途就要招拍掛?
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土地原來就是你的,只是改變土地用途,不是轉讓不用再招拍掛
我們手頭一塊工業用地想走整理改變用地性質變成商業,應該找哪個部門?程序如何。哪位知道請賜教。多謝。
答:
建設用地性質變更的依據
城市規劃對不同性質建設用地的布局,根據其使用功能、對社會和基礎工程設施的要求,對環境和安全的影響等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並加以綜合協調,以期達到功能分區和整體布局結構的科學、合理。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據。在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確需對局部地塊使用性質進行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報材料:
申請用地性質變更報告(原件3份);
特殊項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意見(如國土、消防、環保等);
發改委立項文件(重大項目應有已審批的可研報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相關文件(原件3份);
規劃設計條件及帶有用地紅線、坐標及面積實測數據並加蓋測繪單位章的成果圖(3份藍圖及電子文件)。
審批程序:
申請變更單位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特殊項目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門)批准後,持政府批文報規劃局受理;
規劃局出具批文;
持規劃局批文到發改委、國土部門申請立項及批文;
規劃局審核、勘查,發放規劃許可證或決定書。
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其實很簡單,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劃走,變成城市用地,然後在通過招標賣出
大城市就按程序辦理,小地方還是先疏通人際關系吧!!
每個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但在實際操作中,相關部門的關系非常重要。
變更土地用途不簡單,看運氣,規劃局有可能已經劃到商業用地去了,單需要辦理,這種的就比較簡單,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可以,也可以委託第三房代辦.如不認識人,打我電話88221737幫你聯系試試
目前在房地產開發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土地性質的變化,最近接到一個顧問項目,項目用地現在是倉庫用地,即工業性質用地,現想轉成房地產開發用地,即國有建設用地,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處理,需要過那些程序和辦理什麼樣的手續,謝謝。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是可以的,根據該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第16條也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由於各地的執行政策不一,國土資源部在今年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對此問題再次作出了明確,在該規范第4. 3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中,國土資源部規定,如果出讓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對於出讓地變更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對於出讓地申請變更用途應當採取招拍掛形式。
所以你們應該先向規劃局遞交變性申請報告,接下去就是公關的問題了。規劃局簽批以後,後面的手續和流程他們會告訴你的。
需要到國土局辦理相關手續,目前比較難,需要上面的用地指標。
其實可以鑽一些空子,比如建成企業總部獨棟別墅的形式,當然房子的使用年限有一些問題,就需要靈活變通了,我也接觸過類似的兩三個案子...
集體土地性質的別墅,屬於小產權房,便宜點賣,跟客戶說清楚就是了,將來國家總要解決房產證的
土地分類:1、農用地(耕地、林地、園地、草地)
2、建設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軍事用地、
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服務用地)
3、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為劃撥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是否註明。出讓地都會註明的,另外劃撥地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讓地是有年限的。

Ⅷ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區別

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差異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2、房產性質差異

商業用地上的房產可以經商,可以轉讓,工業用地原則上只能是產權人用於工業生產經營,不得轉讓。另外還有試用期限等差別。商業地與工業地在價值上也相差很遠。

3、產生價值差異

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用於商業領域,而工業區作為生產地點。商業領域是最寶貴的,當他們收到交通繁忙的潛在客戶。工業區,相比之下,受益於方便,快捷地運輸。通常是更有價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區,位於商業用地。相比之下,工業區,靠近港口,鐵路和海岸線-運送大量的貨物更方便的設施,使最有價值的。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商業用地

網路-工業用地

Ⅸ 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區別

【法律分析】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類。
商業和工業用地的區別主要是使用。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用於商業領域,而工業區作為生產地點。商業領域是最寶貴的,當他們收到交通繁忙的潛在客戶。工業區,相比之下,受益於方便,快捷地運輸。
通常是更有價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區,位於商業用地。相比之下,工業區,靠近港口,鐵路和海岸線-運送大量的貨物更方便的設施,使最有價值的。近年來,根據進行的一項研究,這種區別已經有些褪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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