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房產證和土地證密不可分。從法律角度來講,房產證和土地證是房主擁有該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兩者是密不可分的,沒有土地證,就意味著房主不具備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那麼在該土地被被人侵佔的時候,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買房後如果不及時辦理土地證,將面臨三大風險:1、雖然房產證握在自己手裡,但土地使用權仍屬於房地產開發商,這就不能排除存在開發商以該土地使用權「大證」向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2、不辦理土地證,有的單位可能會非法轉讓給他人,使購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損失。3、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權證不齊,不得上市交易。此外,購房者有了土地證之後,當開發商違反規劃,擅自將綠地或者其他公共面積進行商業開發時,購房者有權說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租拆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螞跡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悶型並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