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來料加工出口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要求
來料加工的手續一定要掌握好時間的界限,在原材料進口通關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經貿委(現在統一合並為商務局)辦理開展加工貿易的申請,辦理加工能力證明。《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為一年。
然後是在電子商務加工貿易的網上申報系統作合同審批。
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辦理加工貿易的批准證:
(一)、經營企業出具的書面申請報告及加蓋經營企業的《加工貿易批准證申請表》。
(二)、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准文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加工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定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五)、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議(合同)正本。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二、填寫加工貿易手冊
三、手冊在海關備案
有關經營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有關單證向有關單位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1. 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
2. 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
3. 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
4. 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文件。
5. 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6. 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或保證金等。
以下是進口料件通關以後的操作
四、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手續
(一) 來料加工項下貨物進、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1.填有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規格等項目等項目並帶有經海關認可的報關單位簽章的「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1式3份。
2.《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3.進出口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4.出口外匯核銷單。
海關對上述單證進行審核,
(二)接受查驗。
根據《海關法》規定,海關查驗貨物時,報關員應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拆和重封貨物包裝。
(三)辦理繳納稅費手續。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進口稅;①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用於加工成品復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直接用於企業加工生產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業生產自用發電油;③進口合理數量的用於安裝、加固機器設備的材料;④為加強工業生產管理,由外商提供進口的微型計算機、閉路電視監視系統、電話機等管理設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章徵收進口稅費;①為加工生產進口的辦公用品;②超出海關規定免徵進口稅范圍的加工貿易貨物;③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料件、設備等按規定繳交海關監管手續費。
(四)按受放行。
企業妥申報、按受查驗和繳納稅費手續,並領取了海關簽章的報關單核銷聯後,可將貨物運離海關監管現場。
五、到有關退稅分局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單證要求為:
⑴來料加工登記
a、海關來料加工登記手冊
b、外經貿委加工貿易批准證
c、進口料件報關單
d、來料加工合同
e、《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一式四聯
出口企業必須先到有關退稅分局領取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再按照實際進出口數據正式填寫,蓋企業公章後,帶前述a-d四份單證一起交由退稅分局辦理。
以上單證必須是正本。應注意的是:在辦理來料加工登記之前,貨物必須先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由海關在登記手冊上登記出口數量並蓋有驗訖章。
⑵來料加工核銷(退稅局的核銷)
企業在貨物出口後,在規定期限內,即必須在海關手冊到期三個月之內向退稅分局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核銷手續,單證要求為(以下均為復印件):
a、進出口報關單
b、外經貿委加工貿易批准證
c、來料加工合同
d、海關來料加工手冊
e、外銷發票
f、結匯水單
g、海關手冊結案單或保證金台帳聯系單(結案聯)
h、《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單第二、第三聯(正本)
如果出口企業辦理逾期核銷手續或來料加工進口料件轉內銷手續,除攜帶上述單證外,還須攜帶《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第一聯(正本)。
六、來料加工海關核銷手續
按照我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第 6條:加工裝配合同必須在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後的一個月內,憑當地稅務部門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有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應遞交下列單證:
(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2)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核銷申請(結案表)。
(4)對損耗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生產用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5)海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