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化學工業部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職數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通知》的有關精神和化學工業部(以下簡稱部)機關及部直屬企事業單位「三定」方案,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部機關各司廳及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位配備領導幹部職數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第二章黨委領導幹部職數第三條部機關黨委書記、副書記,按1正2副配備。第四條部機關口企事業單位黨委書記、副書記的職數,按照中發〔1989〕9號文件對大中型企業的要求和這些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第五條大型生產、施工企業,直屬高等院校及大型科研設計單位黨委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第六條部其他直屬企事業單位黨委設書記1人,一般不設副書記,如黨發書記由行政主要領導兼職的,可設副書記1人;規模較小、人數較少的單位的黨委書記可以專職,也可兼職。第七條各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除部機關設紀委書記、副書記各1人外,其他單位可設紀委書記或副書記1人。凡既設有專職黨委書記又設有專職黨委副書記的單位,亦可由黨委副書記兼任紀委書記。第三章行政領導幹部職數第八條部機關各司廳設司長(主任)1人、副司長(副主任)1至2 人。第九條部機關口企事業單位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2至3人。第十條部直屬高等院校和大型科研、設計單位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3至4人;中小型科研、設計單位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2至3人。第十一條部直屬生產、施工企業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3至4人;供銷企業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1至2人。第十二條部直屬療養院、地質隊等小型事業單位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1至2人。第四章「三總師」職數第十三條部機關口的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可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各1人,副總工程師1至2人;中國化工供銷公司可設總經濟師(或副總經濟師)1人;化學工業出版社、中國化工報社設總編輯1人,副總編輯1至2人;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裝備總公司、新材料開發公司、科學技術研究總院、礦山局、規劃院、情報所、經濟信息中心可設總工程師1人,副總工程師1至2人。第十四條部直屬高等院校在校學生3000人以上的設總會計師(或副總會計師)1人。第十五條部直屬科研、設計單位設總工程師1人,副總工程師1至2人。今後可視情況增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各1人槐並。第十六條部直屬生產、施工企業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各1人,副總工程師1至2人。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一時配不上的,可設副總經濟師和副總會計師各1人。第十七條地質隊設總工程師1人,副總工程師1至2人。第十八條部直屬科研、設計單位和生產、施工企業配備「三總師」後要相應減少1至2名行政副職。第五章群眾團體負責人職數第十九條部直屬機關工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第二十條部機關各司廳工會分會設兼職工會主席1人。第二十一條部機關口企事業單位工會設主席1人,可以專職,也可兼職。第二岩衫十二條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工會設主席或副主席1人,其中規模較小、人數較少的單位可不設專職工會主席。第二十三條部機關團委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第二十四條部機關口單位和部直屬企事業單位設團委書記或副書記1人,其中規模較小、人數較少的單位亦可設團總支或團支部,不設專職書記。第六章二級機構黨政幹部職數第二十五條部機關行政業務處(室)和部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管理機構4人以下的設行政正職或行政副職1人,5人以上的設行政正副職各1人,15人以上的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2人。部機關黨委部(室)領導職數,按中央國家機關黨工委(88)5號文件執行。第二十六條部直屬高等院校的系級機構一般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2人;黨總支設專職書記1人。第二十七條部直屬科研、設計單位的研究室、設計室一般設行政正副職各1人;黨支部設書記1人,可以專職,也可兼職。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2人;黨支部設鉛棗跡專職書記1人。第二十八條部直屬生產、施工企業的生產車間和工程處一般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2人;黨支部設書記1人,可以專職,也可兼職。職工在500人以上的設行政正職1人,副職3人;黨總支(黨支部)設專職書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