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拆遷工業用地的企業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1、土地使用權補償,按照佔用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來算出區域補償價;2、廠房重置成新價,原臘碧則上也應該按照建築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標准來計算;3、停產停業損失費,包括預期利益損失 、違約的損失、財務成本等;4、裝修附屬物按照重置費計算;5、機器,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跟房屋一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的是搬遷費;6、搬遷費用,就是可移動的所有附屬設施設備等要給予的搬遷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純氏;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輪褲舉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貳』 工業用地拆遷賠償標准
工業用地拆遷賠償標准具體如下:
1、獎勵性補償費。
對於積極響應產業轉移,協助拆遷或是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廠、不要求拆遷安置住房)的企業,有關部門一般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性補償費,補償金額一般以當地工業用地價格來確定,但通常不會高於市場價;
2、廠房重置成新價。
大多數人並對廠房重置成新價是陌生的,一般用於房屋建造或拆遷過程中,是專業部門對房屋重置所需費用的一種評估,簡單來說就是廠房重置後再建所需金額。工業用地一般都附著建築物,因此廠房重置成新價是工業用地補償中佔比較高的一項,重置成新價格=房屋重置價格×(1-已使用年數/耐用年限)。
工業用地徵收補償標准與其他補償有什麼區別
1、工業用地補償標准與其他的補償有區別,主要地上附著物的標准不一樣,因為工業用地一般地上有建築物,那就要按建築物拆遷的標准來算了,至於地價差額那是政府的;
2、如果這種情況還要繼續辦廠,可以要求政府還一塊等面積的地塊給。如果不再辦廠,除了對的拆遷按標准進行補償外,地價可能會按當時的價格適當增加一點,肯定不會將按給開發商的價格給,因為給開發商的價格包括了很高的轉讓費(可能還是通過招拍掛形成的)。如果不同意,政府可能會以不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等理由進行強制拆遷。
工業用地拆遷流程有哪些?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叄』 工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時怎麼評估
徵收辦會委託評估公司,上你們那裡進行評估。
有房證的房子按有證房屋評估。無證的房子按附屬物評估。
室內有裝修的裝修也給錢。
廠子里有設備的,能搬走的給你搬遷費。不能搬走的給你一次補償。
一般就是這樣評估。
『肆』 工業用地徵收補償標准
工業用地的拆遷補償標准如下:
1、房屋補償費(物鍵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罩陪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亂迅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伍』 企業拆遷中土地和房屋的價值怎麼評估
1、房產、建築物的補償 企業的經營性用房主要有工業廠房和倉庫,也有部分住宅和辦公房,具體的補償面積以相關 房產證 明登記的建築面積為計算標准,因為歷史原因無法 辦理房產證 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企業房屋及建築物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 徵收房屋 及建築物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 土地使用權 等。而且企業 拆遷 也涉及到房產的所有權問題,企業拆遷的補償對象只能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企業是承租人的話,那麼只能是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自建的地上物有權獲得補償。 2、土地的補償 在企業拆遷時土地的補償問題就會涉及到土地的性質,國有土地與 集體土地 的問題,《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對國有土地上企業的拆遷土地補償這一塊沒有明確的規定,全國各地方拆遷時土地的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築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集體土地上企業的拆遷一般按評估價格補償,如果企業為承租人的話,就會涉及到與土地使用權人誰有權獲得土地補償的問題,補償的依據以證書或 租賃合同 為准。
『陸』 工業用地拆遷補償標准是什麼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根據當地政府出台的相關規定來補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1、土地補償費: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3、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