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業用地變為居住用地,怎樣補交土地出讓金
由政府部門邀請估價機構對變更後土地進行估價,根據估價結果與原始工業用地價格進行對比,差值就是變更後應該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數額。
2. 怎麼補交土地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金額有異議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土地出讓金按照評估值的40%計算。
實際成交價格不低於同級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減讓按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准計算。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減讓按地價總額的40%計算。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與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
(2)工業土地怎麼補交出讓金的流程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
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的關聯企業進行部分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
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後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的關聯企業丙補助3000萬元,用於丙企業招商引資獎勵和生產經營財政補貼。
在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於招商引資等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後,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返還,用於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 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 萬元。
3. 企業劃撥用地轉出讓如何補繳出讓金
根據國土資發[2006]114號第6部分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規定,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等於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減去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4. 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出讓金怎麼補交
具體由土地局和稅務局的答復為准。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工業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發展,壯大並富有生氣,但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用地的形狀和規模工業用地要求的形狀與規模,不僅因生產類別不同而不同,且與機械化、自動化程度、採用的運輸方式、工藝流程和建築層數有關。
工業用地的交通運輸條件關繫到工業企業的生產運行效益,直接影響到吸引投資的成敗。工業建設與工業生產多需要來自各地的設備與物資,生產費用中運輸費佔有相當比重,如鋼鐵、水泥等工業生產運輸費用可占生產成本的15 0a^'4000。
在有便捷運輸條件的地段布置工業可有效節省建廠投資,加快工程進度,並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因此,城市的工業多沿公路、鐵路、通航河流進行布置。
各種運輸方式的建設與經營管理費用均不相同,在考慮工業布局時,要根據貨運量的大小、貨物單件尺寸與特點、運輸距離,經分析比較後確定運輸方式,將其布置在有相應運輸條件的地段。在工業中可採用鐵路、水路、公路或連續運輸。
5. 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
按商業用地的市場價格與工業用地的差價補交出讓金,同時還要考慮政策因素、規劃因素等諸多條件,原則上由政府收回再公開處置。
6. 交土地出讓金流程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交納方式如下: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全產權單位房二次交易時只需由賣方補交2%的土地出讓金,交易後的房屋應為商品房性質。房屋產權時間是自產權證發放之日算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7. 補交土地出讓金手續是什麼
一、必備資料:
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補辦出讓申請報告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2、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若為股份制企業的須提供董事會決議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證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4、過戶後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對。
5、以協議方式交易的,提供轉讓協議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以招、拍、掛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掛委託書、成交確認書復印件各2份(原件1份、復印件1份);由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書、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6、需要測繪的提供土地測繪資料(含地籍調查資料)原件3份。
7、土地評估資料1份(原件)。
8、需徵求市規劃部門意見的,提供規劃意見及規劃紅線圖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9、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交易的簡復單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11、地名有變動時,提供地名辦出具的門牌號碼證復印件3份。
12、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委託書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2份(可在www.hzland.com網站下載或窗口領取)。
13、委託人與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1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呈報表原件2份,窗口領取。
15、土地出讓金繳付憑證第四聯、土地契稅繳付憑證第六聯原件1份。
二、辦理時限:
受理後21個工作日(其中土地資產處置程序7個工作日,土地登記7個工作日,不包括登記公告時間)。
三、備注
1、土地登記發證不屬於行政許可。
2、在第6個環節審核後,發布登記公告。
3、其它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仍需由交易登記中心、利用處、局領導三級辦理,工作時限為9個工作日(交易登記中心4個工作日、利用處2個工作日、局領導3個工作日)。
8. 劃撥土地怎樣補交土地出讓金
劃撥土地可以根據如下補交土地出讓金:
1、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2、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准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40%收取,出讓金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1、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等於商業路線段基準地價乘以40%乘以容積率修正系數乘以臨街深度修正系數乘以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乘以行業修正系數乘以使用土地面積;
2、工礦倉儲用地,土地出讓金等於工業區片基準地價乘以40%乘以工業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乘以使用土地面積;
3、住宅用地,土地出讓金等於住宅區片基準地價乘以40%乘以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乘以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乘以使用土地面積;
4、其他用地,土地出讓金等於標定地價乘以40%乘以使用土地面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9. 工業用地變為居住用地怎樣補交土地出讓金
由政府部門邀請估價機構對變更後土地進行估價,根據估價結果與原始工業用地價格進行對比,差值就是變更後應該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數額。 希望能幫到你
10. 改變土地性質怎樣補交土地出讓金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有「三大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性質主要是指這其中的建設用地分類,一般在進行土地登記時,《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一欄中都會登記商業、住宅、工業、辦公等分類,這就是土地性質;土地出讓金指的是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這一部分價款並不是土地的全部價格,不同地區土地出讓金收取的比例並不一樣。
其次,土地性質和土地出讓金有著密切的聯系。不同性質的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類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年限直接影響著土地收益年期的長短;另一方面,不同性質的用地土地收益也不一樣。一般情況下,商業用途的土地收益最大,住宅其次,工業最低,所以同樣面積、相似條件、不同性質的土地,收益的不同使得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也不一樣。
由此可以看出,改變土地用途直接改變了土地的原有收益,使得國有土地收益發生改變,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就需要補交由於改變土地性質,所增加土地收益的土地出讓金。
讀者問題中提出兩種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
一種計算方法是按評估價格×門市建築面積×22%-原用途價格×門市分攤土地面積×22%,其中評估價格把同一時點的出讓土地原用途價格扣除;
另一種計算方法是按評估價格×門市建築面積×22%-出讓土地原用途價格×分攤土地面積。
在回答此問題前,筆者要先提出幾個問題。
基於以上問題,筆者也很難判斷到底哪一種方法更有利於保障國家收益、說服土地使用者,但是從土地估價上來說,對於改變用地性質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一般應該在當前情況下重新評估土地性質變更前後的價值,補交額應當是當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讓金的差額,具體計算如下:
所需補交出讓金=當前商業用途土地價格×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當前住宅用途土地價格×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
在實際操作中,住宅類用地轉為底商的土地性質變更,筆者認為土地面積應是首層總的分攤土地面積,具體到每個門市分攤的土地面積應該按照其門市建築面積所佔首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擔,具體公式如下:
每個門市分攤土地面積=門市建築面積/首層總建築面積×首層總的分攤土地面積
因為出讓金指的是土地產生的收益,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按照每個門市分攤的土地面積進行補交土地出讓金,由此得出每個門市所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如下:
每個門市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當前商業用途土地價格×分攤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當前住宅用途土地價格×分攤土地面積×出讓金繳納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改變土地性質所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數額,並不是當前商業用途土地出讓金直接減去以前住宅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因為貨幣存在增值或貶值的情況,所以必須對當前土地的商業和住宅用途重新進行評估,然後才能正確、合理的確定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說,無論土地的性質怎樣改變,都必須是當前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格,所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應是當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讓金的差額。
對於文中所提到的「無論樓層高低都不應該改變因變更用途收取政府收益的數額」,由於該建築樓層已經確定,容積率也不會發生變化,所以首層分攤的土地面積也是已經確定的固定面積,不應該存在由於扣除方法的不同所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除非政府收益按建築面積或者土地分攤面積分別計算,才會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在這里筆者認為,不應把建築面積和土地分攤面積混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