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拍賣工業用地空地補償標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詳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准》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
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四、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本《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本《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部備案。
六、本《標准》發布實施後,各省(區、市)要依據本《標准》,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准》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工業用地征地補償標准有哪些
1、獎勵性補償費
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2、廠房重置成新價
廠房重置成新價就是廠房重置後再建起來需要多少錢,被拆遷房屋拆遷時幾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問題。實踐中出現的客觀狀態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物,只要滿足正規廠房的固定形態都應該按照房屋來計算。實踐中由於房屋的結構、寬度、高度都不一樣,補償價格也不一樣。有一些廠房使用磚木結構臨時搭建的,可能不滿足四面都有牆的要求,但是用於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原則上也應該按照建築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標准來計算。基本上有一種廠房外在固體屬性,那麼就可以按照廠房重置成新價來補償。
3、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
因為拆遷造成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要滿足有營業執照、納稅登記、納稅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才能滿足一個正常的企業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條件,這樣才能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這是不行的,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滿足合法的經營主體。
(1)預期利益損失,一年可產生的預期利潤是一百萬,拆遷造成經營中斷,造成三年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樣有可能要賠償三年的損失。
(2)違約的損失,企業和客戶簽訂了一百萬的合同,由於拆遷不能按時供貨,一百萬的違約成本是五萬塊,要補償企業的違約損失。
(3)財務成本,向銀行貸款一百萬,每年付財務成本利息,現在由於經營斷了,財務成本是累計增加的,所以財務成本也要納入停產停業損失中。
這些是可能遭受的損失。還有很多人會問道的人員安置遣散費,我們要糾正一下,人員安置遣散費只出現在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當中,一般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都沒有,基本含在停產停業損失之列了。
4、裝修附屬物
對現有建築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動的,是按照重置費來算。實踐中一個水泵、變壓器、機器設備都納入到裝修附屬物范圍內。
5、機器設備
機器設備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跟房屋一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的是搬遷費。
6、人員職工搬遷費
這個主要在大型國有企業,其餘則沒有這項補償,一般都算在停產停業損失里了。
舊城工業布局調整措施
舊城工業布局調整所採取的措施,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城市不同性質和特點、現有工業存在的各種問題採取不同辦法,制定工業調整改造方案,達到布局合理的要求。根據舊城內工廠各種不同情況,可採取以下方法:
(1)留:原有的工廠,廠房設備好,位於交通方便、市政設施齊全的地段,而且對周圍環境沒有影響,可以保留,允許就地擴建。
(2)改:包括改變生產性質、改革工藝和生產技術兩方面;原有工廠,廠房設備好,且位於交通方便、市政設施齊全、產性質、他用。有發展餘地的地段,限制生產發展、改革工藝等措施,但對周圍環境有影響,應採取改變生以減輕或消除對環境的污染,有的還可以改作,遠不能適應生產的需要。為改善運輸條件,首先應將有協作關系的廠適當集中,減少不必要的往返交通。其次對工業區內的部分道路進行整頓,加寬路面,局部裁彎取直,有條件時,增設鐵路專用線。
(3)改善環境衛生,減少環境污染。對排放有害物資的工業必須根據其危害程度進行處理,以消滅或減輕污染源的危害。對居住區危害嚴重的工廠,盡可能遷出或改變其生產性質;舊城工業區與居住區之間創造條件設置防護帶;廠區內部應進行綠化,以改善工作有的工廠廠區不擴大,經過技術改造,水、用電以及工人數量的變化,生產能力有很大的提高,相應的配套工業也會有改變。城市建設應適應這些變化和必然引起交通運輸、用發展,以真正做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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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如何確定
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5年期存款利率。
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廣東省城市等別劃分:
三等:廣州市(白雲區、海珠區、荔灣區、蘿崗區、天河區、越秀區)、深圳市(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
四等: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珠海市(金灣區、香洲區)、深圳市寶安區
五等:東莞市、佛山市禪城區、惠州市惠城區、中山市、深圳市龍崗區、廣州市黃埔區
六等:佛山市(南海區、順德區)、廣州市(番禺區、南沙區)江門市(江海區、蓬江區)、汕頭市濠江區、湛江市(赤坎區、霞山區、麻章區)
七等:潮州市湘橋區、茂名市(茂南區、茂港區)、佛山市三水區、韶關市(武江區、湞江區)、陽江市江城區、肇慶市端州區、廣州市花都區、湛江市坡頭區
八等:汕頭市(潮南區、潮陽區、澄海區)、河源市源城區、惠州市惠陽區、揭陽市榕城區、開平市、梅州市梅江區、清遠市清城區、汕尾市城區、台山市、增城市、普寧市、肇慶市鼎湖區、珠海市斗門區、江門市新會區
九等:從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區、高要市、鶴山市、惠東縣、廉江市羅定市、雲浮市雲城區
十等:博羅縣、潮安縣、電白縣、佛岡縣、高州市、海豐縣、化州市、揭東縣、樂昌市、雷州市、連州市、陸豐市、南澳縣、南雄市、韶關市曲江區、四會市、吳川市、信宜市、陽春市、英德市
十一等: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惠來縣、揭西縣、連平縣、龍門縣、梅縣、清新縣、饒平縣、遂溪縣、新豐縣、新興縣、興寧市、徐聞縣、陽東縣、陽西縣、雲安縣
十二等:大埔縣、東源縣、豐順縣、廣寧縣、和平縣、蕉嶺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龍川縣、陸河縣、平遠縣、仁化縣、始興縣、翁源縣、五華縣、陽山縣、鬱南縣、紫金縣、乳源瑤族自治縣
3. 工業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1)根據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系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准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2)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具體由各省(區、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類范圍內按小類認定。(3)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 (1)根據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系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准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2)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具體由各省(區、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類范圍內按小類認定。(3)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4. 分析關於工業用地價格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因素有:1.自然因素自然條件是指工業用地的自身稟賦,主要包括所出讓工業用地的面積、形狀、地質、地貌、水文等條件。工業用地的面積應合適,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否則都不利於工業用地的高效利用。形狀應盡量規則,有利於土地的利用,地價也較高。地質條件關繫到地基的建設,應滿足廠房建設和生產的要求。地貌是指工業用地的高低起伏的狀況,地形平坦對工業生產有利,一般地價也較高。水文包括地下水位的高低、地下水的腐蝕性,會影響到地基的建設成本。2.交通便捷度主要是指交通的通暢程度和便利程度。由於工業用地需要大量運進原材料及燃料,運出產品,交通的便捷程度對其影響很大。良好的交通條件可以有效降低工業產品的成本,從而促進工業用地價格的上漲。一般來說,交通的便捷度與工業用地的價格成正比。3.基礎設施情況主要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通信等。工業生產對基礎設施的依賴性較強,該區域的電力供應情況、生產用水能否滿足需要、排污及污染治理的可能性、通信條件等,都對工業生產有重大影響。4.區域經濟水平工業用地的價格與區域經濟水平有很大關聯。經濟水平主要包括該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財政金融狀況與利率水平,產業政策、產業結構、技術創新、 物價工資及就業水平等。作為整個經濟生活中極其重要因素的土地,其價格自然與宏觀、微觀的經濟狀況息息相關。5.政府幹預程度政府和市場都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機制,政府幹預是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現階段工業用地地價低廉,關鍵在於地方政府過度干預,排斥市場機制,限制價值規律的作用發揮,出現了「市場失靈」現象,不能保證市場的有效運行。特別是現階段各個城市都十分重視招商引資,工業用地價格往往成為政府一個重要的砝碼。5.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近幾年,低於成本出讓工業用地是土地管理與調控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出讓土地,危害十分嚴重。它不僅導致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也破壞了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損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國務院曾在2004年下發相關規定,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準地價制定最低價標准,但各地在執行這一政策時都怕提高本地地價影響招商引資,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訂最低價標准時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遲遲不公布,影響調控的執行效果。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長期困擾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必須理順工業用地的價格形成機制,使工業用地價格能充分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合理制訂工業用地出讓價格的最低控制標準是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的重要基礎。」這位負責人說。
最高等別標準是最低的14倍體現區域土地利用政策
土地等別是制訂最低價標準的核心和基礎。該等別是根據全國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資源狀況、基準地價水平等因素,採用綜合評價法確定的,共分15個等別。
「該土地等別的劃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體現了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土地利用差異。現行土地等別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各地普遍認可。」這位負責人介紹。
國土資源部在制訂最低價標准時,明確了最低價標准與土地等別相掛鉤的政策。在土地等別基礎上制訂的最低價標准,隨土地等別的降低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一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體現了區域土地利用政策。
「此外,經測算,現在各地工業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5至8倍。在徵求各地意見基礎上,最終按6倍確定最低價標准,該標准比較符合各地實際,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這位負責人強調。
綜上所述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政策非常完善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全國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應根據所在土地等別遵守統一的最低價標准,也就是說在一個行政單元區域范圍內,凡出讓國有土地用於工業項目用地的,都必須執行同一的最低價標准。
6. 如何降低工業企業成本——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降成本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結構面臨調整、動力面臨轉換、速度面臨換擋。為此,經濟發展必須更加註重質量和效益,方能推動經濟實現中高速發展,邁向中高端水平。2015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立了「三去一降一補」五大經濟發展任務,其中「降成本」作為五大任務的重要內容,關系企業發展,備受企業關注。然而,究竟哪些成本最該降,成本如何降,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哪些成本最該降
全市穩增長促回升幫扶工作開展以來,各項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許多企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得到了有效解決,但是隨著經濟結構調整,產能嚴重過剩,市場行情低迷,企業生產發展依然十分困難,降成本就像是雪中送炭,企業普遍希望盡快感受到降成本相關政策帶來的福利。
對於哪些成本最該降,企業反映出來主要在五個方面:
1. 制度性交易成本。原材料成本佔比大但近年來價格基本穩定,人工成本上升明顯但這是大勢所趨,而制度性交易成本種類繁多、彈性較大且其中暗藏「灰色地帶」,正成為當前企業的最大困擾。比如稅收優惠、稅收獎勵政策落實力度還不夠;
名目繁多的各種評估、檢測費用讓企業不勝其擾。
2. 融資成本。近年來國家、省、市出台了許多關於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政策措施,但是融資成本高問題仍然困擾著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融資門檻高,融資成本高。
3. 電費成本。製造業企業多是用電大戶,電費是企業成本中的一大塊,不少製造業企業反映,雖然煤、油等原材料價格一直在降,但一些來自水電熱氣等壟斷性行業的成本仍桐巧行然「堅挺」,在原材料等成本基本穩定甚至下降時,這類成本在企業總成本中的佔比不降反升。
4. 物流成本。對與我市來說,這幾年物流的確有很大發展,但是對於一些食品加工以及對物流速度要求比較高的產業來說,我市物流是欠缺的,物流費用高、速局嘩度慢,產品質量還得不到有效保障。
5. 人工成本。近年來人工成本一路攀升,特別是對於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講,社會保險費用讓一部分本就經營困難的企業不堪重負。
二、落實降成本過程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亟待政府出手
部分企業反映,近年來國家出台多項措施降低企業稅負,特別是「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企業表面上鬆了綁,但是實際上成本沒有降多少。
1.稅收。稅費作為企業的一項主要成本,負擔偏重。「中小企業日常經營需要繳納所得稅、增值稅等多個稅種,一些特定業務還會涉及印花稅、契稅等稅種。其中,製造業增值稅率高達17%,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有些優惠政策還需針對企業經營實際情況有效整合方能切實為企業減負,有些稅收獎勵政策沒有及時兌現,有的還出現一些回溯性收稅等情況。
2.行政事業性收費。除稅收負擔外,企業還需支付大量非稅成本,如名目繁多的繳費項目。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操作方式不盡合理。例如,企業普遍反映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准偏高。根據國家規定,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在職職工總數的1.5%,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該比例的企業,需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許多企業在當地很難找到那麼多有勞動能力、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特別是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一方面利潤率低,另一方面已經為促進就業做出了相當大貢獻,反而要支付更高的殘疾人保障成本,企業負擔不輕。又如,各種評估監測等費錢又費力。只要開門營業,安全、質檢、土地、規劃、環境、消防、能耗、職業衛生……哪個評估都不能少。過去,評估評價往往由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直接操刀,這兩年隨著簡政放權步伐加快,多數交給了第三方機,看似企業可以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上選擇價格優惠、服務好的評估機構,但評估檢測價格也高,成本上差別不大,而且都是前置性許可,不做不行。簡政放權後多數交給了第三方機構,有的評價必須分幾步進行,拉長了評價時間,也導致企業重復花錢寬神。一些企業反映,按照國家關於建設投資項目安全、環保、職業衛生評價「三同時」的規定,企業每上一個項目,不論大小,項目開始前要做一次預評價,設計要做專篇評價,驗收時又有驗收評審。一個項目開工前,僅這三項評價,就要做9次評估。企業必須安排專人跟蹤,即使都合格,前後也要有一年時間才能完成。
(二)融資成本居高不下,制約企業發展壯大
近年來,融資成本高問題一直困擾著大多數企業,有的綜合融資成本接近年息20%。利率按基準利率上浮30%以上,找擔保公司成本至少是3%,貸到的部分還是承兌票據,為期90天的一般要貼現3%以上。基準利率在6點多,銀行上浮50%,再加上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費用,最後的利息大概在10個點。部分中小微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便向民間借資,但擔保公司、小貸公司融資年息一般在20%左右,高額的利息讓企業背上沉重的負擔。
(三)電費成本比重大,加重企業負擔
近年來,隨著環保標准持續提升,用煤、用氣都逐步轉換為用電,電費不降,用電成本逐年上升。電價方面,一是企業普遍不滿意「變壓器基本電費」制度,企業只要裝了變壓器,即使不用電,也要長期交納不低的費用。這種變壓器基本電費制度,規定企業在向售電部門申請變壓器安裝容量後,不論企業該月是否用電,供電局都會依據裝機容量向企業收取基本電費。二是直購電政策難享受,目前很多地方已開始啟動直購電試點,但是由於配額很少,部分用電大戶很難享受,有企業說「搶直供電試點就像搶春運火車票一樣」,多數企業分享不到電價改革的紅利。
(四)物流成本高,影響企業拓展市場
許多企業疑惑,「為什麼油價降了,物流成本卻降不下來?」。據有關方面測算,從全國情況看,我國社會物流總費用約為gdp的18%,而美國約為8.5%,也就是說,在創造等值gdp時,中國企業在物流上的花費是美國的2倍多。對於路網不夠發達、離港口較遠的地方來講,物流綜合成本更高。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主要指向高速公路、鐵路等具有壟斷特質的行業。一批食品加工企業反映,物流問題是影響其產品銷往外地的重要原因,一是時間成本高,運輸時間過長達不到客戶的要求,也不能保證產品質量;
二是運輸過程中造成破損現象突出,客戶不滿意,導致退貨,甚至失去客戶。
三、降成本的建議
對於降成本問題,企業十分關注,如何讓企業真正感受到降成本帶來的福利,怎樣有效降低企業成本,提供以下意見:
(一)合理降低企業用工、物流成本
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困難企業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提供有效繳費擔保後,經批准可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落實援企穩崗等補貼政策,支持企業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聚道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鼓勵企業少裁員、不裁員。加大對企業職工培訓的補貼力度,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加大對企業職工培訓的支持力度。做好當地殘疾人總數及適合就業殘疾人規模的摸底,降低勞動密集型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比例和標准,切實降低企業負擔。規范高速公路、鐵路運輸收費,幫助重點企業降低運輸價格。
(二)進一步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進一步解決水、電、氣、運等難題,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資源要素價格管理穩定工業經濟增長的要求,及時深入企業跟蹤解決水、電、氣、運等要素保障難題,特別是落實大工業用電、直購電、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等各項要素優惠政策,推進國網地網區域同價(重點是同園區同價),幫助企業降本增效。優化能源發展結構,擴大電力降低空間。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模,降低骨幹企業用電成本。開展大用戶優化用電服務,免費為企業提供優化用電建議書,合理配置變壓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時段低電價,降低用電成本支出。
實行有保有控的產業用地政策,盤活去產能工業用地,重點保障年度重大項目中的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項目用地,對工業用地鼓勵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放寬容積率,優惠土地價款,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三)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加強商業銀行業務窗口指導,加強銀行企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維護存貸款利率定價秩序,落實國家降息政策。支持有條件的銀行試點探索投貸聯動融資服務,優化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合理確定貸款審批門檻。深入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對市場前景好、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不斷貸、不抽貸。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用足用好央行再貸款再貼現政策,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投向與價格「雙引導」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給予優惠利率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金融債。完善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農產品深加工貸款風險共擔基金、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加快建立產業振興(中小企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等等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切實整治層層加碼加價行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收費行為。鼓勵金融機構清理服務收費項目及價格,列出收費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完善政策性擔保、再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政府、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的風險共擔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擔保機構的准入,降低擔保費率;
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鼓勵金融機構對風險控制能力強、社會效益好的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減免保證金、適當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隨意收縮正常付息企業的擔保額度。
(四)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有關規定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一些評估、認證、檢測等中介服務名目過多、頻率過密、收費偏高,為營造良好制度環境,企業期盼打破利益壁壘,審批認證年檢盡可能「合並同類項」。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鼓勵和支持地方對眾創空間的用房、用水、用能、寬頻接入費用和用於創業服務的公共軟體、開發工具等給予適當補貼。積極落實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投資成本。落實部分勞動者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出口退稅政策,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簡化認定流程,放寬認定條件,擴充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鼓勵和支持更多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部署,把「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展至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實現增值稅全面替代營業稅。制定相應標准,對符合產業政策、有較好發展前景,一時遇到較大困難的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內實行稅費緩收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全面清理中介服務事項,法定中介服務事項實施目錄清單管理,收費過高的大幅降低收費標准。
7. 工業用地以後會越來越便宜嗎
不會。
每個地方的發展水平不一樣,所以各地的工業用地的價格也不一樣。
像北京、上海、廣州、浙江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工業用地價格通常都很高,而且也會很難買到。工業用地是所有用地類型中價格最便宜的,同時也是價格增幅最小的。目前工業用地的大概價格是55萬元/畝左右,工業用地的價格僅僅是住宅用地價格的10%左右。按照這個價格來算,10畝工業用地差不多值550萬元左右。
工業用地時間是五十年;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也只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工業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需要重新進行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此外,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8.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明確規定,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據此,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以下簡稱《標准》),將全國土地分為15個等別,並確定了各等內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價標准范圍為60~840元/平方米,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2009年,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對全國工業用地最低價標准進行了調整。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相關鏈接
《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
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
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
工業項目按照上述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對個別縣、市(區)基準地價末級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實低於《標准》的,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區、市)縣級行政單元總數,按照總數小於50的不超過5%,其他不超過3%的原則,控制擬調整縣、市(區)的數量,統籌組織測算、論證和平衡,提出明確意見並於2009年6月30日前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後,可以按當地實際執行最低價標准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目錄與按行業分類小類認定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需一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按《標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