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拉工業鹽違法不
法律分析:工業鹽已不再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但是非法經營工業鹽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 工業鹽的危害
工業鹽中可能會含鉛、砷、汞、鎘及亞硝酸鹽等雜質,重金屬長期蓄積可能會引起頭暈、皮膚病、心肌損傷、神經炎、多器官功能障礙、肌肉痙攣、腹痛、嘔吐、骨痛、腎炎,甚至致癌、致畸。
亞硝酸鹽還原性活潑,腌制肉類,哪怕是不新鮮的肉製品,也能肉色鮮艷,生活中部分不良無知商家用工業鹽腌制不新鮮肉製品,導致發生群體性亞硝酸鹽中毒事件,所以"工業鹽"通常習慣特指亞硝酸鹽。人體長期攝入亞硝酸鹽也有增加癌變風險,工業鹽嚴禁食用。
工業鹽出廠(場)時可以帶包裝,也可以散裝。帶包裝的產品應在包裝上註明產品名稱、規格、商標、等級、生產單位以及本標准編號。運輸時應有遮蓋物,不應與能導致產品污染的貨物混裝。產品存放要防止灰塵及其他雜物的污染,防止雨淋。
生活中所說的鹽,是指由海水、鹽池、鹽井和鹽礦中加工提取得到的,它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鈉(NaCl),分別稱為海鹽、池鹽、井鹽和岩鹽。人類的過去和未來,都是依靠這幾種鹽來攝入我們必需的無機鹽類。
3. 經營食用鹽需要什麼手續
經營食用鹽只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即可。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肉類工業用鹽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五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七條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4. 使用工業鹽40斤會判刑嗎
第一條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第三條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第四條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 運輸工業鹽違法嗎
只要你能確定拉的是工業鹽那就不違法,95年國家就已經對工業鹽放開了,目前鹽務局為了搞市場壟斷牟取暴利所有用這中卑鄙的手段對你進行打壓。鹽務局的這種行為太無恥了,簡直就是無賴。
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起訴他,也讓鹽務局被判違法執法的滋味。還要賠償你的損失。發幾條條款你可以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號: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2年4月9日發布)
關鍵詞
行政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規章參照 鹽業管理
裁判要點
1.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工業鹽准運證的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或 者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准運證這一新的行政許可。
2.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 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3.地方政府規章違反法律規定設定許可、處罰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
基本案情
原告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簡稱魯濰公司)訴稱:被告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簡稱蘇州鹽務局)根據《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簡稱《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規定,認定魯濰公司未經批准購買、運輸工業鹽違法,並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其具體行政行為執法主體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蘇州鹽務局無權管理工業鹽,也無相應執法權。根據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國家取消了工業鹽准運證和准運章制度,工業鹽也不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與上述規定精神不符,不僅違反了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簡稱《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屬於違反上位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處罰,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
被告蘇州鹽務局辯稱: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第四條和《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蘇州鹽務局有作出鹽務行政處罰的相應職權。《江蘇鹽業實施辦法》是根據《鹽業管理條例》的授權制定的,屬於法規授權制定,整體合法有效。蘇州鹽務局根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設立准運證制度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並無不當。《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均在《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之後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簡稱《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仍然應當適用。魯濰公司未經省鹽業公司或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而購買工業鹽的行為,違反了《鹽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規范性文件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魯濰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魯濰公司從江西等地購進360噸工業鹽。蘇州鹽務局認為魯濰公司進行工業鹽購銷和運輸時,應當按照《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工業鹽准運證,魯濰公司未辦理工業鹽准運證即從省外購進工業鹽涉嫌違法。2009年2月26日,蘇州鹽務局經聽證、集體討論後認為,魯濰公司未經江蘇省鹽業公司調撥或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省外購進鹽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並根據《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魯濰公司作出了(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魯濰公司違法購進的精製工業鹽121.7噸、粉鹽93.1噸,並處罰款122363元。魯濰公司不服該決定,於2月27日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蘇州市人民政府於4月24日作出了[2009]蘇行復第8號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蘇州鹽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蘇州鹽務局(蘇)鹽政一般[2009]第001-B號處罰決定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蘇州鹽務局系蘇州市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鹽業管理條例》第四條和《江蘇鹽業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有權對蘇州市范圍內包括工業鹽在內的鹽業經營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執法主體資格。
蘇州鹽務局對鹽業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時,應適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規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蘇州鹽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規定僅適用於法律生效以後的事件和行為,對於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因此,蘇州鹽務局有關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已經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不能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法律及《鹽業管理條例》沒有設定工業鹽准運證這一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准運證制度。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已經制定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鹽業管理條例》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蘇州鹽務局在依職權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時,雖然適用了《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條關於法律效力等級的規定,未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