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業用地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工業用地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
工業用地,首先是需要當地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後,變成國有建設用地,然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縣政府的用地指標。才能是工業用地的。所以,工業用地是國有土地,沒有土地權屬性質是集體土地的工業用地。
一個是對土地使用權的限定,一個是對土地所有權的描述,兩個不同概念。我國的現行政策規定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是分離的。「工業用地」是政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的用途限制,國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而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可以是公有單位和個人。因此,工業用地可以是所有權為「國有」、使用權為「工業」用途,也可以是所有權為」集體」、使用權為「工業」用途。
集體土地也可以通過徵用成為國有土地,辦理征地手續後,土地所有權就從集體變成國有了。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
(1)所有權性質不同。這一點從字面上都看出來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為一個村或一個組;而國有土地為全民所有,縣級以上政府代為行使權利。
(2)規劃用途不同。農村集體土地只能作為農用,集體建設用地只能用來分給農民作宅基地、農村公益性建設或鄉鎮、村集體企業;國有土地可以進行工商業建設、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住宅開發等。
(3)使用年限不同。當前,國有土地住宅用地使用權為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而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為無限期無償使用,耕地承包合同為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4)轉讓范圍不同。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且轉讓有著很多條件限制。而國有土地就沒有這個限制,可以自由轉讓、買賣。
(5)徵收補償不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一般採取遷建安置、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的方式;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價格不能低於同類商品房屋的市場價。
『貳』 什麼是工業用地 農村建設用地
現在國家對於建設用地的供應管理有以下要求:
1、用地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和供地政策。
2、工業用地一律要以招拍掛方式供地。
另外據你所說的40畝政府批的建設用地,是否經過農用地轉用審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是否符合城鎮規劃。
『叄』 關於新農村建設用地,國家有那些規定.
一、農村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二、建設用地規定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見,我國將集體建設用地分為鄉鎮企業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
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經營性建設用地之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申請,用於自住,不能建商業住房。
也就是說,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進行經營。另外,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民不能將宅基地用於入市流轉。
2007年國土資源部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這一條款將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並列,俗稱「五類經營性用地」。
無論是征地制度改革,還是產權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體土地市場,其前提條件:
1、要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代表。為此,需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
2、量化土地資產,將土地資產量化到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真正體現農民個人的土地產權份額。
3、明確農民住房的私有產權,頒發房屋產權證,顯化農民對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財產處置權利和收益分配權利。
(3)農村批的工業設施用地是什麼情況擴展閱讀:
在中國,土地,所有制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國有土地,也叫全民所有制土地,另一種是集體土地。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是公有制的。
照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權屬分為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兩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從事二、三產業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間承載地。
包括居住用地、農村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用地、村辦及鄉鎮企業用地等。總體上看,我國土地要素市場還不完善,在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統一,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場之外。
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市場,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有利於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土地價格,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促進土地在競爭性使用中實現更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