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將農電用做工業用電,算不算竊電
將農電用做工業用電,如果其用電量在電能表的計量范圍前扒內,就不能算「竊電行為」,但它屬於「違章行為」。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屬高判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 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迄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慧念昌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於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並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並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將農村水利用電,接到工業用電,因為價格相差很多,它符合第1項的條件,「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因而它屬於「違章用電」行為。
如果你需要增加工業負荷,可以和當地供電企業聯系,對工業負荷單獨裝表計量,辦理了相關手續,就可以安心使用了。
㈡ 村裡的農業用電可以用於工業嗎
公民用電可以分為:工業用電、商業用電、住宅用電、灌溉用電、非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農業用電相比於工業用電,價格便宜將近0.3元左右,所以,農業用電作為工業用電時,需要申請,經當地電力部門批准後才可以的,私自改變用途,將會以偷電,按刑事案件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