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工業園區管理,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園區,是指經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職權批准設立的工業產業集中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園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園區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指導服務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工業園區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業園區發展需要,設置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有利於服務企業、適應工業經濟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專項規劃;
(三)制定工業園區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
(四)按照職權審批或者審核工業園區內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負責工業園區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
(七)負責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八)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設立工業園區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和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及當地城鄉、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林業保護利用等規劃,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設立縣級工業園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設立州(市)級工業園區,由州(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設立省級工業園區,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需要升級的,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產值等條件,並按照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審批。第七條申請設立工業園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業園區規劃;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部門的評審意見;
(四)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選址意見書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自縣級工業園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和有關材料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規劃由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逐級報送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工業園區規劃編制建設詳細規劃,報本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工業園區選址應當不佔或者少佔壩區耕地,並向適合建設的低丘緩坡地布局,引導工業項目向山地聚集。
工業園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年度用地計劃單列。全省新增用地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障工業園區重大項目。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園區規劃范圍內享有土地一級開發權,園區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工業園區構建融資平台,組建投資開發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第十條交通、城建、環保、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物流等基礎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投資項目、資金,優先安排工業園區。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工業園區的污染物控制總量指標。工業園區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集中處置工業廢水、廢物,開展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園區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
(一)園區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園區基礎設施、信息化和服務體系建設;
(三)招商引資;
(四)園區發展監測分析;
(五)考核、獎勵。第十三條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園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動態管理。
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支持園區企業的發展。
Ⅱ 1500畝工業園區前期設計多久能完工
半年內。工業園區只是一個范圍,工業園區裡面的廠一般是由工廠自己建設,看廠子的規模,1500規模大需要半年內才能完工,快的一兩個星期就能建好入廠。
Ⅲ 一般土地化為工業園區會多久開發
你所說的化為應該是已經招牌掛或協議出讓了的工業用地,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已出讓的土地一定時間未進行建設的話會受到處罰,嚴重的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企業為了不被回收土地2年內必須動工,但開發完成時間不一定.
這是在不考慮企業政府背景\罰款等處罰是否自願接收的情況下.
相關法律
(一)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規定。最早對閑置土地處置做出規定的是國務院於1990年5月發布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閑置土地處置做出了法律規定。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二)閑置土地處置的政策規定。1999年4月,國土資源部制定部門規章《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構成條件、處置方式、處置程序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閑置土地處置包括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收取增值地價、置換等價土地、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對原用地者給予補償、協議交換土地使用權、按實交款額所佔比例部分供地、徵收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九種方式。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5月轉發的建設部等九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搜索回土地使用權。對雖按照合同約定日起動工建設,但開發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按閑置土地處置。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辦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
Ⅳ 2022年工業園區能蓋廠房嗎
可以。
工業園區的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國家規定可以在工業用地上開發建設除工業廠房,工業辦公用房,工業配套用房。工業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可以辦出辦公用房的產權證。工業用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為50年。
工業園區是一個國家或區域的政府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通過行政手段劃出一塊區域,聚集各種生產要素,在一定空間范圍內進行科學整合,提高工業化的集約強度,突出產業特色,優化功能布局,使之成為適應市場競爭和產業升級的現代化產業分工協作生產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