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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公轉公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8-24 20:36:07

❶ 國有工業用地能否轉讓

首先要確認工業用地的性質,符合工業用地轉讓條件的工業用地是可以轉讓的。工業出讓土地是可以轉讓的。只不過與劃撥方式取得轉讓的手續有不同而已。如果是國有土地,那麼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所有權不能轉讓。如果該土地是經過出讓獲得的,轉讓合法。接手後也可以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即可。工業用房可以轉讓,首先要確認工業用地的性質,如果是國有土地,那麼使用權是可以轉讓。但如果是所有權,則不能轉讓。如果該土地是經過出讓獲得的,轉讓合法。購買者接手後,也可以轉讓。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工業用地遇到徵收怎麼補償標准:
1、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
2、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
3、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❷ 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是什麼

一、工業用地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 的程序是什麼? 1、轉讓、受讓雙方向所在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轉讓價格,申請轉讓方提供原 土地出讓 合同和原立項文件或項目投資協議,受讓方提交擬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等資料。 2、所在鎮街道負責初審轉讓方用地是否符合工業用地轉讓條件,受讓方是否符合開發區(工業功能區)規劃、鎮街道產業布局規劃、產業准入條件、用地及建設要求等。對轉讓方用地須經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已投資狀況進行評估,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對履約狀況進行評價認定。 3、初審並通過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轉讓方案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窗口審核受理後將受讓項目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提交市工業項目准入評價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組織准入評審。通過評審的,憑評審意見書先辦理轉讓 房屋所有權 過戶,然後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4、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 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 法規 規定和原合同及《產業用地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轉讓後,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二、工業用地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 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滯納金、 違約金 及相關稅費,並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不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設規劃條件等。對於受讓人擬改變原工業用途中不同行業類別的,應取得規劃建設、經信等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根據有關政策相應調整土地出讓合同;屬於特殊行業的,還須徵得安監、環保、消防等部門同意。 3、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投資額已達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且實際開發建設建築面積已達到合同約定開發建築總面積25%以上。 4、土地權屬無爭議、無違法用地(或違法用地已處理完畢)、無違章建(構)築物、未設定 抵押 ( 抵押權 人同意轉讓的除外)或他項權利登記。 5、工業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轉讓,如分割轉讓的,須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監、消防等部門批准。 6、受讓方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工業投資項目須符合我市工業投資項目准入評價要求。 7、已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轉讓前提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土地所有權 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所以說,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並不是雙方只要達成一致的意見就可以了,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的時候必須要經過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核,而且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後的使用期限也不是重新計算的。另外,土地使用權允許轉讓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轉讓的流程要依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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