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低效工業用地處置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早期,出於GDP、財政和政績的考慮,地方政府低價供地招商引資成為常態,劃撥土地的大規模供應也集中發生在這一時期。2004年國務院出台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除按現行規定必須實行招拍掛的土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拍掛出讓」;200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自此告別了劃撥使用的歷史,但此前已經劃撥使用的工業用地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機制。劃撥土地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無償無期限」,由此導致的劃撥工業用地大量閑置與低效利用問題也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建立發展較早的大型國有企業,都占據了較好區位的地塊,由於種種原因企業早已停工停產,但受制於劃撥土地有限的權能結構,國有企業盤活劃撥低效工業用地的辦法不多、積極性也不高。以安徽省最大的工業企業——馬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為例,近10年被動收儲的閑置低效劃撥工業用地中,僅商服用地二級地以上范圍內的土地就有近千畝。如何破解國企劃撥工業用地閑置低效利用之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潛力,成為當前發展中的重要議題。
Ⅱ 如何盤活國企工業用地的不動產資源
樓主,你好
1 對閑置房進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
在推進閑置房屋土地整理復墾時,必須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堅持政府積極推動、市場努力運作,搞好科學規劃、做到積極引導,能夠因地制宜、規范化操作,做到量力而行、爭取逐步推開,在確保取得比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一定要講求工作方式方法,否則可能會觸犯政策乃至法律,產生事與願違的不良後果。
2 明確農村宅基地及其閑置房屋的財產利益
在宅基地土地整理和復墾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房屋主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要在合法前提下,確保閑置房屋主人應得的宅基地部分增值收益。
3 做到統籌兼顧,適當給予補償
考慮到農村居民新修房屋後仍保留原舊房的情形普遍存在,為鼓勵農戶新修房屋後拆除舊房,並從兼顧各方利益出發,建議對舊宅適當補償。健全合理補償機制,對農村閑置房採取集體墊付適當補償,當然,在拆遷、遷建之前要約定復墾後的田地歸所在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但原宅基地使用者有優先承包權,也可由村民小組給予一定補償,再調配給其他承包大戶或無田土戶。
4 盤活利用有使用價值的閑置房
在如何盤活和利用好農村閑置房屋時,應結合各地閑置房屋的實際情況做到物盡其用。
(1)改造農村閑置房屋,適當增加具有公益性的服務場所。建議加大對閑置房改造的資金投入,結合新農村建設,對閑置房進行重新規劃,重新改造,合理利用。
(2)創新流轉制度,解決貧困戶住房問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是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私有財產。農房如果長期閑置無人維護,會逐漸破爛,但要賣掉並不容易。與此同時,部分貧困農民又無力建新房,存在住房不安全問題。因此,各地政府不妨花較少投資幫助貧困戶解決燃眉之急,也可通過補助少量資金鼓勵危房改造對象購買安全流轉房,這既解決了貧困戶的住房問題,改善生活生產條件,又盤活了農村閑置房,更節約了農村新建房佔用耕地,使農村富裕戶的閑置資產得到充分利用,充分發揮效益。這種資源流轉制度的創立推進,利民利國,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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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安徽全域治理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一地一策分類處置
為進一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5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印發安徽省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省計劃於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情況,建立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工作台賬,形成工業低效土地處置清單,編制完成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一地一策」制定分類處置方案,依法依規開展清理處置工作;全省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年處置率不低於15%,全省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年下降率達到5%,工業用地畝均稅收力爭年增長1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工業用地畝均效益、畝均稅收明顯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項目用地保障能力顯著增強。省級以上開發區綜合容積率不低於1.0,其中國家級開發區綜合容積率不低於1.2。
2023年起,除特殊工業用地外,合肥市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1.5,滁州、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黃山市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1.2,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六安、安慶市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1.0。各地新建高標准廠房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2.0,按工業用地管理的研發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2.5。
對於分類處置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土地供應,完善供地手續,據實核銷批文。
對因建設項目未落實造成批而未供的,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供地進度。對已徵收但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各地要加快土地征遷、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工作,限期滿足供地條件。對依法批准轉用和徵收的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不能按宗地單獨供應的道路綠化帶和安全隔離帶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經批准後直接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對經營性建設用地未供先用的,在嚴格依法查處到位後,按有關規定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對因規劃、政策調整等不再實施具體徵收行為的土地,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核實現場地類與批准前一致的,在處理好有關征地補償事宜後,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逐級報原批准機關申請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關於清理處置閑置土地:因政府或政府部門原因造成閑置,各地要制定「一地一策」處置方案。其中因規劃和政策調整、建設條件變化造成的,各地應採用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收回、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置換土地等方式進行處置。
因企業原因造成閑置,各地要及時採取幫扶、約談、收取閑置費、無償收回等措施,督促企業限期開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責令繳納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後,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繳納土地閑置費、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權的,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
其他原因造成閑置,因司法查封無法開工建設的,各地要積極主動與司法機關協商,達成處置意見,待查封解除後落實相關處置措施。
在整治提升工業低效土地方面:加速「騰籠換鳥」,對可以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經與用地單位協商一致後,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對納入工業低效土地處置清單,符合規劃要求、產權關系清晰、無債務糾紛等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進行項目嫁接,引導進入土地二級市場,轉讓全部或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
推動「復合開發」,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同一宗土地兼容2種以上用途的,可依據建築面積佔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確定主用途,並依據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經批准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技研發等新產業新業態的,可執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5年過渡期政策,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此類土地再開發後確需分割轉讓的,各地可根據產業容量、市場需求等,合理確定可分割轉讓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在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要求。經批准改變用途的產業用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挖潛「發展空間」,在滿足規劃要求、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各地可結合實際,逐步提高本區域特別是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工業用地容積率,打造一批綜合容積率3.0左右的科技孵化器、運營中心。鼓勵工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倉儲、停車場以及生活配套設施等,鼓勵新型產業社區和按照工業用地管理的研發類項目建設一層以上的地下空間,不收取相應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各地可設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均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資產配置相關規定執行。地下空間所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構)築物所有權、地役權、抵押權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利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在不改變使用性質、符合規劃條件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多層標准化廠房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確定的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推進「提質增效」,對投資強度、建設周期達不到約定要求的在建項目,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企業限期開發建設;對容積率、畝均效益達不到約定要求且具有開發潛力和市場前景的已竣工投產項目,各地要督促企業限期提高效益,到期仍未履約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鼓勵「退散進集」,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工業用地地塊,進行集中規劃利用。引導零星分散的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推進產業鏈和產業集群發展,提升畝均效益。鼓勵建設使用高標准廠房,用地規模小於1.5公頃且適宜使用高標准廠房的工業項目,一般不單獨供地。
《通知》要求實施工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確保工業用地增量,實施帶項目審批,推行「標准地」供應,強化監管以及分類管理。
各地每年出讓的工業用地佔年度土地出讓總量的比例一般不低於20%,盤活騰出存量工業用地主要用於工業發展。各地在申請審批批次用地時要明確具體項目,防止產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各地在完成「標准地」區域評估的基礎上,明確出讓地塊容積率、畝均稅收等標准,企業對標競地、按標用地。嚴把土地供應關口,確保土地供應時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建設所需的通電、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對於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可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方案納入供地方案,簡化有關報建手續,推動「交地即開工」。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雙合同」監管,加強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履約監管,督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期開發建設。分類管理。持續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依法推動土地要素差別化、市場化配置。按照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和畝均效益評價結果,對工業項目用地進行分檔管理、分類服務。對優先發展類(A類)企業的新增項目用地予以優先保障,對鼓勵提升類(B類)、規范轉型類(C類)企業的新增項目用地予以傾斜支持,對調控幫扶類(D類)企業的新增項目用地原則上不予安排。開展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專項評價,評價成果作為開發區升級、擴區的重要依據。
Ⅳ 工業用地閑置有什麼規定 是否符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是需要被罰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已動工開發但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並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4)如何消化閑置工業用地方案擴展閱讀:
關於閑置土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1999年01月01日開始實施,於2004年8月28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於2007年8月30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1999年4月28日開始實施,已於2012年7月1日被國土資源部修訂。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5、《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178號)—2008年09月03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2002年4月16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Ⅳ 如何加強工業園區企業用地管理
(一)嚴格工業園區規劃審批,強化規劃的龍頭作用
工業園區規劃是統籌工業建設用地管理、促進工業經濟發展的總開關。在一定區域合理設置工業園區,是工業經濟發展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必然要求。工業園區布點、
用地規模等審批權必須上收,至低放在省級政府。園區規劃一經審批,其效力上升為法律強制性,各級黨委、政府務必敬重、遵守,不得逾越紅線。工業項目建設,
無論什麼性質,無論規模大小,原則上都要進入規劃的工業園區,嚴禁亂鋪攤子;對個別佔地面積小,無污染,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不進入工業園區的項
目,地方政府要作出專題論證,逐級上報審批,未經批准,不得上報用地審批材料。省級以上政府要硬化、細化規劃修改管理措施,增強修改規劃的剛性約束,杜絕
規劃跟著項目走。對採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手段騙取修改規劃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經辦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二)改進園區用地審批辦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批准用地事前審查、事後稽查,
強化審批各環節責任,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問責制度、通報制度。如果我們都恪守職責,盡責盡力,建立一個良好工業園區用地秩序應該不難。
(三)改革政績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用人考核制度
上級黨委、政府要深化、量化對下級黨委、政府科學發展觀考核
辦法,要提高幹部任用考核的透明度、公眾參與度、審計力度,要將領導的幹部行為置於群眾監督、行政監督、媒體監督之下,讓善於做表面文章、善於蒙騙上級的
幹部無隙可乘;讓真心為民,腳踏實地的幹部得到重用,惟有如此,群眾才會服氣,事業才會興旺。
(四)徹底理順土地管理體制,強化執法監察隊伍建設
徹底解決改變「兩頭管」的現狀,實行上級行政主管
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全意義上的直管,有利於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擺脫當前執法監察的被動局面,有利於土地管理政策法規的全面落實。
(五)建立土地稽查特派員制度,加大對大要案件查處力度
國家審計之所以力度大,震懾力強,一個重要的原因,審計署分片區建立了特派員辦,審計特派辦對一個地區、一個項目的審計,代表的是中央政府,這種辦法可以
有效排除干擾,抵制地方保護主義,捍衛法律的尊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
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國務院發文至今近兩年,這項工作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影響了土地執法工作開展和運用
土地政策加強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