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邯鄲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邯鄲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藝術、社會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物質遺產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場、倉庫、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住房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以及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非物質遺產包括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型大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文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科技、文化廣電旅遊、交通運輸、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應當履行保護工業遺產的職責。
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先行保護。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通過利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形式,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依法檢舉或者控告。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教育、旅遊、科技、規劃、建築、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為工業遺產的認定、保護、利用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普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文物等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二條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對所管轄區域的工業發展起到過重要推動作用,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二)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建築技術領先或者極具特色的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三)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或者重要人物有關的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四)體現邯鄲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的工業產品;
(五)在一定范圍內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產生過重要社會影響的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型大小、企業文化等具有較高價值的非物質工業文化遺存;
(六)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事件發生地或者重要人物活動場所;
(七)其他具有較高社會價值,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文化遺存。
對於煤炭、鋼鐵、冶金、陶瓷、紡織、電力、建材等體現邯鄲工業特色的工業文化遺存優先給予認定。
⑵ 克拉瑪依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石油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弘揚石油工業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克拉瑪依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石油工業遺產,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石油工業遺產,是指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石油工業遺存。
石油工業遺產包括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和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包括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和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
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車間、廠房、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石油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保護、合理利用、動態傳承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成立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石油工業遺產普查、認定、調整、撤銷、保護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詢。第七條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通過書面形式將保護責任轉移給管理人的,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修繕、搶救石油工業遺產給予必要的經濟幫助。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捐贈、投資等方式參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二章保護措施第十條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文物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組織開展石油工業遺產普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十二條在城市更新、企業搬遷等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石油工業遺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石油工業遺產;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石油工業遺產,提出相關保護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與文物部門共享報告、申報、推薦石油工業遺存的信息。第十三條申報石油工業遺產時,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一)遺產產權證明或者其他權屬證明;
(二)圖片、圖紙、檔案、影像資料;
(三)其他可以證明遺產價值的材料。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一)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史上有標志性意義,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對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
(二)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克拉瑪依石油工業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三)具有豐富的石油工業文化內涵,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石油精神和城市記憶的;
(四)建(構)築物格局完整或者技術先進,反映克拉瑪依特定歷史時期的石油工業生產和生活風貌的;
(五)其他具有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價值的。第十五條下列石油工業遺存,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一)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油井、煉油裝置、廠房、倉庫、辦公樓、住房、文化活動場所等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二)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及石油工業產品樣品等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三)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中產生重大影響的歷史人物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物的舊居、相關實物及事跡資料等石油工業遺存;
(四)生產技術、工藝知識、商標、商號、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非物質形態的石油工業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等石油工業遺存;
(五)其他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石油工業遺存。
⑶ 承德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承德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承德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承德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依法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和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意識。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對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委員會的具體組織工作。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遺存普查、建立工業遺產建議名錄,並對擬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遺存開展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調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第十二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項目,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推薦工業遺產項目。第十三條文物主管部門對於申報或者推薦的工業遺產項目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採取公示、聽證等方式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工業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等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三)體現承德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工業產品;
(四)非物質形態的工業信息,包括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及傑出人物事跡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五)具有明顯可再利用價值的工業遺存;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第十五條依法認定的工業遺產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參照原認定程序辦理。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六條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按照專項規劃,應當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保護范圍劃定的具體組織工作。
工業遺產確定公布後一年內,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名稱、保護范圍、公布機構和時間等相關內容。
⑷ 銅陵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銅陵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銅陵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銅陵工業體系和城市發展過程,具有歷史、科技、文化、經濟、社會教育等價值的工業遺存。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應當把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工作,並負責對保護與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國資)、科技、住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人防、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七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對工業遺產承擔日常維護管理等保護主體責任。第八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工業遺產保護意識。
鼓勵工業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工業遺產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依法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業遺產普查工作。第十一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或者提出相關保護建議。第十二條工業遺產認定的重點范圍:
(一)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二)與工業發展有關的工業生產設備、生產和運輸工具、辦公和生活用具、企業檔案及傑出人物事跡等可移動的工業遺存;
(三)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工業產品;
(四)非物質形態的工業信息,包括生產技術、生產技能、配方、商號、企業文化等;
(五)具有明顯可再利用價值的工業遺存;
(六)其他與銅陵工業發展密切相關需要保護的工業遺存。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結果和社會推薦情況,提出工業遺產初步名錄,組織相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審,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對於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根據其歷史、科技、文化、經濟、社會教育等價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為銅陵市工業遺產。
符合申報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條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規模、工業風貌保存完整、能反映某一歷史時期或者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與利用。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制定專項保護方案。第十七條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確定公布後一年內,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及時設立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
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保護單位保護責任人等內容。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議,明確相關責任與義務。
⑸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是指全國范圍內對於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工業遺產進行保護和管理的規定。
隨著猜讓社會的發展,很多老廠房、舊機器、廢棄礦井等工業基礎設施也具備了很高的收藏和紀念價值。為了充分挖掘這些資源的歷史意義,同時有效保護和利用它們,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一整套有穗游局關工業遺產保護和管理的制度。
工業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涉及哪些方面?工業遺產的保護和管理主要包括文物保護、景區維護、旅遊開發、地方文化推廣等多個維度。在此過程中,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相關協調和監管,還需要各個行業和公益組織的積極參與,形成推動工業遺產保護和管理事業的共濟力量。
工業遺產是社會發展歷史的磨散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它們的保護和管理是一項長期而且意義深遠的工作。全社會應該共同致力於加強此方面的工作,並積極推動相關政策制定和宣傳普及。
【法律依據】:
《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和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利用為主、修繕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繼承和弘揚工業文明,促進人類文化多樣性的發展。
⑹ 保定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保定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工業遺產,是指本市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分為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檔案、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七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工信和國資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
縣(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和渠道,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十條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工業遺產普查、認定、科學研究和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一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十三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條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市級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 建國後「一五」及「二五」期間建設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
(二)文革期間建設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有工業企業;
(三)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國有工業企業。第十七條非國有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本市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商號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五)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七)傳統生產工藝、手工技能等具有較高價值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
⑺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更好地留存歷史,傳承文明,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展示近現代採煤冶鐵先進技術,促進經濟建設和旅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和本市行政區域內其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相關的工業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是指分布在溪湖區范圍內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核心的工業遺產。
本溪湖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指廠房、礦場、倉庫、辦公用房、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辦公用品、圖書檔案、商標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等;非物質工業遺產主要指生產工藝流程、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專家委員會,統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第五條市文化旅遊部門為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普查認定、制定實施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科學研究和對外宣傳等文物保護職能。第六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做好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保護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文物保護、規劃建設和生態保護工作。
市住建、工信、財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務、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相關責任。第七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應當堅持尊重歷史、保持原貌,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八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有權人、使用人為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責任主體,承擔日常維護和管理職責,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和日常管理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的專項資金並多渠道籌集資金。
用於保護利用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十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保護利用項目,收益應優先用於文物保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的義務和勸阻、制止、檢舉破壞本溪湖工業遺產群行為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志願者、相關研究學會等團體參與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文物保護、學術研究等相關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保護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以及在相關科學研究、文史創作、資料整理、拍攝留存等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並納入國土利用空間規劃和全域旅遊規劃。第十三條定期開展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及其相關的工業遺產普查工作。市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查辦法並組織實施。普查結果應當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並提出保護名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分為重點保護對象和一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本體及相關的同時期設施設備、建築物為重點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所在廠礦企業區域內除重點保護對象外,其它與其相關的工業遺產為一般保護對象。
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保護對象進行認定並設置保護標志、介紹說明。重點保護對象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置界樁。
一般保護對象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拆除的,由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條本溪湖工業遺產群重點保護對象修繕、改造工程,除應符合建設工程相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文物保護工程規范。一般保護對象修繕、改造工程,應當遵循保持外觀風貌的原則,修繕、改造時本溪湖工業遺產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⑻ 黃石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的保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商標徽章以及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經營管理、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劃、科學技術、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旅遊、人民防空、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統計、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社會公眾捐助本市工業遺產保護事業。其中,捐助資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助人的監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以及欣賞水平,增強全社會保護工業遺產的自覺性。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工業遺產保護,依法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普查和認定工業遺產等有關事項提供咨詢意見。第十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工業遺產普查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
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文字、圖畫、照片、影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外觀特徵、遺址保存狀況和工藝流程等情況進行登記、建檔,並妥善保存普查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遲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第十二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工業遺產普查的結果,進行保護價值與類別的評估。第十三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或者推薦工業遺產。第十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評估、申報或者推薦的基礎上,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徵求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存,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認定為工業遺產。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全國或者本省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商標、商號全國著名的;
(三)設施設備先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或者建築技術領先,並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四)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五)反映本地採掘、冶煉、加工、製造等工業發展歷史,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六)與本地著名工商實業家群體有關的工業企業、名人故居以及公益建築等;
(七)其他具有較高價值的。
⑼ 唐山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展示唐山工業文明,延續唐山中國近代工業搖籃的歷史文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和省級工業遺產的申請條件和認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工業發展歷程中形成的,尤其是自開平礦務局成立以來,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人民政府公布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包括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作坊、車間、廠房、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發揮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高質量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調查、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文化廣電和旅遊、財政、公安、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介,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意識。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等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納入相關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十條工業遺產的調查、申報、認定、撤銷由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調查和推薦申報工作。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第十一條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庫,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旅遊、科技、城鄉規劃、建築、國土資源、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的認定、調整、撤銷以及保護、利用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調查和申報基礎上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徵求工業文化遺存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後,邀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庫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委員會評審並認定通過,報請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在本市歷史或者行業歷史上有標志性意義,與工業發展或者社會變革的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具有較高影響力的;
(二)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鋼鐵、電力等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四)承載民族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五)具有重要價值的企業和職工檔案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圖紙、影像、錄音等實物資料);
(六)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反映某個行業、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
(八)唐山大地震後保留下來的原始工業文化遺存或者其他有較高歷史文化和社會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⑽ 株洲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展示株洲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反映工業文明發展歷程,經過相關程序認定的具有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和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不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指廠房、倉庫、作坊、爐窯、礦場、碼頭、橋梁、道路、辦公樓、住房及其他建(構)築物等物質遺產;可移動物質工業遺產指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具、生活用具、歷史檔案、文獻、手稿、視聽資料、圖書資料等物質遺產。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旅遊、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工業遺產保護過程中對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給予必要幫助。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第七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株洲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工業、環保、歷史、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調查、認定、調整、撤銷、規劃、保護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八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工業遺產保護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工業遺產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引導和支持,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提高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水平。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二)在工業遺產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保護工業遺產有重要貢獻的;
(三)將重要工業遺產捐獻給國家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遺產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十三條在城市改造、工業企業搬遷和改造等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工業遺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反映企業在相應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縣域以上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
(二)某一時期在縣域以上區域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系的;
(四)反映軌道交通、航空、冶煉、冶金、化工、煙花鞭炮、陶瓷、建材、紡織等株洲特色工業文明發展歷程的;
(五)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或者建築技術領先的;
(六)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經營管理模式;
(七)商標、商號在縣域以上區域內著名的;
(八)為株洲工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物的舊居、相關實物及相關事跡資料;
(九)其它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
根據工業遺產的價值大小,列入市級、縣級工業遺產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