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理環評需要哪些手續
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採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並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2、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進行審查。
3、項目批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結論提出審批建議,報經分管局長批准後辦理批件。
4、聽證與信息公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政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作出批准決定後,公開審批結果。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1)已建工業用地辦環評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屬於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含新、改、擴建),一律不予批准其環評文件:
1.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或者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
2.選址、選線與規劃不相符的建設項目。
3.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如環境空氣一類區),影響生態和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4.在沙灣水道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二級水源保護區內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5.按照《番禺區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需要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前置審核,但未取得總量指標來源的建設項目;沒有完成減排考核或限期治理任務企業的建設項目。
6.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等環境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7.環境風險不可控或者應急體系不完善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