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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園區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2023-06-17 15:10:09

A. 貴州省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工業園區健康有序發展,規范工業園區管理,進一步加快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園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以工業和信息產業為主集聚發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區域。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對全省工業園區實行統一領導。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園區的指導、協調、服務、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工業園區進行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所設立工業園區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二章工業園區設立、分類和認定第四條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所在地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產業基礎和區位、交通等優勢;

(三)符合國家和省對自然和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有明確的面積范圍;

(五)產業結構和單位面積投入產出符合省的有關規定;

(六)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以及污染物處置設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設立工業園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工業園區的申請;

(二)設立工業園區的可行性報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選址意見書;

(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為了對工業園區進行分類指導和管理,按照工業園區的規模和效益等情況,將工業園區分為一、二、三類。第七條一類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開發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平方公里,產業集聚度高,主導產業突出,創新能力強,地方經濟輻射帶動顯著;

(二)上年度園區工業總產值80億元以上、實現稅收4億元以上、產業項目新增投資額10億元以上;

(三)單位產出能耗和排放達到規定的節能減排指標;

(四)園區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達到20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達到2500萬元/公頃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容積率大於0.8;

(五)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的基礎上,至少實現(供熱、供氣、寬頻網路、有線電視)中的兩項,達到「七通一平」;

(六)已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等融資服務機構,已建成具備技術研發、質量檢測、信息網路、企業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務平台。第八條二類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開發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平方公里,產業集聚度較高,有鮮明的主導產業,創新能力較強,地方經濟輻射帶動明顯;

(二)上年度園區工業總產值50億元以上、實現稅收2億元以上、產業項目新增投資額5億元以上;

(三)單位產出能耗和排放達到規定的節能減排指標;

(四)園區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應達到15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應達到1800萬元/公頃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容積率大於0.8;

(五)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的基礎上,至少實現(供氣、寬頻網路)中的一項,達到「六通一平」;

(六)已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等融資服務機構,初步建成具備技術研發、質量檢測、信息網路、企業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務平台。第九條三類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業集聚度較高、主導產業明確;

(二)上年度園區工業總產值在10億元以上、實現稅收3000萬元以上;

(三)單位產出能耗和排放達到規定的節能減排指標;

(四)園區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應達到10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達到1200萬元/公頃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容積率大於0.8;

(五)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達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

(六)已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等融資服務機構。第十條分類認定程序:

(一)一、二類工業園區分類認定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分類標准,向所在地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初審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報送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的條件和分類標准組織審核認定,對通過認定的一、二類工業園區進行公布、授牌,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三類工業園區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B. 國家對工業園區及招商引資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企業准入政策 第一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均可入駐園區。 第二條 入駐園區的企業和項目投資、產出強度必須達到135萬元/畝、270萬元/畝。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年實現稅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按綜合地價每畝6萬元出讓,或實行租賃方式租用園區土地。 第四條 基礎設施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和建設,達到「七通一平」(即公路、電力、給水、排水、電話、電視、網路等通暢通達和場地平整)後提供給入駐企業。 第五條 園區自建標准廠房按優惠價出租、出售。 第六條 投資者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50年。 三、稅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50%安排給企業用於配套設施建設。 第八條 企業在開辦、建設和生產經營中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第七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屬縣內收取上繳市級的,按最低限收取;屬本級政府和部門收費許可權內的,只收取工本費,其餘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後再安排給企業。 第九條 企業自項目建成投產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起,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前3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全額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第4至5年減半安排。 第十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和建成投產後,除所得稅按第九條執行外,其他每年應繳納的稅收縣留成實得部分,縣財政在5年內按30%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按50%安排。 第十一條 首次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或項目貸款,其生產設施固定資產貸款由縣財政全額貼息3年。 四、服務保障政策 第十二條 園區企業入駐手續辦理實行「代辦制」。對入駐園區企業,自協議簽訂後,企業申辦各種證照手續,在企業提供必要的報件下,可委託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全程代辦。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票制」。 第十四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外部環境問題,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鄉鎮及部門及時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縣政府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到園區企業檢查工作,必須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向園區企業攤派、拉贊助。 五、激勵招商政策 第十六條 縣級各部門向園區引進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進項目或企業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余額部分的10%,安排專項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各鄉鎮向園區引進的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的余額,5年內全部計入引進鄉鎮。 第十八條 個人或縣外機構向園區引進投資額度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企業,報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按投產當年實現稅金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100萬元。 第十九條 縣級各部門為園區建設和發展爭取的項目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安排工作經費,最高限額100萬元。 六、政策兌現程序 第二十條 企業及有關單位、個人向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政策兌現申請,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批後兌現。 七、其它 第二十一條 凡累計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當年向本級國庫實現入庫稅金1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縣政府為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頒發「外來投資者綠卡」。 第二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0萬元以上或年上繳稅金10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 第二十三條 本文未涉及的優惠政策,凡國家、市、縣有明文規定的,可同時享受。 第二十四條 自執行本政策之日起,國家和市、縣出台新優惠政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C. 南昌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以下統稱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建立工業園區環境保護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第四條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編制工業園區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組織對工業園區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跟蹤評價;
(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四)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五)督促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配合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環境保護實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工業園區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並從功能區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貿易、飢晌橘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集中治理、統一監管的原則。第七條工業園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產業政策導向。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設立工業園區。第八條工業園區應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使用清潔能源,維護工業園區區域生物多樣性,盡可能地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第九條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編制工業園區規劃過程中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未進行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規劃。
工業園區規劃需要作出修改調整的,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條現有工業園區規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在本條例公布後1年內補辦。
補辦的環境影響評價與現有工業園區的發展結論不符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工業園區規劃與建設予以調整;已造成區域環境嚴重污染或者生態嚴重破壞的,工業園區應當立即停止開發建設,並加以治理。第十一條工業園區規劃實施過程中,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每隔3年應當組織一次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第十二條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產業定位,劃定產業園區,相同類型的項目相對集中。
禁止在城市和鎮規劃區常年主導風上風向的工業園區新建爛團大氣污染嚴重或者環境風險大的建設項目。
謹脊禁止在贛江、撫河堤岸兩側1000米范圍內和城市湖泊保護范圍內新建水污染嚴重或者環境風險大的建設項目。第十三條工業園區應當逐步實施集中供熱、供氣,禁止新建產熱量在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第十四條工業園區排水管網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在已建成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以內的工業園區應當建設與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相連接的排水管網,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當達到污水處理設施進水水質標准;在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以外的工業園區應當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第十五條工業園區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應當組織進行集中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危險廢物及放射性廢物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工業園區主要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市、縣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或者已無環境承載力的工業園區,應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第十七條進入工業園區的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D. 雲南省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工業園區管理,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園區,是指經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職權批准設立的工業產業集中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園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園區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指導服務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工業園區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業園區發展需要,設置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有利於服務企業、適應工業經濟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專項規劃;

(三)制定工業園區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

(四)按照職權審批或者審核工業園區內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負責工業園區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

(七)負責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八)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設立工業園區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和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以及當地城鄉、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林業保護利用等規劃,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設立縣級工業園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設立州(市)級工業園區,由州(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設立省級工業園區,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需要升級的,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產值等條件,並按照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審批。第七條申請設立工業園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業園區規劃;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部門的評審意見;

(四)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選址意見書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自縣級工業園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和有關材料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省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州(市)級工業園區規劃由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逐級報送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工業園區規劃編制建設詳細規劃,報本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工業園區選址應當不佔或者少佔壩區耕地,並向適合建設的低丘緩坡地布局,引導工業項目向山地聚集。

工業園區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年度用地計劃單列。全省新增用地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障工業園區重大項目。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園區規劃范圍內享有土地一級開發權,園區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工業園區構建融資平台,組建投資開發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第十條交通、城建、環保、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物流等基礎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投資項目、資金,優先安排工業園區。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工業園區的污染物控制總量指標。工業園區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集中處置工業廢水、廢物,開展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園區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於:

(一)園區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二)園區基礎設施、信息化和服務體系建設;

(三)招商引資;

(四)園區發展監測分析;

(五)考核、獎勵。第十三條省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園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動態管理。

縣(市、區)、州(市)工業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支持園區企業的發展。

E. 工業園區規劃有哪些原則

工業園區規劃有哪些原則?
(1)可持續發展原則.工業園區的規劃即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遠近結合,又要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產業項目及用地布局。
(2)集約利用與產業聚集的原則.圍繞主導產品發展一系列相關生產和服務,使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形成產業鏈和特色產業。
(3)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含逗亮,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園區的開發建設發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談寬結合,實行統一指耐規劃、分步實施,滾動發展原則,成熟一片、開發一片,逐步做大做強工業園區園區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先行配套建設。
(4)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園區實行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結合起來。採取以園招商、以項目招商、以商建園、以商興園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組建園區開發管委會,園區開發投資公司、擔保公司三位一體園區管理機制,對園區項目實行一站式服務,降低入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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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如何管理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工業園「宜豐工業園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登記注冊的企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及隨著工業規模發展需要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 園區管理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稅收規費徵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權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園區管委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享有和行使以下職權

(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在園區的管理許可權以及開發建設許可權。具體包括:在園區行使全部或部分財政、稅收、工商、國土、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等管理權;在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權;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組建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並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園區內行使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與相關部門相對應或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但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的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園區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辦法、意見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園區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安全、環保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溝通、處理好園區內企業與政府及各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主動地做好擇商選資和安商工作;

(七)協調管理園區內的服務組織;

(八)按年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的經濟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園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和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

第九條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規劃、徵收、報批、出讓、發證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園區土地利用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土地出讓按照「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的最低出讓標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資。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為50年(時間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以安置工業企業為主,占園區土地總面積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 嚴格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組建設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以上建設要先報園區審核,再報國土、建設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

(一)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用地總規模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用地投資強度控制。凡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必須在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畝均年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檔,即2000萬-5000萬元為一檔,5001萬元-1億元為一檔;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外資按外匯實時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實施前,以零出讓獲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抵押登記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准補交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企業入園用地按面積大小向園區交納用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交10萬元,31-50畝交20萬元,51-100畝交30萬元,101-200畝交50萬元,201-500畝交100萬元,501畝以上交200萬元。用地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防範園區土地閑置。

(一)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12元/每平方米的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的閑置費不予退回)。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投產後3年平均數)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按該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如有多項達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項為依據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招商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招商項目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的機制。凡簽約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有一項或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務單位應協助相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繳清土地閑置費,縣財政將從招商服務單位的可用財力或經費中酌情扣繳。

第四章 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所有的工程規劃與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以及園區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報)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由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工程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一律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建;工程預算造價不足30萬元的項目,可實行競價議標。所有工程招(議)標實行陽光操作,擇優選擇,公正辦理招投標事務。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承建的管線工程,應遵守園區的統一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規劃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企業規劃建設必須做到依法有效。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必須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杜絕「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規劃建設。

(二)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用地規劃平面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審批後,由園區管委會放土地紅線,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廠區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在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通過規劃放線、施工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報批強行施工的項目,園區管委會可依法依規制止其施工並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

(四)企業廠區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維護園區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管理,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建設要規范標准,必須是輕鋼結構或鋼砼結構,杜絕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飾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建設原則上應建成三層以上,且設計新穎外觀漂亮;

2、臨公共區域的廠區圍牆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以廠房牆體充當圍牆,或利用圍牆作為牆體搭建附屬建築物;

3、廠房建設要求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線纜等不得在臨路的牆體上鋪設,只能內設或側、後放置。廠房外牆粉刷要求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協調一致;

4、廠區建設須嚴格按規定退讓建設紅線,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按園區總體規劃,由企業實施綠化、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一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園區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的建設工程,除必須先申報並獲得批准外,還需繳交其恢復費用的2-5倍工程保證金後方可動工。

(五)建設、施工單位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在用地規劃改變時,可視情況對支路進行增減建設。道路及公用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隨路鋪建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場及公共綠化地按規劃籌建,其面積視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第五章 項目入園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及經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 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項目入園首先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審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投資協議。招商服務單位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范入園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方須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初審意見、立項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准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憑入園合同界定的項目用地范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用地保證金後,再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選擇要遵照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正式入園合同中要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畝年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及開工建設日期和投產時間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規定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條 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可由投資客商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或委託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代建,或購買、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排解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業生產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管理企業,提高企業開工率、投產率、達產達標率和貢獻率;開展企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獎罰辦法;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制度,督促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園區環保工作。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各項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體、雜訊、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用工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工作。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范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業務的辦理,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後,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工作;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比、考核、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產品創優等指導、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適時成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 稅收規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園區財稅部門負責園區范圍內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園區范圍內的稅收包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園區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等所產生的所有稅收。稅收的征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財稅機構統一徵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園區內攬引稅收,防止園區稅收的跑冒滴漏,確保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 企業要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申報,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園區企業自建廠房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的規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收取;涉及縣級行政性收費的全部免收(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准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建築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後,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已稅證明,方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凡建設兩層以上廠房且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第二層以上(含第二層)的面積由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會同園區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路,落實綜治措施等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以及調處矛盾糾紛等工作;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理突發事件、打擊不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組織完善、責任明確的內部治安防範網格,把維護穩定工作的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

第九章 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經營等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G. 工業園區選址需要注意哪些要求

工業園是指建立在一塊固定地域上的由製造企業和服務企業形成的企業社區。在該社區內,各成員單位通過共同管理環境事宜和經濟事宜來獲取更大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整個企業社區能獲得比單個企業通過個體行為的最優化所能獲得的效益之和更大的效益。工業園的目標是在最小化參與企業的環境影響的同時提高其經濟效益。這類方法包括通過對園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園區企業(新加入企業和原有經過改造的企業)的綠色設計、清潔生產、污染預防、能源有效使用及企業內部合作。工業園區選址四大要素: 第一,所選地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總體利用規劃。這是由於工業園發展一般都體現著區域經濟發展,必須要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還需考慮整個城市的土地總利用規劃;第二,要充分考慮現有設施的建設狀態及拆遷難度,以及環保要求。前者是工業園在原有物業基礎上建設時所要考慮的因素,而後者則包括在空地上建工業園所要遵循的原則,尤其是近幾年來,工業園建設一般都要過得了環保這一關;第三,符合工業園區的產業定位,如高科技還是醫葯業等。這主要是說工業園選址要結合地方資源稟賦來考慮,這樣既能實現就近原材料的目的,又有利於特色產業的發展;第四,交通環境、產業配套以及配套設施。評價一個工業園區的成熟有:1、最重要是看產業聚集度,即產業鏈的成熟度及相關上下游企業的聚集度;2、交通配套;3、商業生活配套,工作生活環境的優美及便利。

H. 工業園區使用權多少年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不管是蘇州還是其他城市都有工業園區的存在,因為,它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相當於一個工廠,那麼,我們大家要看一下工業園區的使用權是多少年,要知道其中的產權年限,這樣的話到時候才能繼續續期,而且,我們也要知道工業園區的管理辦法是什麼,要根據管理規定來進行。
工業園區使用權多少年
工業園區使用權五十年。按照我國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7條的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乎嫌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工業用地攤銷年限如何確定,攤銷年限一般應為預計使用年限。但是,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1、總則
為了規范顧村工業園區物業管理,提升工業園區形象,創造入駐企業整潔、文明、安全的生產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費管理辦法》,結合園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顧村工業園區道路綠化、環境衛生、治安服務及配套設施的管理維修與保養。
2、物業管理機構及范圍
上海市寶山區顧村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增設顧村工業園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對園區物業實行統一管理。物業管理范圍:園林綠地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公共場所及設施管理;社會治安管理。
3、園林綠地管理
在園區綠地、道路綠化帶,設置愛護綠化警示牌,保持環境清新、優美、整潔。聘用綠化養護公司專人實施綠化管理,對草坪、花卉、樹木等,進行栽培和定期修剪、養護,花草樹木修剪整齊美觀;定期清帆頃帶除綠地雜草、雜物;適時組織澆灌、施肥和鬆土,作好防澇、防凍事項及時更換死亡苗木,保持園區花木繁茂。
4、環境衛生管理
在園區規范設置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及附近整潔,確保定點堆放、定時清運。保潔員對園區內道路、綠化帶等,每日清掃,清除黑色廣告。聘用專業環衛人員清除園區內主態蘆要道路的積水、積雪;園區內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檢查一次,需要時及時清掏。
關於工業園區使用權是多少年,文章里已經把具體的年限給大家寫了出來,一般的話它的使用權是50年左右的,一旦到了年限的話可以繼續續期,也可以不用,這個要根據廠長的想法來決定,由此同時,在文章里了解了一下工業園區的管理辦法是什麼,要根據管理的這些來規定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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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業園區有什麼規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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