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做銷售已轉正式員工,如果業績不達標開除要補償嗎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業績不好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公司沒有任何合法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職員,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職員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出具書面辭退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要成功維權應當注意兩點:第一要有證據意識。單位辭退員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進行相應費用和薪資的結算,那麼這些工作交接或薪資結算本身就等同於退工手續,勞動者可以依據這些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二維權要及時。單位口頭提出辭退時,勞動者要對該辭退行為提出自己的質疑或提出補償要求。如果單位明確答復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在當天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要求。員工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維權主張的,主張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不會給單位提供反稱員工曠工的借口。至於用人單位將辭退員工解釋為崗位調整或放假休息,這樣的事由是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崗位調整,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崗位變動協議;放假休息,單位要提供相應的依據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等。這些都屬於用人單位保管的證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將要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