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材料工業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建築材料工業(以下簡稱「建材工業」)價格管理,推動建材價格改革,促進建材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種建築材料產品、非金屬礦產品、無機非金屬新材料產品和建材行業歸口管理的建材機械產品價格的管理。第三條建材工業價格管理應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前提下,正確處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相互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經濟利益。第四條建材工業價格管理應結合建材行業的特點,認真貫徹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對建材工業價格採取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對少數商品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大多數商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五條建材工業價格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價格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做好價格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建材價格的制定和管理第六條建材工業產品價格的構成包括產品的行業平均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建材工業價格中所包括的利潤原則上以成本利潤確定,但也可以根據具體產品的特點採用其它可行的方法確定。第七條採用成本利潤定價的建材工業產品出廠價格計算公式為:
出廠價格=行業的平均成本(1+成本利潤率)÷(1-增值稅換算稅率)第八條制定、調整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建材工業產品價格,以行業的平均成本、應納稅金、政策和建材工業技術經濟政策的要求。第九條制定、調整建材工業產品價格應按質量標准和等級規格標准,實行按質論價。第十條針對建材工業產品地域性較強的特點,對某些企業生產的產品價格可以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區范圍實行地區政策。第十一條對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建材工業產品實行分工管理,管理目錄由國家物價局或其授權的省級物價部門制定和調整。第十二條制定、調整建材工業產品價格必須按照分工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對以物價部門管理為主的產品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方案,物價部門審定、發布或聯合發布;對以建材部門管理為主的產品價格制定和調整,商同級物價部門後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許可權或違反正常程序擅自製定、調整價格和收費標准。第十三條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掌握建材市場商品價格信息,並通過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參與市場調節。在建材市場價格暴漲暴落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價格部門對部分建材產品規定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和提價申報制度。第三章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十四條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是全國建材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監督本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按照分管的產品價格和收費項目,規定商品價格和收貫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並制定、調整這些產品的價格和收費標准;
(三)組織、監督本行業執行規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
(四)對國家物價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價格調整方案;
(五)對本行業的價格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處理本行業內的價格爭議,協助物價部門查處價格違紀違法行為;
(六)負責本行業價格專業人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七)建立本行業的價格信息網路,開展價格信息咨詢服務工作。對放開的建材產品價格,依靠信息導向,引導企業作出正確的價格決策。第十五條地方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明確規定管理價格業務的機構,並配備專職或兼職價格人員。第十六條地方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監督實施國家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負責向價格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價格資料;
(三)負責本地區建材行業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對下級建材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的價格工作進行指導;
(四)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規定商品和收費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產品價格和收費標准,屬於重要的價格和收費標準的調整和制定應上報價格部門、主管部門備案;
(五)協調、處理本地區建材行業的價格爭議,配合物價部門檢查、處理價格違紀、違法行為;
(六)建立本地區建材行業價格信息網路,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